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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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之欧阳理创编

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之欧阳理创编

刑法学(1)形成性考试册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超级演说家第一季演讲稿之欧阳家百创编

超级演说家第一季演讲稿之欧阳家百创编

超级演说家欧阳家百(2021.03.07)简要介绍《超级演说家》是中国首档语言竞技真人秀节目,以“挑选中国最会说话的人”为目的,初步定于8月初和观众见面。

在目前音乐节目扎堆、“模式”扎堆的背景下,《超级演说家》异军突起,走起了不寻常的路。

节目由林志颖、乐嘉、李咏和陈鲁豫担任评审,在赛制上,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位不同职业、不同领域的新锐精英、意见领袖将在舞台上进行约5分钟的演说,在选手演讲的过程中,300位观众利用手中的表决器,向选手投出支持或反对票,反对票过半,选手将直接淘汰。

反之,支持票过半,将进入评委选人阶段,若选手没有被任何评委选择,也视为淘汰。

根据环节设置,节目中将有“说故事”、“新闻发布会”等环节,经过重重关卡和考验后,60位选手将决出一名总冠军。

详细赛制第一期至第五期导师分班 24强诞生导师分班,选手依次入场进行约5分钟的演说,演说过程中台下300位观众利用手中的表决器,向选手投票,反对票过半,选手将直接淘汰。

反之,支持票过半,将进入导师选人阶段,若选手没有被任何导师选择,也视为淘汰。

若多位导师同时选择,权利反转至选手手中,由选手决定跟随哪位导师。

每位导师有6个名额,和一个复活权用于复活之前淘汰的选手而纳入麾下。

第六期至第九期战队对抗 24进16晋级阶段,四位导师战队轮番对战,每期两大导师战队各派出3名队员进行3轮PK,每轮两位导师根据主持人提供的演讲主题选择出场队员进行约5分钟的演说,然后其余两位导师和一位嘉宾评委(第一季嘉宾评委为张铁林)各执一票,率先得到2票一方选手的晋级,而另一方暂时待定。

最后待定的3名选手进入决战三角进行30秒即兴演说,由300名大众评委投票,得票最高的一位晋级,剩余两位则惨遭淘汰。

第十期至第十三期组内厮杀 16进4决赛阶段,组内考核,每期一个战队组内的残酷比拼,队友之间只能有一个进入4强终极决战。

每期进行组内考核的导师自行决定分组和入场顺序,由演说的方式揭晓出场队员。

班主任情景答辩题目和答案之欧阳法创编

班主任情景答辩题目和答案之欧阳法创编

班主任情景答辩资料汇总情景一:傍晚放学时,某班主任诚恳地向一位家长反映其孩子在学校经常欺负一些弱小的同学,请家长和班主任一起教育孩子。

第二天这位家长不高兴地找到班主任,说自己的孩子根本没有欺负人,因为晚上问过孩子。

班主任说,孩子撒谎了。

这位家长反驳,说孩子是不会撒谎的。

此时你是怎么做的?为什么?周海芸:我是这样想的:过分溺爱并袒护有过错的孩子是部分家长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独生子女比例的增长,这个问题也就更加突出。

从根本入手,做好家长工作。

对家长讲解宣传好的教育方法。

每一位家长都爱自己的孩子,但由于缺少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致使部分家庭教育步入误区。

帮助孩子寻找撒谎原因。

小学生为怕受批评,推卸责任而说谎。

小学生因不能控制自己而犯下的过错,这本来无可厚非。

但为了逃避可能受到的批评和惩罚,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导致说谎。

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来看,这样的说谎满足了他们的安全需要。

特别是他们在初次尝到“说谎”的甜头之后,会一发而不可收。

久而久之,就会成为另人生厌的“说谎精”。

成人的不诚实行为。

大千世界纷繁芜杂,有人为了牟取暴力而闪烁其辞,不顾消费者利益,招摇撞骗……种种现象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副面效应,尤其是在商品经济这个社会大背景中,说谎就能“赚钱”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还有一些家长不注意自己的言行,给孩子幼小的心灵抹上了污点。

例如,父亲带者儿子出去打麻将,回家后为了避免争吵,在妻子面前撒谎说带儿子去看电影去了。

在父亲看来这只不过是小事一桩,然而当他发现儿子竟敢在自己面前撒谎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重视初犯,防微杜渐。

对于经常说谎的学生来说,他的这种不良习惯也是日积月累积淀而成的,而一旦形成,纠正起来就比较困难。

因此抓住孩子的第一次说谎及时引导和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般说来,孩子第一次说谎总会忐忑不安。

孩子的心理是矛盾的,他们大多知道说谎是不好的,但又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深怕说出真相而招致白眼,甚至影响前程。

