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探析
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动物作为我们共同的地球公民,享有人类以及其他动物的尊重和爱护。
在生物多样性环境中,其中之一就是野生动物的存在,但是要维护这种多样性,我们需要好好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话题,包括保护、旅游和娱乐捕猎以及动物权利等多个方面。
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其法律和道德问题。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问题,是指国家运营的动物保护部门、法院和保护组织制定、执行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整个过程。
在各国之间,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应根据本国特定的法律和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实践中,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往往是建立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基础上,以保护栖息地的完整性和保证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野外。
在人工饲养的动物上,人类应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不受虐待。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会出现冲突。
例如,珍惜野生动植物资源,但是同时给人工养殖和捕猎行业造成了困扰。
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鼓励农民种植的政策应该加以协调。
二、动物福利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这个法律角度长期以来主要关注的是家畜,因为我们吃一些谷物和一些相关动物制品,家畜业基本涉及到无休止的扭曲,但是由于知名度低和全球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许多国家立法机关已经通过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家畜、家庭宠物以及其他动物的福利、健康和权利。
这些法规不仅在养殖和动物处理业中起着重要作用,还在众多国家的导向政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保护动物的福利和权利,使动物得到合理的待遇,免于痛苦和虐待。
三、野生动物保护的道德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道德可认为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前提条件,也就是通过道德、伦理的方式,影响和增强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确保野生动物被大众宽容的接受。
在道德层面,主要的问题是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和保护,同时还要从文化和伦理角度,推动和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二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 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一 野生植物保护法 二 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n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n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指示》 n 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n 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
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 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 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浅析宪法第9条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范围规定-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浅析宪法第9条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范围规定-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研究的缘起: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争议我国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自然资源单行法、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对于该条文,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对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作了明确性规定,因此,除此以外的一切自然资源,包括宪法未列明的其他自然资源,均应归国家所有,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自然资源。
另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字面意义还是从规范结构上看,宪法第9条中的等字的未穷尽列举之意非常明显,而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以及从资源利用的发展来看,都可以推测出宪法第9条中的等字具有开放的内在含义,除少数法定特例之外,一切自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
换言之,宪法第9条形成了我国自然资源以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所有权制度体系,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基本没有存在的空间,也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二元结构。
相比较而言,域外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所有权结构更加复杂,自然资源可能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私人所有,还可能是无所有权。
从形式上看,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体制简单明了:私人不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集体拥有部分经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资源,其他的自然资源皆为国家所有。
但是,理论界亦有不少学者对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绝对开放性提出异议。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地表水与野生动物不宜被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陨石、乌木等,许多学者提出应该属于无主物,应适用先占规则;至于气候资源,不少学者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这些观点,又颠覆了自然资源或者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集体所有的认识。
对宪法第9条等字的不同理解,直接决定了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之一,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种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破坏,野生动物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1. 维持生态平衡野生动物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参与了食物链的各个层次,控制了繁殖过剩的种群数量,保持了各个物种之间的相对稳定关系。
例如,猛禽类动物捕食小型哺乳动物,控制了其数量,从而维持了植被的健康生长。
如果没有野生动物的存在,食物链将被打破,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
2. 促进物种多样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物种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代表了地球上各种不同的生物形态和生活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意味着保护这些独特的物种,维持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对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各种生态服务,如土壤保持、水资源调节和气候调节等。
3. 保护自然环境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栖息在各种不同的生态系统中,包括森林、草原、湿地和海洋等。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这些自然环境,维持其完整性和功能。
野生动物的存在可以帮助维持水源的清洁、土壤的肥沃和空气的新鲜。
此外,野生动物还可以帮助控制病虫害,减少农作物损失。
4. 经济价值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物种多样性,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许多国家依赖于野生动物旅游业来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
野生动物观赏旅游可以吸引大量游客,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此外,野生动物还提供了许多其他的经济资源,如食物、药材和皮毛等。
解决方案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猎捕、贩卖和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加强教育宣传工作。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猎。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解析,探讨其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挑战。
一、背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环境的破坏,野生动物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
