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一、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新版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开、透明、合规。
二、严格药品储存与养护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储存与养护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储存设施应满足药品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失效。
医疗机构还需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规范药品调剂与使用新版规定对药品调剂与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调剂规程,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师在调剂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要及时提出建议。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测,防止药品滥用。
四、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新版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要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优质的药学服务。
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用药指导,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医疗机构还需开展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
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新版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药师要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调查、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新版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021年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七、推动药学人才队伍建设新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了药学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应加大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药学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药师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和患者。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05
药事管理培训与考核
药事管理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
培训内容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 品采购与库存管理、药 品使用规范、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等。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 专题讲座等。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
药品使用规范培训
01
02
03
0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完 善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控制用量和用法,防止滥用和误用 。
03
药事管理流程
药品需求分析
总结词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患者 病情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药品 需求分析,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 依据。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需定期收 集临床科室的药品需求,分析药 品使用量、频次和趋势,评估药 品需求量及储备量是否合理。
总结词
药品储存不当案例通常涉及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导 致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患者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某医院药房因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药品,导致一批药品 效价降低。此案例强调了药品储存过程中对温度、湿 度等环境因素的严格控制要求。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
总结词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通常涉及处方调配错误、用药剂量不 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事故。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操 作等。
培训周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药事管理考核标准与实施
考核目标
评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效果,提高药 事管理水平。
考核形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11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023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加强药品安全,保障患者用药权益,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合理的原则,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性。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药事管理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药事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药事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药品库存清点,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防止药品过期损失和滞销。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情况,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提高药品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药品的质量变化和不良反应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药品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管理的认识和能力,促进合理用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物使用评价制度,对使用的药物进行定期的临床效果评价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不同类型的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疑问药物管理制度,对药品疑问药物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患者对药物的正确用药和不良反应的认识,防止药物误用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和使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以患者为中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强调了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中应该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核心,形成统一的药事管理体系,并落实到每个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上。
其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具体内容。
其中包括药品采购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配送和调剂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信息管理等方面。
这些具体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药物的合理使用率。
在药品储存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库房的布局和管理,药品储存的温度和湿度的控制等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药品的库存盘点和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的保存质量。
在药品配送和调剂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配送和调剂制度,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合理调用。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房和病房间的药品配送程序,提高药品的使用效率。
在药品使用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处方和发放、医务人员的用药指导等内容。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用药培训,并建立药物不良反应和处方审核制度,避免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在药品信息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的档案管理、药品的信息传递和共享、药品的使用反馈等。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药品的追溯和监测,及时掌握药物的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细化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有助于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该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落实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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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二)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加强药事组织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药事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药事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疗机构负责人;(二)药学部门负责人;(三)临床科室负责人;(四)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成员;(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六)具有临床药学背景的医师。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督药品采购、使用、储存等环节;(三)评估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五)协调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使用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政策。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择优选择,确保供应;(四)注重临床应用,满足患者需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目录,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遵循药品说明书;(二)临床用药应当有明确指征;(三)个体化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调整剂量;(四)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卫医政发 [2011]11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事管理人员1.每个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事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2.药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
三、药品采购与供应1.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程序和制度。
2.药品供应应确保质量可靠,供应渠道合法合规,避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
四、药品验收和入库1.药品验收应由专门人员进行,对每批次药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入库。
2.药品入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做好记录,确保准确、及时。
五、药品保管与库存管理1.药品应按照药品的性质进行保管,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及腐败。
2.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及不合格药品。
六、药品配送与调拨1.医疗机构内部药品调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用药安全和准确性。
2.外部药品配送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
七、药品处方与配药1.处方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医生应符合职责和执业规范开具处方。
2.药师应根据处方内容进行配药,避免配错药物。
八、药品使用与管理1.医生应根据患者情况合理选用药物,并遵循适应症、用药安全等原则。
2.药师应对患者用药进行监督和指导,避免患者用药错误。
九、药品质量评价和反馈1.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测与评估。
2.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十、药品安全监管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药品安全意识。
2.加强药品安全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问题。
十一、禁止行为1.禁止擅自停用、更改或替换处方药品。
2.禁止医生、药师等医务人员违规从事药品销售。
十二、处罚措施1.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机构进行查封、暂停营业等处罚。
十三、附则1.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患者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首先,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明确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药事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规范的药事管理工作。
其次,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药房和药品库房。
药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局,保证药品易于取得和使用,并且要与医护人员的工作区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药品库房要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应当依法组织进行,采购合同要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医疗机构要与正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市场信息,选择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在药品配送方面,医疗机构要按照药房库存和临床需要进行合理的配送计划,避免药品过期和过剩现象的发生。
配送过程中要注意药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药物。
护理人员要正确操作药品,避免用错药、用错量等错误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中的问题。
最后,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报废管理制度,对过期、损坏、变质等不能使用的药品及时予以处置。
报废药品要进行分类管理,严禁私自处置或外流。
医疗机构要定期清理和验收报废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医疗机构也要不断完善药事管理制度,适应药品管理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提高整个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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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