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罚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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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1.总则
(1)为加强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精美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2.奖金设置
项目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按项目产值的一定比例计提,由项目财务部统一收取,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3.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1)项目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奖罚标准按项目承包合同执行。
(2)项目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获得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以上质量奖项时,项目按以下标准对项目部给予奖励。
3)联合承包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目标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奖励中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按不低于奖金总额的25%进行奖励(两人合计为25%,奖励剩余部分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分配。
5)项目对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称号的小组奖励5000元,对获得北京和建设部级的优秀“QC小组”奖励2000元,对获项目优秀“QC小组”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6)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施人员),项目视贡献大小给予500元~5000元的奖励。
7)质量奖分配表须经项目质检部和主管领导审核并经项目总工签审后,交由项目财务部发放。
4.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
(1)在公司或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被评为前三名的单位,项目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现金3000元~5000元奖励。对排位在后三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按照情节轻重,对该工程给予2000元~4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分别给予300元~500元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2)在项目组织的质量评比活动中,第一名奖励项目部锦旗一面、奖金3000元,第二名奖励项目部奖金2000元,对排在最后一名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部给予2000元罚款。连续两次工程质量被评为倒数第一的项目部,取消其年终质量系统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
(3)必须认真贯彻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凡不按项目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报质量管理部备案。对制度不落实或制度不完善的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并限期改正。
(5)在质量管理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300元罚款。
(6)项目部对项目质量系统日常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反馈、整改不及时或上级单位在检查中提出同样问题的对项目人员给予1000元~20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或留取试件,一经查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丢失试验资料或对不合格
过程隐瞒不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给予1000元~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1000元罚款,并建议调离试验工作岗位。
(8)混凝土拌合站计量器具失效,无试验下达的砼配比单,砂、石、水泥不按规定过磅,水、外加剂、掺合料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9)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0)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未做样板或样板未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就进行大面积施工的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水平达不到质量目标设计要求的,对其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11)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给予该单位1000元~5000元罚款。
(1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私自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13)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质检员给予100元~500元罚款。对专职质量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并调离质检工作岗位。
(14)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对连续三天没记工作日志的质检员、超过一个月没有组织质量分析会的项目总工给予警告;对连续一周没记工作日志的质检员、累计两个月没有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的项目总工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15)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对不能及时报送和无故不报送《项目质量情况月报表》的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连续两次不能及时报送和无故不报送《项目质量情况月报表》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
(16)凡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偷工减料、偷工减序、弄虚作假,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和所犯条款的多少,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17)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对总包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
(18)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经理部,一经查出,取消年度优秀项目总工和优秀质检员的评比资格,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500元罚款。
5.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
(1)对于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元~2000元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200元处罚。
(2)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并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如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该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