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债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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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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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债的概念 P3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 役权 , 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 行某事。 民法通则》 84条 P4《 民法通则 》 第 84 条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 负有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P7 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2、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3、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5、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 6、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原则 )
无因管理 P15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非法 效意思, 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债务与责任 P9-P11 P9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指强制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即履行此项义务的 担保。 担保。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第一章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一章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分析: 乙继续占有甲的预付款已丧失 合同上的依据,按照《民法通则》 第92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对 甲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是不当 得利返还义务人,其他公司没有这 个义务。
上述是交易关系中发生的不当 得利,在非交易的场合也能发生不 当得利。如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 有。再如,他人错送物品,收取人 将错就错而据为己有。
或者法律规定当为的那个行为。 例如付款行为、赔偿行为、不
当得利返还行为等。相比较而言,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客体 的差异,构成“传统财产权物权、 债权二分”的重要原因。
(3)内容是特定权利、义务。
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那个 权利、义务。
不同的债,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3.法律效果相同。 都发生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约定 的或法定的特定行为,实现其利益。
如,例1中的3000元价款支付行 为、例2中的1000元赔偿行为。
由于它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 律规定特别确定的,具有特定性, 因此通称“特定行为”,债法上的 术语是“给付”。
债的客体(标的)=给付=特定 行为
(六)债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 给付实现利益的法律关系
根据“人格独立”和“私权自 治”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强 迫他人而从其取得财产利益,债所 确定的财产利益,在债务人给予债 权人之前,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
个别的债务履行而其他债务未 履行的,广义的债不消灭;全部债 务都清偿的,广义的债才消灭。
还如买卖之债,出卖人按照约 定交付了标的物,但是没有履行所 有权移转义务的,前一狭义的债消 灭,其他个别之债仍然存在,广义 之债不消灭。买受人得行使标的物 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 权、担保权等。
狭义的债,是对广义的债ຫໍສະໝຸດ 分 割式理解和表述,在债法理论中, 除特别说明者外,债都为广义。

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2.债的特征;3.债的要素;4.债权的特征;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D 为划分标准的;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D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D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C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D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9.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10.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D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ABCDE ;A.支付金钱B;交付财物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E.不作为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 ;BDE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E.多数人之债3.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C ;ABC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E.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4.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D ;ABD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E.连带之债5.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ACDE ;AC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D.物质之债与行为之债E.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6.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ABCD 等项权利;BDA.相对权B.请求权C.支配权D.受领权E.形成权7.A BC 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E.选择之债8.选择之债因下列BCD ,变为简单之债;ACD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AB C DE ;A.公民B.法人C.国家D.合伙组织E.农村承包经营户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这一债的关系属A C ; A.单一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E.连带之债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2.简述债权的特征;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四论述题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案例分析题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选择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D 4.D 5.C6.A 7.D 8.D 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E 2.BDE 3.ABC4.ABD 5.AC 6.BD7.ABC 8.ACD 9.ABCDE10.AC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答: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2.简述债权的特征;答: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2债权是相对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四论述题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①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③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④债法具有统一性;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特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五案例分析题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贰、债的发生一、考核要点一债的发生概述1.债的发生的概念;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广义上的债的发生,既包括在原本无任何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项新的债,也包括一项已设定的债在新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移转,即由新的债的当事人替代原来的当事人承受已经存在的债;狭义上的债的发生,仅指前一种情形;通常所称债的发生,系采狭义的概念;2.债的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二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2.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2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2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与代理;6.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7.无因管理的效力;三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因为不当得利本质是一种客观发生的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2.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3.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以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将不当得利分为:1基于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给付的目的白始不存在、给付目t的未达到、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等情形;2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等情形;5.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D ;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2.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C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3.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欲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 A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4.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在返回甲厂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B 吨水泥的价款;A.12吨B.10吨C.6吨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5.下列行为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D ;A.甲将其子乙交丙收养,后甲年迈,乙向甲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B.甲对乙负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不知而为清偿C.甲明知对乙没有债务而为清偿’D.某银行业务员因失误多支付给客户1万元6.甲将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A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7.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D ;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丙的事务而为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买一灭火器救火C.甲14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A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D.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9.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居起诉,法院应A ;A;判决陈某赔偿100元B.驳回邻居请求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D.判决陈某赔偿50元10.甲捡到一条金项链并戴着出门,被失主乙认出,甲否认,拒不返还;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B 处理;A.合同之诉B.侵权之诉C.不当得利之诉D.无因管理之诉11.甲、乙是邻居,一天,甲起床后发现天气很好,便将新收的谷子在院子里晾晒,后进城购物;午后下雨,乙怕甲家谷子被淋湿,便找人帮忙将谷子收起来并用塑料布盖好;雨后天又放晴;甲进城后当晚住在亲戚家,忘记了谷子晾晒一事;第二天甲回家打开塑料布发现谷子已经发霉,就找到乙,要求乙赔偿,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甲不能要求乙赔偿B.甲应当支付乙帮助其收谷子的费用,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C.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收谷子的费用,但乙也应赔偿甲的损失D.甲的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12.甲和乙两个法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此案中,原租赁合同期满后,D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甲乙双方存在不当得利关系C.默示行为不构成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原因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默示表示原租赁合同除租期外的约定继续有效13.无因管理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D ;A.报酬B.支出的一切费用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D.支出的必要费用14.公民甲捡到了一头走失的母猪饲养起来,并花钱配种生了一窝小猪,后失主找到公民甲要猪,则C ;A.失主无权要回他的猪B.母猪还给失主,小猪甲留下C.母猪、小猪全还给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母猪、小猪全都归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但不付配种费15.无因管理的事务C ;A.应该是有财产内容的事务B.应是没有财产内容的事务C.可以是有财产内容的事务,也可以是没有财产内容的事务D.以上都不对16.下列哪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的管理是适当的B ;A.以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方法管理B.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 物、完成工作、支付款项等。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以避免履行或追究违
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实践应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在某人对他人事务 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的利 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 过相对方的同意。
03 债的履行与抗辩
CHAPTER
债的履行
01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 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02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 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HAPTER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采取的措施,旨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
不履行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按 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形式。
04 债的保全与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在后履行一 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 保以前,有权中止自己 的履行。

