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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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7页)
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2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内外市场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为广州市;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外贸型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六)未享受过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政府通过统一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购买内贸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
5.负责审批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三)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1.受市信息办与市财政局委托,协助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属地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2.受理辖区内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3.会同市信息办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协调区(县级市)财政配套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

第四章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每季度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注册地向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企业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进行核实。

第十条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即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减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费;申请获批后,政府在购买电子商务服务资金额度内,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补贴其给企业减免的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经费补助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停止。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其服务经费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对设立配套资金的区(县级市),市级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对该区(县级市)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给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

每年11月30日前服务提供商未用完的资金额度,将结转为下年度全市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中小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额的2%。

第六章服务提供商选择
第十六条市信息办每年委托专家对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进行评选,确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经费额度,并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申报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广州市;
(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完整的服务方案并在广州市有稳定的服务队伍;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办每年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不合格者将停止其下一年度的申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用途。

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服务提供商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企业骗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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