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精品培训教程.pptx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由银行办理的国际货币收付业务。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
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 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 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 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货物和资金转移的工具:商品单据和票据 (二)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方式:结算方式
二、票据流通形式 (一)过户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只会等 同于原债权人,一般债权转让 。 (二)交付转让: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不必通知原债务 人,受让人的权利同前者一样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
(三)流通转让:狭义票据中最广泛的形式,即付对价,取得代位权。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三)法的冲突:国际上通行:行为地法律原则 四、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应注意:由于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各种票据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据 对货币的替代,仅限于信用、流通、结算、融资等功能,而不能代替 货币起长期储存价值的作用。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个签名开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将一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命令 。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 (一)写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重要项目 (四)付款时间:即期、定期(远期)、将来日期(板期)、延期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名称及付款地点 (七)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 (八)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3、种类:普通承兑、限制承兑(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限定地 点承兑、延长时间承兑),式样见教材
wenku.baidu.com
(五)付款:远期汇票的几种推算到期日,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 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按正常程序付款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
(六)退票
1、概念: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 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
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 我们以信用证内容为主。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 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划拨清算。
四、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常用的有:《INCOTERMS URC522》、《ISP98》。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 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 ,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他不是必然 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 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 、必须在法定期 限内做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2000》、《UCP500》、《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 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 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二)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 凭证。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主要指 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一)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 (三)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帐户银行 (五)利息与利率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七)提示期限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只表 示前手对后手作出的安排,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 就免除了对汇票应负的责任。
《国际结算》 学习辅导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汇款方式 第四章 托收方式 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 第六章 信用证种类 第七章 运输单据 第八章 汇票、发票、保险单和其他附属单据 第九章 审核单据 第十章 指定银行寄单索偿和开证行偿付 第十一章 其它结算方式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2、退票通知 :持票人在汇票遭到拒付的当天或次日以书面或口 头的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书人。若不在时间内,则出票人和背书 人就解除责任。
3、拒绝证书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 法律文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 。
(七)追索
1、概念: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 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 种权利就是追索权追索权。
(二)其他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 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五、票据行为
(一)出票,主票据行为 ,包括: 1、制票并签字 ;2、交付
(二)背书
1、概念;指在票据的背面由持票人签名,甚至签上日期的行为。
2、作用;权利转让、委托取款、质押融资
3、种类(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背书、有条件背书、托收 背书)式样见教材
(三)提示
1、概念;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远期项下)或 要求付款(即期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行为。
2、形式:付款提示、承兑提示
(四)承兑
1、概念: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 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
2、意义: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 现融资的可能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 的确切时间。
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 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 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 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货物和资金转移的工具:商品单据和票据 (二)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方式:结算方式
二、票据流通形式 (一)过户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只会等 同于原债权人,一般债权转让 。 (二)交付转让: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不必通知原债务 人,受让人的权利同前者一样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
(三)流通转让:狭义票据中最广泛的形式,即付对价,取得代位权。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三)法的冲突:国际上通行:行为地法律原则 四、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应注意:由于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各种票据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据 对货币的替代,仅限于信用、流通、结算、融资等功能,而不能代替 货币起长期储存价值的作用。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个签名开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将一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命令 。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 (一)写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重要项目 (四)付款时间:即期、定期(远期)、将来日期(板期)、延期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名称及付款地点 (七)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 (八)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3、种类:普通承兑、限制承兑(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限定地 点承兑、延长时间承兑),式样见教材
wenku.baidu.com
(五)付款:远期汇票的几种推算到期日,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 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按正常程序付款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
(六)退票
1、概念: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 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
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 我们以信用证内容为主。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 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划拨清算。
四、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常用的有:《INCOTERMS URC522》、《ISP98》。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 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 ,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他不是必然 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 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 、必须在法定期 限内做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2000》、《UCP500》、《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 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 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二)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 凭证。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主要指 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一)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 (三)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帐户银行 (五)利息与利率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七)提示期限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只表 示前手对后手作出的安排,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 就免除了对汇票应负的责任。
《国际结算》 学习辅导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汇款方式 第四章 托收方式 第五章 信用证概述 第六章 信用证种类 第七章 运输单据 第八章 汇票、发票、保险单和其他附属单据 第九章 审核单据 第十章 指定银行寄单索偿和开证行偿付 第十一章 其它结算方式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2、退票通知 :持票人在汇票遭到拒付的当天或次日以书面或口 头的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书人。若不在时间内,则出票人和背书 人就解除责任。
3、拒绝证书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 法律文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 。
(七)追索
1、概念: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 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 种权利就是追索权追索权。
(二)其他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 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五、票据行为
(一)出票,主票据行为 ,包括: 1、制票并签字 ;2、交付
(二)背书
1、概念;指在票据的背面由持票人签名,甚至签上日期的行为。
2、作用;权利转让、委托取款、质押融资
3、种类(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背书、有条件背书、托收 背书)式样见教材
(三)提示
1、概念;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远期项下)或 要求付款(即期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行为。
2、形式:付款提示、承兑提示
(四)承兑
1、概念: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 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
2、意义: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 现融资的可能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 的确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