“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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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公政〔2011〕13号
威远县公安局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政工纪检监察法制部门主抓、部门警种具体负责”的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全局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省公安厅政治部《四川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
是本地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重点负责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重点负责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一把手,重点负责本单位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副职重点负责分管部门和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工作、生活、思想、作风等方面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要坚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领导要组织民警定期开展政治学习。

第五条各部门一把手要坚持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同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交心,及时发现和解决班子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副职要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和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不少于二次。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切实加强与本单位、本部门普通民警的沟通交流。

第六条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发扬民主、注重实绩,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和保护好民警的积极性。

第七条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定期参加队伍思想状况分析会议,认真分析、研究民警的思想动态和特点,提出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对由于荣誉、家庭、婚恋、升迁、债务、疾病、经济利益、性格缺陷等方面原因而产生不健康心理,容易引发问题的民警和在“酒、车、赌、枪、钱、色”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的民警,要列为重点管理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结合本单位岗位职责要求,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人员,制定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民警因公牺牲,各部门主要领导及县局政工部门的同志要上门对家属进行抚慰,认真做好善后抚恤工作。

民警因公负伤,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政治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前往慰问,配合做好治疗抢救工作。

各部门领导干部每年春节期间要上门对英烈民警和特困民警本人或家属进行一次慰问。

第十条县局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积极制定并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民警职级待遇,解决民警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大力支持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第十一条县局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重视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推介和宣传工作。

对被评为英模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民警,县局主要领导干部要会见和看望,
对荣记个人一、二等功的民警,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会见和看望。

对受到荣记二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民警,县局要适时召开全局表彰奖励大会,表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对违法违纪民警,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以警示教育其他民警。

第十三条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公安机关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由于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问题发生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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