债权与债法概述

债权与债法概述
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 即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 债务关系。 合同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往来, 以满足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的手段, 是债发生的最重要、 最普遍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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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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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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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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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债与债权法概述

债与债权法概述
系的法律规范(guīfàn)的总称。债法可作 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 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 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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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除形式(xíngshì)上的债法外,还包 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 中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 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 债的规范性文件。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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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债有无(yǒu wú)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zìrán)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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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zhàiquán)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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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内、外部(wàibù) 关 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 分(bù fen)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bù fen) 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产性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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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yào sù)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
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
(kěyǐ)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
可以(kěyǐ)成为债的主体。

债与债权法概述

债与债权法概述
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和履行中,应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显失 公平的行为。
合法原则
债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的 保护。
债权法的功能
80%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保护 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合法 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侵 害债权人的利益。
02 03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实际履行和替代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直接履行义务,而替代履行则允许债务人通过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替代 实际履行。
履行抗辩权
当债权人的权利请求不合法或者条件不成就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的义务。
债权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 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 自己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查封、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 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 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
不当得利
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 的违法行为。
02
债权法的概述
债权法的定义
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0%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债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之 一,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80%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债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经济纠 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 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03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障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法学债与债权法概述共35页文档

法学债与债权法概述共35页文档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法学债与债权法概述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完整版)债权法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债权法试题大全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第六章 债与债法概述

第六章  债与债法概述

2.连带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 连带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 连带之债 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 有履行全部债务之义务, 有履行全部债务之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 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 87条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87条 ) .DOC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的标的同一; 债的标的同一; (3)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4)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 关系。 关系。
债务: 债务: 1.债务为义务之一种,具有义务的一般 债务为义务之一种, 债务为义务之一种 特征 2.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债务的本质, 债务的本质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得永久存在 债务不得永久存在 讨论问题: 讨论问题:
1. 关于“债务不灭定律”? 关于“债务不灭定律” 2.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参考法规\合同法.doc( 90条 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90条) 合同法
2.意定连带之债 意定连带之债 (1)基于合同 ) (2)基于其他法律行为 )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标准: 标准: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简单之债(单纯之债):债的履行标的 简单之债(单纯之债):债的履行标的 ): 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 只有一种, 债。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 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 参考法规 民法通则.DOC(第65、66、67条) 民法通则 ( 、 、 条 参考法规\民通意见 参考法规 民通意见.DOC第81条 民通意见 条 (未完) 未完)

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法定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法定概念的分析:该条规定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债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但没有反映债的特点。

因为民法的任务就是规范社会关系,形成法律关系。

这是所有的民法规范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果。

不是债独有的。

第二,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第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

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产生于合同和法律规定。

不仅仅债是这样。

第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这也不反映债的本质,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不是债独有。

教材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区别于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是债权人通过他方的特定行为获得利益。

他方通过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

不不同于物权关系。

物权是直接对物享有利益,债权是对他人的行为享有利益。

是债的本质特征。

(三)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含的债权、债务,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故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这一特征把债同人身权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思考题:现代民法中的债与传统的债的区别:债的概念,是近代才西方引进的,与我国传统的债有所不同,有三: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债、债台高筑。

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务,也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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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 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 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 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 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 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 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 在,但极不发达。
(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 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 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
(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 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 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 湾现行债法。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两个以上的,当 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提出请求权。
如:三包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为前 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 为前提的债。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丙在正常使用中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触电身亡。 4、甲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旁边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虽经多
方调查也无法确定该花盆是从哪家的凉台上掉下来的,该楼 房二楼以上的住户是否承担责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 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 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 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划分意义: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
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 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 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基础 ,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系突破 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一的国际或区 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 续缔结,债法出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向。
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源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 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 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指债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 身,属行为范畴。 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即给付的对象。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转移权利 4、提供劳务或服务 6、提交工作成果 7、不作为
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多数人之债:依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依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依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依据债之间的关系 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 --
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
关系。
(二)债是一种交易规则
(三)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具有财产性 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பைடு நூலகம்和债务人
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 意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 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二、债法的功能
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关 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 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具有下 列功能:
(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 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 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常规形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 许多债事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 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 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
(三)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的特征
(一)债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
③ 违约责任:特定之债的违约责任一般要大于种类 之债。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 牛,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 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 ,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 ,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 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 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 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少 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 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 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划分意义:
① 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
②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 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 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 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 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 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头 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 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 取。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 给乙家。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全 部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 ,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仅指有关 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 “债”、《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
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1、债权
是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 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 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一定的行为;
(2)给付受领权,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债 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
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 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
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 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丙
的鱼全部死亡。 3、乙商场出售甲厂生产的电热水器,消费者丙购买了该热水器
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纪以 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成了垄断, 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债法制度和 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革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 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源与发展以成 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 规定为基础。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 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 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 身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 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
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
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 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
第二,须为同一标的。如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之 债。
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各 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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