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032-08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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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3-2009第3.0.9条
7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
GB50493-2009第6.1.1条
8
检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5m为宜。
GB50493-2009第4.2.1条
9
其它:
检查考查结果“是否”一栏中是的填“√”,否的填“×”;
2、本表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
第3.0.6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采用固定式
GB50493-2009
第3.0.8条
4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493-2009第3.0.7条
5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GB50493-2009第4.2.2条
6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第11.4.2条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GB50160-2008
第5.1.3条
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GB50493-2009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号
SJH-AQ-032-08
版本号
A
生效日期
2011年08月01日
可燃气体报警器布防安全检查表
检查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编制单位
审核人
批准人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依据或要求
检查结果
是/否
整改要求
整改结果
1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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