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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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为加强员工于办公时间内因业务需要须亲自处理或因私事外出之联系及考勤称之。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外出规定如下:

(一)员工外出前按(外出登记簿)规定逐项填写,呈请单位

主管核准签字后,方得外出。

(二)若因公外出,地点尚未确定者,应于到达后将地点、电

话回报,以便有要事告之时方便联系。

(三)外出回来必须填写返回时间并签字。

第四条因公之外出不扣发薪津,但因私事之外出应事先请假,依请假办法办理之。

第五条违反规定之处理,依下列方式议处:

(一)外出虽依规定处理,经查外出事由系办私事,却以公务

外出经证实者,按其外出时间以旷职论,不足半日者均

以半日(四小时)计,半日以上,以全日计。(即不足

半小时者均以半小时计)。

(二)外出未依规定处理,经查外出系办公务,且经主管证实

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即予申诫一次处分。

(三)外出未依规定处理,经查亦非办理公务主管不能证实者,除比照第(一)项处理外,并得酌记申诫以上之处分。第六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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