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维修工程及2010抗震加固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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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抗震加固定额总说明

一、《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拆除及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新建、扩建、整栋拆除的翻建工程及日常养护工程。

三、本定额依据现行的房屋建筑抗震加固维修工程施工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我省目前的施工工艺,以及正常的施工条件和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编制。并综合考虑了抗震加固工程现场狭小、零星分散、工程量小、连续作业差、手工操作多、机械利用率低、施工场地有障碍等因素,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

四、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七、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八、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九、凡属本定额缺项,可采用我省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抗震加固项目,按人工工日消耗量乘以1.10系数,材料消耗量乘以1.02系数,机械消耗量乘以1.05系数计算。

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拆除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拆除工程定额项目分整栋拆除和分项拆除两部分。整栋拆除按建筑面积计算;分项拆除按实拆工程量计算。

二、整栋拆除定额中不包括水、暖、电、机等安装设施的拆除,安装设施的拆除应另按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三、包括拆除基础的整栋拆除定额,适用于带形基础、杯形基础及其它独立基础的建筑物;满堂基础、箱形及各种桩基础的建筑物整栋拆除,应按不包括拆除基础的整栋拆除定额另加拆除基础、地沟、地坪、散水、台阶等分项定额计算。

四、不包括拆除基础的整栋拆除定额,适用于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地坪以上建筑物的拆除,不包括设计室内地坪以下基础、台阶、散水、室内地沟、地坪等分项拆除。地坪以下还需拆除部分项目时另按分项拆除定额计算。

五、拆除基础、地沟、检查井、化粪池、水池等地下工程,均包括挖土方、清理污物及拆除后的槽坑回填。

六、拆除定额中均包括50m以内的拆除物水平搬运、归堆、分类码放等清理工作。

七、分项拆除定额中,拆除主体结构的定额内已包括拆除附着在主体上的装饰项目(如拆除砖墙包括墙面抹灰铺贴、拆楼板包括楼面及楼板下面平顶抹灰,拆门窗包括门窗贴脸,拆木天棚、木间壁包括压条、板条及抹灰等),不再重复计算。

八、现浇阳台栏板拆除执行现浇混凝土墙定额;拆除现浇阳台平板及雨篷执行相应的现浇板拆除定额。

九、本定额不适用于爆破拆除。

第二章土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挖土方定额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确定的,执行时不分土壤类别。

二、土方按实体积计算;土方运输按运距和运输方式综合取定,运输方式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三、挖桩孔遇水下挖淤泥、流砂、砂石时,其水下挖淤泥、流砂、砂石的部分,应将定额中的人工乘以1.2系数计算。

四、土方工程定额内,均未包括排水费。

五、挖桩孔遇水下挖淤泥、流砂、砂石深度超过4m;挖土方、地槽、地沟、地坑深度超过6m时,其超深部分挖方量,应增加垂直运输人工,并按垂直深度每超过1m 折合水平运输7m,套土方运输距离1000 m以内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六、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0m工作面计算。

3.需要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0.30m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将基础有防水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0.80m工作面计算。

5.管沟的宽度可按下表计算:

七、挖土方、挖地槽、地沟、地坑的放坡,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坡度比例1:0.42•(高:宽),放坡起点深度1.35m计算。

八、地槽(沟)底宽在3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

九、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湿度为准,若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0%时,应将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工日乘以1.15系数计算。

十、回填土、原土夯实、回填砂石及夯填灰土定额是综合确定的,不分人工和机械夯实。

十一、回填土,按挖土体积扣除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墙基、柱基,灰土、混凝土垫层及管道直径大于500mm以上的体积计算。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方的体积,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第三章砌筑工程加固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标准砖墙体的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二、基础与墙身(柱身、筒身)的划分:

1.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不同材料的接合面和设计室内地坪的高差在±0.3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0.3m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

3.烟囱基础与筒身采用砖砌时,以砖砌体扩大部分顶面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基础与筒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以不同材料的接合面为分界线。

三、计算基础工程量时,通过基础的每个孔洞的面积小于0.3m2不扣除;每个孔洞的面积大于0.3m2应予扣除。

四、计算实砌砖墙工程量时,应扣除门窗洞口(框外围面积)、空圈及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暖气壁龛等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砖、门窗走头、墙体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每个面积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突出墙面的窗台、各种腰线(三皮砖以内)均不增加工程量。

五、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附墙体内,不扣除面积在

0.1m2以内的孔洞体积,孔洞内的抹灰亦不增加。孔洞面积大于0.1m2者,应扣除孔洞所占体积,孔洞内抹灰也应另列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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