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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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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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民法分论整理资料(哥哥努力整理的!别辜负了咱的心意啊~~~)献给大二的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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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复习笔记(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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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生密切联系的、不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人身权与权力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3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身份)人身权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VS身份权1权利取得上的不同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3权利性质上的差异物权: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权利,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的客体是物4物权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5物权是优先性的权利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征。

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限于有体物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独立成为一体3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具有特定性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本权与占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a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b 不能设定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a物权优先于债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特定的债权优先于物权.2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a 当物由物权处分人转让与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权人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b当抵押物未经抵押人的同意而转让与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实现其抵押权4物上请求权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a物权的类型法定b物权的内容法定c物权的公式方法法定d物权的效力法定2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b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

主要包括: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2.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意义。

3.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4.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三)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人身权法第二十九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有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一)非财产性: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3.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获得财产性补偿(二)专属性:不可转让、抛弃、被剥夺(三)法定性:只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能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四)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向除己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预(五)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一、体系(一)生命权物质性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精神性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二)知识产权配偶权身份权婚姻家庭亲权其他其他亲属权1.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2.特征:①主体单一性,只限于自然人②主体具有非全然性③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④内容与财产联系第三节人身权保护的意义(略,书P421)第三十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抽象主体的法律地位(与人、主体法律意义相同)直接等同于权利能力(出自德国民法典)法律应该保护的人格利益(对客体而言)(一)人格权的概念(结合笔记):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且与生俱来的权利2.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具有的权利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4.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性、精神性)(三)人格权的承认与否认二、一般人格权(一)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二)内容: 1.人格独立2.人格自由3.人格尊严(三)特征: 1.主体普遍性2.客体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不完全确定性(即广泛性)第二节物质性人格权(格式与书有较大出入)一、生命权(一)概念:自然人为此生命与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完整)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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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2级民法分论复习

12级民法分论复习

必胜堂教育民法分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特定物(或动产和不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为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因共有关系而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物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取得物权时为善意,即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享有的变价及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的抵押。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必胜堂教育债权:指债权人得(能够、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doc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doc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doc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侵权责任法部分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i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适用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3、二者的基本区别。

前者:过错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被侵权人负担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后者有两种类型:其一,推定过错责任。

虽然也是四个要件,但是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二,不问过错责任。

也叫无过错责任。

不同的侵权有不同的责任要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二、一般侵权的责任和特殊侵权的责任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个别地规定、判断特殊的损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的具体形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不问过错原则。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认为这个总结比较好,后面是稳爷课件上的)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収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乂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釆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一、论述题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及公示、公信原则)2.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论占有的效力4.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意义5.标的物交付、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结合《合同法》133条等相关规定)6.论物权的效力7.论占有8. 甲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

问(1)拾得人乙主张甲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是什么?(2).拾得人乙如果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应如何处理?(3)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是什么?二、简答及概念比较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果2.物权与债权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特征7.占有的分类8.债权的性质及一般效力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0.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1.动产交付1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特征比较13.简述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及效力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判断分析题1.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2.支配权是物权,请求权是债权3.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完全一样4.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该合同无效5.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具有永恒性6.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7.征用与征收均能引起物权变动8.只有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9.土地、矿产资源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10.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11.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且不受任何限制12.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所有共同事项,均应经全体业主同意,各业主权利平等13.处分共有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1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共有共有且等额享有15.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地、不受任何期间限制地追回遗失物。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选择10’名词解释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为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债权人权力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还给债务人)3.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质权(流质)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处置的财产或权利交找劝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犯人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自己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所有权(地役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期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产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7.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9.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简答题1.抵押(能与不能)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得抵押①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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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名词解释:1、一般人格权: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3、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5、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6、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7、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8、用益物权的概念: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9、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10、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权利。

P2161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6、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P24817、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P27018、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P30719、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P3162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33021、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注意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能约定排除。

P3312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P3572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P4432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P44725、继承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P45226、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P47427、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p4762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P48729、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P49030、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P5133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

P5253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P53433、共同危害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何人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P5393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责任不成立、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

P542问答题:1、人格权的特征:p6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④、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一般人格权的特征:p7①、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③、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3、物权的效力:p59①、优先效力。

②、排他效力。

③、追记效力。

④、物上请求权效力。

4、物的特征:p63①、非人格性。

②、有价性。

③、有体性。

④、可支配性。

⑤、特定性和独立性。

5、物的分类:p65①、动产与不动产。

②、特定物和种类物。

③、主物和从物。

④、原物和孳息。

6、物权法的原则:p71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绝对原则。

③、公示、公信原则。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p128①、权利主题身份的多重性。

②、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③、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8、相邻关系的特征:p137①、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②、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③、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9、相邻关系的本质与意义:相邻关系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因此,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设计,其主旨即是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架设一道平衡和沟通其利益需求的桥梁,以使相邻不动产的权利行使秩序达至有条不紊之佳境。

P13910、共有的特征:p150①、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11、共有的种类:p151①、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p168①、标的须为不动产、动产。

②、让与人无权处分。

③、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④、受让人须有偿取得不动产、动产。

⑤、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动产。

13、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p186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无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14、用益物权的种类:即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P18715、地役权的特征:p205①、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③、地役权是以限制共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④、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6、担保物权的种类:p215①、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③、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④、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17、抵押权的特征:p216①、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④、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18、最高额抵押的特征:p224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④、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⑤、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

19、质权的特征:p225①、质权的课题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②、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③、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全相同。

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某些财产权出质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④、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留置权的特征:p231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③、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2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表现:p243①、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②、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消极的效力,而没有积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作为其享有、行使权利的证据。

22、债的特征:p249①、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②、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③、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④、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⑤、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23、债的分类:p259①、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②、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③、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④、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⑤、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⑥、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⑦、主债和从债。

⑧、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24、代位权的行使的方式:国外立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即裁判方式和径行行使的方式,前者是指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后者是指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P27325、《担保法》实际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P28026、合同的特征:p308①、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是由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④、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7、合同的分类:p310①、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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