二、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科学管理等。
这些原则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滥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杀和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包括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等。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助于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繁殖条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和多样性。
4. 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监督和执法的加强可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并且加强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限制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效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需求不断增加,一些非法交易和滥猎行为仍然存在。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胡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概述大家好,那么这一讲我们讲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从大的范围来讲属于环境保护法。
但是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它主要指的是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法跟环境法来说,它相对来说,它更侧重于对这个自然这样一个利用和保护的一些规定。
好我们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叫做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首先它要有用,它要有价值。
自然资源的类型有这么几种:第一就是不可更新资源,就是这些东西消耗了就没了,矿产资源指的是这一类。
第二就是可更新资源,就这些资源呢,它通常指的是生物资源、动物、植物还有土壤、地下水。
对这样一些资源,你只要运用的好,它是可以更新的。
比如说树砍了还可以长,这就是可以更新。
第三就是恒定性资源,恒定性资源又叫做永久性这样的资源,它可以说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资源,气温、降水、潮汐、风、波浪、地热、太阳能,这样一些都是恒定资源。
对于恒定性资源我们在法律上的态度是鼓励的开发使用。
对于可更新资源,我们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对它的消耗、它的开发不能超过它的可再生可更新这样一个速度。
对于不可更新的资源,我们尽量的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尽量的将它多重用途充分的发挥出来。
自然资源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自然属性第一就是它的整体性,各种资源的要素它是相互影响,各地区的要素也是相互影响,就说上游采伐数目采伐的多了,那么水土流失,那么这个下游就可以发生洪涝。
第二就是地域性,自然资源在空间上它是分布不均衡的。
有些地方森林多,有些地方可能是不毛之地。
第三自然性,就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人为活动可以对其形成产生影响。
社会属性这一块,第一稀缺性,那么这个也是最关键的核心的属性,稀缺分为绝对稀缺就是自然资源的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还有相对稀缺,当自然资源的总供给还能够满足总需求,但由于分布不均匀而造成的局部稀缺。
第二就是多用性,就是它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自然资源有经济功能也有环境功能,比如说那个树木,它可以用来从事建筑,材料作为建筑材料来使用,但它也有光合作用,也是生产系统的一份子,使用它有环境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浅析野生动物园中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浅析野生动物园中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摘要]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历来为学者们所争议。
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可以衍生出多个无益于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
本文以明确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概念为前提,以2010年沈阳私人动物园东北虎饿死案为切入点,探讨野生动物园中野生动物权属的问题,并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野生动物园一、绪论野生动物,有的国家称为“动物界”。
然而无论怎样对其进行定义,野生动物在人类主宰地球之前就已经是地球上的生存者。
这种思维略有生态中心主义之嫌。
生态中心主义的论断虽然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论断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无益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因素。
因为这种论断来源于美国的环保主义者阿尔多利奥波德,是摒弃了以人类为中心的道德观之基础的“大地伦理学”。
我们不妨做这样一个假设:人类并非处于地球各生物群落的中心地位。
那么人类何以制定法律来规制与自己“同等地位”的其它动物呢?退一步讲,人类的滥捕乱杀,肆意扩展和改造自然环境作为生活空间等行为,已经给野生动物带来了灭顶之灾,即便是保护,如果将保护理解成一种救济,那么救济存在的前提便是权利的存在,因而对这样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又衍生出野生动物权属问题。
本文将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权属,野生动物园管理的现状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解决野生动物园中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一些建议。
二、野生动物的内涵界定(一)法学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确切涵义法学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确切涵义究竟是什么?白煜老师将野生动物的含义总结为狭义、广义、生态学定义三种。
1.生态学定义生态学定义为:“野生动物指一般被界定为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未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
”哒种生态学定义之下的野生动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生存在天然状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背景与目的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背景与目的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和目的两个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深入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该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立法背景1. 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使得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以及过度捕猎食用等行为,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种群的减少和濒临灭绝的危机。
为了解决这一生态环境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迫在眉睫。
2. 国际合作与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我国吸取了国际经验,特别是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3. 保护国家生态安全野生动物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对于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不仅关乎我国的生态平衡,还直接影响到全球生物多样性。
立法保护野生动物,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
二、立法目的1.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财富,拥有重要的科研、生态环境和经济价值。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一目的就是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
通过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可以遏制非法捕猎、盗猎和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降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规模。
2. 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建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制定和落实野生动物的合理开发和管理计划,推动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提高高大众的环保意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培养人们对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敬畏之心。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共识,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翠霞(武川县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 武川 011700)[摘 要]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但目前,我国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存在保护意识较为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较低、保护能力不足和保护监督体系缺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意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化信息化程度、全面提升保护能力和构建保护监督体系等,以提升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成效。