做遵纪守法的教师之欧阳数创编

做遵纪守法的教师之欧阳数创编

做遵纪守法的教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

我们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育人是教师的职责,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更新观念,自觉履行宪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只有教师具备了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进一步启发在校学生遵章守纪、知法守法,才能使未成年在校学生得到较好的法制教育。

教师应该自觉学习法律和法规,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领会法律精神,坚信依法治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坚信依法执教是教育者沿着正确轨道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

教育的发展需要教育法律法规保驾护航,教育领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就要求教育者摒弃陈旧教育观念、教育思想,让依法治教深入到教育各个领域。

作为现代教师,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自觉意识,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养成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习惯。

教师务必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就是我国的教育方针,任何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都不能离开这个方针,否则,我们的教育就是徒劳的,就是失败的。

教师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

教师应当懂得,学生无论怎样不成熟,他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学生;教师应当认识到,尊重和信任学生不仅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而且还反映了他们正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倡导一种尊重人权、拥戴民主、崇尚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道德风尚。

因而教师必须充分尊重和信任学生。

第二、应当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之欧阳与创编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之欧阳与创编

《模拟法庭》活动设计方案“小学生校内欺凌案”玉虹小学校 5年级1班模拟法庭审判脚本一、教育目标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

小学生校内欺凌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法律规定,人人平等,每个人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为学校维护的良好学习氛围,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选此案例。

希望通过学生校内欺凌一案,达成以下目的:1.让学生了解保护自身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2.让学生知道不能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3.让学生养成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和习惯。

二、案情简介2017年9月4日下午第三节课学校放学后,学生()(被告)到学校教学楼后面车棚,将()(原告)殴打并致其受伤。

现原告与被告就处罚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确定参演人员1.审判长2.审判员3.书记员4.原告5.原告辩护人6.被告7.被告辩护人8.证人四、道具准备1.法官袍2.书记员服装3.法槌五、模拟审判流程主持人: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欢迎走进玉虹小学校模拟法庭。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

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

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演员作自我介绍。

主持人: 2017年青白江区玉虹小学校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今天不公开审理青白江区玉虹小学校( )欺凌一案,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辩护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

被告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已到庭。

被告辩护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青少年犯罪案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青少年犯罪案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青少年犯罪案例欧阳家百(2021.03.07)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找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

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

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

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敲诈父亲“坑爹”少年仅十五岁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敲诈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经纪人资格复训必考15道案例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纪人资格复训必考15道案例之欧阳歌谷创编

十五道案例分析欧阳歌谷(2021.02.01)【案例一】王先生1992年与李女士结婚,96年舅舅赠与给王先生一套房,2007年王先生和李女士感情不和,想把舅舅赠与的房子卖掉,李女士知道后大闹。

08年夫妻两协议离婚,15岁儿子归王先生,12岁女儿归李女士,房子直接赠与儿子,过户已办。

后王先生资金紧缺想抵押贷款,最后没有做成。

09年王先生与陈女士(未婚未育)再婚,三个人一同居住,又买了一套商品房。

儿子在学校沉迷于赌博要把房子卖掉,最后没卖成。

10年后王先生和陈女士外出旅游车祸死亡,王先生(独生儿子,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健在)当场死亡,陈女士三天后死去(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弟弟)。

1、王先生和李女士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舅舅赠与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答案属于共同财产。

因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属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赠与财产属共同财产。

2、中介公司能否为王先生办理存量房抵押贷款业务?答案中介公司不能为王先生办理此存量房抵押贷款业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09年时,中介公司如果帮助儿子卖掉房子并已过户且在父亲强烈反对下,是否正确?答案中介公司的作法不正确。

09年儿子年龄为17岁,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题中的儿子17岁还在上学,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行驶完全民事行为的资格。

4、2010年王先生和陈女士去世后,婚后买的商品房应该有哪几个人继承,最后每个人分的产权有多少?答案由4人继承:王先生的母亲1/10、王先生的女儿1/10、王先生的儿子4/10、王先生的胎儿4/10 。

