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乱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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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招收住宿生”责任状
为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规范教师行为,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坚决杜绝学校教师个人的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在职教师招收住宿生的行为发生,特与教师签订责任状。
1、禁止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或借助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名义参与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2、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或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所教班级学生参与有偿辅导行为。
3、禁止教师参与校外辅导班、文化学校的有偿补课,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或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行为。
4、禁止教师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或代收代订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复习资料、书籍、杂志等。
5、禁止在校教师无偿给3名(非亲属关系)以上学生办班补课或以家属、亲友及其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课而从中获利行为。
6、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在校辅导的名义进行变相补课收费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7、禁止教师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招收住宿生。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教师根据事实情节,报请教育局给予以下处罚:
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授课所得。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黑龙江省未成年保护条例》、黑办发【2014】27号、黑政办发【2009】58号、黑监发【2011】2号、黑教发【2014】2号文件精神,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首次被查实的在教育系统通报批评,个人做出书面检查,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取消三年内的评优、评模、晋级、晋职、评定骨干教师等资格,停发年度奖金;所收补课费用责令如数退回;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三年内不允许从事教学工作。再次违规的将依据黑监发【2011】2号、双治办发【2012】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教育局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教师资格。
3、临时聘用教师违规的,立即解聘。
4、对于强迫学生补课或抗拒检查、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屡教不改的教师,先停止工作再深入调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到清除教师队伍。
授状教师(签名):立状单位:新兴镇中心学校
立状人:李杰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