[关键词]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意识;管理信息化;监督体系[中图分类号] S759.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2)08-147-40引言过去,我国过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与治理,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加之部分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盗挖野生植物,使野生动植物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已有诸多野生动植物灭绝或濒临灭绝。
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3万种高等植物中,有3 000多种处于受威胁且濒临灭绝的境地[1]。
此外,高鼻羚羊、镰翅鸡、长江白鲟等珍稀野生动物在我国彻底宣告灭绝。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维持物种多样性,也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
一旦野生动植物资源完全灭绝,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就会被打破,人类生存与发展便会受到影响。
为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我国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
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2018年对其进行多次修订。
1996年,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在2017年对其进行再次修订。
除上述文件外,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还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状况的野生动植物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及管理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有着重要的责任,因为隐藏在自然世界中的生命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许多许多野生动物正遭受着极大的威胁,有些甚至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因此,科学家、政府、NGO等机构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调整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法律于1988年制定。
它的实施为野生动物保护系统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结合对应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资源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虽然中国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例体系上已经非常完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也是国家与各保护组织共同面对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中国在对待野生动物问题上,既有严格的治安管理,也有慢慢推进的生态保护。
在具体实施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措施保证野生动物不遭到破坏。
比如,在中国保护自然生态的同时还提倡生态旅游,许多野生动物保护地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资金。
此外,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国还在不断地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
一些具有激励作用的措施也在推行中,比如对于捕杀野生动物的举报者进行奖励等。
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少不了一些技术难题,比如如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和他们的栖息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三、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上已经在不断努力,但是由于缺少足够倡导媒体和权利监督机构的支持,以及一些基层的执行困境,野生动物保护成效仍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存在政策执行落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域上。
主题二第三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野生动植物保护概述一、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概况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1956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部分著名的科学家关于“划定天然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需要”的提案、同年国务院批准在广东鼎湖山建立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
1962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指示,首次提出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成功组织了大熊猫抢救工作,开始启动濒危物种拯救工程。
1985年国务院批准通过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1992年国务院通过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6年国务院通过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拯救一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扩大、完善和新建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种源基地及珍稀植物培育基地,恢复和发展珍稀物种资源,形成一个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为主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国际重要影响的自然保护网络。
工程建设分3个阶段:近期为2001—201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将达到1.55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6.14%;中期为2011—203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8%;远期为2031—205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
根据国家林业局提供的资料,2001年,全国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249个,其中国家级12个、省级72个、地县级165个,新增面积5 842.16万公顷。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先来看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定野生动物归属于国家并不妥,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这一条款对客体界定不清晰,并且在典型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中作此规定有些不妥,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所有权虚置以及对野生动物自由流转和实现价值的限制等问题。
这些都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
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野生动物产权归属仍然是单一公有的产权形式,单一的公有制不仅不利于调动人们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不适合野生动物驯养的产业发展。
而且,从民法基本理论来讲国家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人:“基于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因而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
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但是,在野生动物被捕获之前, 并非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因而也当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包括国家从法理上讲也不得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
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当规定野生动物的有限先占制度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
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按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宝贵的资源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福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恶化,野生动物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和灭绝的风险。
