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税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评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评述——基于经济与法律的逻辑政策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皮肤》(国税函(1998)298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1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通知》第三.6条规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一)条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增资的税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经常需要进行增资。
增资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增加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本文将针对公司增资过程中的税收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法律规定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概念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按比例转化为股本,使公司股本增加,而资本公积相应减少的过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营业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印花税。
三、实收资本增加的税收法律规定1. 实收资本增加的概念实收资本增加是指企业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
实收资本增加可以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实收资本增加的税收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不征收营业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不征收印花税。
四、公司增资过程中其他税收法律规定1. 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理解误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征收个税说实话,此前一直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争议: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转换,股东占有企业的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其资产没有增加,也就没所得,依法不应当征收个税。
之所以会有这个一个思维定式,还源于以下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常认为:资本公积金从性质上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而更接近于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股东投入的内部再分类,不宜视为一种所得,更谈不上征收个税问题。
拨乱反正“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优惠政策出台始末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随后,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将73号文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_会计学堂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股东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导读:本文主要介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企业所得税和交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法人(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果资本公积属于股份公司的股本溢价,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或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均不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般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分配,若符合则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包括:非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注意:必须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只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
(三)为何这些特殊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税该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视为对“产生该资本公积的资产”进行处置,而该资本公积实际上为该资产的处置收益,此时用于转增资本需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个人(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1、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符合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01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1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新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国税发[1997]19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一、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两项。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一点题外话:拨款转入是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拨款转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属于“财政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因而是符合免税规定的。
二、企业转增资本时股东为自然人时的涉税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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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税
编者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途径尤其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
本期华税律师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梳理,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厘清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一、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同的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别,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例如,对于企业“未实现收益”,如果转增资本,就会使公司资本虚高。
因此,这部分具有预提性质的资本公积通常是不允许转增资本的。
《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注册资本的原因都是没有实际利得,具有预提性质,不允许转增资本。
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包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和除此之外的已经实现收益部分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进行了界定——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没有对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做不同的处理。
因此,国税发〔1997〕198号文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两种情形。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的如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股权收购价格处理方法
≧净资产价格a.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b.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价格 a.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b.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三)现行立法规定一览
(一)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 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即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四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会计和税法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
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
总结: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建议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通过优化税务架构搭建持股平台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在转增资本、资本运作、投资退出等方面都有较好的税务优势,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启动IPO或挂牌新三板及其它资本运作时,应及早做好税务筹划,优化企业运营架构,从而实现合法合理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