【案例二】王某和孙某是朋友,合伙买了商铺。

王某60%,孙某40%,王某要抵押贷款,孙某不同意。

后商铺出租给李某,租赁期5年。

下学期少先队活动记录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下学期少先队活动记录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4、道德好习惯,争做文明好少年”
活动
启示
希望每个同学都能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个守纪律、讲文明、讲卫生、爱学习的好学生。从自己身边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树立起我们当代小学生的良好形象,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养成道德好习惯,争做文明好少年。
少先队活动记录表
主题
(2)“出好一期手抄报”:《感恩老师》
1、3月8日清晨组织全班学生开展向女教师献花活动。
2、上课之前开展向老师问好,宣读慰问活动。
3、开展“我为老师做一件事”的活动。由学生发挥自己的想象和自己的特长为老师做一件事,来表达对老师的感激和敬佩之情。
活动
启示
同时通过这次活动加强家庭、师生交流,增进家庭感情,改善师生关系,让学生懂得学会感恩,表达对妈妈、老师的感激之情,从而激励学生更加热爱妈妈、尊敬老师,努力向上!
十大健康食品
豆类食品,十字花科蔬菜,牛奶,海鱼,菌菇类,番茄,胡萝卜,绿茶,禽蛋,荞麦,
如何辨别包装食品安全
三、让学生互相交流,谈谈体会。
四、总结
活动
启示
我们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全体师生的身心健康问题。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要引起注意,如果忽略了这项,其后果不堪设想。
少先队活动课记录
二、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科学的用水态度和合理的用水方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身体力行,勤俭节约,杜绝“跑、冒、漏、滴”等现象的发生;
三、用水时避免大开水龙头,减少水的流量,要使用脸盆洗脸、洗手。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四、依靠科学提高对水资源的充分、反复的利用率;
五、遇到有浪费水资源现象,及时制止;发现水管有漏水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并召开主题班会,对全体学生进行防火知识讲座。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欧阳家百(2021.03.07)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

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

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

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之欧阳家百创编

唐张学校《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欧阳家百(2021.03.07)二、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1)之欧阳家百创编

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1)之欧阳家百创编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欧阳家百(2021.03.07)(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欧阳家百(2021.03.07)(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成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大全之欧阳德创编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大全之欧阳德创编

劳动法学最新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结合试卷、复习指导、考核册)(2015-01-14 16:53:29)案例分析题1、2002年5月,林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

林某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

因为林某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林某表示同意。

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林某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林某向经理提出辞职,但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林某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

林某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

林某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林某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着分析:(1)林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答:本案件中,不能够。

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答:不需。

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2、2009年3月,初中年赵某离家出走,在某市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

家具厂厂长知道赵某只有15岁,于是安排他做一些杂活。

赵某工作了6个月后掉出辞职,厂长说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否则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

试分析:(1)赵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答:本案件中不能够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答:不需要。

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之欧阳法创编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之欧阳法创编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参考答案:1.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2.参考答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文武实验学校学师德师风建设欧阳家百(2021.03.0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现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务处、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年终考核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上报中心学校在全团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

防性侵活动方案之欧阳语创编

防性侵活动方案之欧阳语创编

龙街小学预防校园性侵害保障学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2017年8月27日下午学习小学生防性侵方案。

四、活动要求
1、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建立起齐抓共管、各尽其责、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新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龙街小学
2017.8.27。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之欧阳地创编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之欧阳地创编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8、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之欧阳法创编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之欧阳法创编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

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

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

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建议以及预防措施之欧阳术创编

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建议以及预防措施之欧阳术创编

预肪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建议以及预肮措施创作:欧阳术在校园中,校园件时常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威那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

要相信邪不压正,本文是预疗和应对校园欺陵的建放以及预肪措施,让我们一起预防校园欺陵,共皿和谐校园吧!一、校园欺凌事件存在的原因1 •家庭防线的失守。

很名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些人许多年才HI家一次,孩子的教育无人11 No郑州市九十九中学是—所主要招收行为偏常的“问題学生"的学校。

目前学校有400多名学生,30多名教职工。

八学校情况来看,出现问题的孩子超1180%来自单亲或类做单亲的家庭。

一方面,家庭结构失能,使得孩子在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导,另一方面,一些家庭虽然看起来美满,家长对孩子也充满关爱,但由于教育理念和方法存在问题,也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消极鄭响。

一些家长这种明显走忖的观念,不仅便孩子遇到间题时硕向于用暴力方式解决,同时也让校园里一些原本稀松平常的嗚瞌碰碰",被上升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2 •学校教育的缺位。

在校园欺陵背后,学校法制教育和德育的缺失不容忽视。

教育部门对法制教育有专门的观定,要求做到进课堂、进教林,教师落实,课时落实,但现在看来做得还不够。

一方面,学校没有法律教师人才储备,讲课的基本上那是政治、思想品德教师;另一方面,法律知识被分散在多本教林中,既不系统,也不深人,加上学校出于升学率的考量,并不重视普法,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十分有限。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机制”课题组2014年曾开展过一顶专门调查。

调查中,65%的调查对象在冋答“此次犯罪的原因”时选择“不懂法律” ;64.7%的选择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顒犯了法律” ;60.5%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知道犯罪的沉重代价,就不会实施违法行为。

法制教育缺失,加上学校和社会缺乏相应的惩戒手段,难以对校园欺凌行为形成警示和震II作用。

而本应对欺陵行为发挥重要预肮作用的德育,其现状也十分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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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欧阳家百(2021.03.07)【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

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

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

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

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

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

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

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

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

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

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

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

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

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

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

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

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

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

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

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

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

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

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

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

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

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

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

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

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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