为了确保繁殖、栖息地和食物链的正常运行,野生动物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生态平衡与生态系统稳定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居于食物链顶端或中游,通过控制种群数量、维持食物链的平衡,它们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老虎是雪山上食物链顶端的掠食者,控制了山区中其他动物种群的数量,维护了植被覆盖和水源质量,促进了整个区域的生态平衡。
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是地球上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之一,其保护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野生动植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复杂而精致的生态系统。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森林砍伐、水源污染以及非法采集和贸易等行为,很多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
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可以预防种群灭绝,还可以维持谱系完整性、防止基因污染,并为新药开发和科学研究提供可贵的研究对象。
生态服务与经济效益野生动植物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态服务和经济效益。
它们同时也是森林、湿地和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者。
例如,森林作为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承担着氧气生成、碳循环和水资源调节等重要功能,这也得益于各种野生动植物对森林环境的影响。
此外,旅游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野生动植物观赏旅游活动。
从科学研究到旅游业发展,保护野生动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野生动植物对于调节气候变化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过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大气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等问题加剧,在此情况下海底沉积火山喷发和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频发日益严峻;这些问题都离不开野生动植物对气候变化行为建模和预测方面扮演了不同角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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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探析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此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若深究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则都不足以抵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
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并没有打破物权的不确定性,同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侵权,国家也不必都要承担责任。
相反,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更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关键词】野生动物;国家所有;合理性
一、法律条文的解释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不属于国家所有。
而哪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呢?“法律规定”又是指哪些法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和第三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可以知道,第四十九条所说的法律特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
至于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则不属于国家所有,如老鼠、苍蝇、蚊子等。
国家所有的动物资源是国家或地方保护的动物,国家所有的动物资源范围是变动的。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物种会被发现并被认定为稀少予以保护,而有的物种经过繁殖物种扩大就不需保护,所以导致了我们国家所有的动物资源是变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这样的规定使我国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就具有了不确定性。
由于物权是个对世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所以物权本应该确定的。
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打破了物权的不确定性吗?笔者认为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没有打破物权的不确定性。
究其原因是我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公示的公开性。
《物权法》第九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里所说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用登记,但不意味着不用公示。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示方法应属于与“登记”“占有”并列的“法律、行政法律公布”的公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的“国务院批准公布”虽为一种行政公布,但实际也是对国家所有的动物资源的一种公示制度。
一种动物资源,一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保护动物并公布后就变成了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学界相关争论
目前学界反对把动物资源列为国家所有的理由:1、野生动物行踪不定,无法满足物权客体确定性的要求,而且把野生动物资源确定为国家所有,就会产生我国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由于迁徙跑到他国的侵害他国主权的问题。
2、一旦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或者传播了疫情,就会产生受害人依我国侵权的相关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的诉求。
对于第一种理由的,野生动物的行踪不定,难以满足物权客体的确定性要求。
这个涉及到学界曾经一直存在着的。
对此原则笔者认为,其已不能算作统领整部物权法的原则。
我国的《物权法》在构建某些制度时,已经不再按照“物权特定化”原则了,如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客体在实现抵押权前都是不特定的。
总量不确定,权利也就不特定化。
既然“物权特定化”原则已不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在构建制度、理解法条的时候也不必须以此为原则。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属国家所有,我们不必要把每一个野生动物都标上标签来行使所有权。
我国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应是一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的所有量之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的效力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中国境内出现的时期。
一个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即属于我国的财产,出了我国的边境即不属于我国的财产。
人们看到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东北虎,直接凭其物种就知道其为国家所有,而不是通过确定具体的那只属国家所有。
跳出了物权特定化原则思维的影响,我们发现以前由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造成的难占有和国际冲突纠纷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针对第二种理由,国家所有野生动物,故野生动物产生的侵权或传播疫情损失应由国家来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根据2009年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此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此种理由的逻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所有者国家来赔偿,此种责任承担在侵权理论上应该称为“对物的替代责任”。
但是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
如果强硬给国家一个管理的义务,不履行此义务就造成侵权。
就会造成野生动物变成了“家养”的了,那也不称作野生动物侵权。
既然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属所有者国家不能控制,那么国家承担野生动物责任的基础就是无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需有法律进行规定。
所以,国家规定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可以通过不规定野生动物侵权由国家承担来规避国家上述问题即可。
而且,在我国的侵权理论和法律中的对物的替代责任并不是以物的所有权关系作基础的,相反是以对物的实际控制作基础的。
规定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侵权不应由所有者国家承担责任与我国的侵权制度是相适应的。
三、结论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有助于实现对稀有动物的保护。
假如仅仅从行政手段来保护稀有动物,如规定禁渔期、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等来保护国家的野生动物是远远不够的,此种手段会造成国家因野生动物的自然减少而不承担义务。
规定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则有助于国家机关努力地保护稀有野生动物,因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是非常合理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5).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