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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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 11号

公告2017 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及解读

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日期: 2017-0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键字: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编者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原文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编者注: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赁服务”,去除了“建筑服务”)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

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

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

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

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
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

公告2017 30 跨境行为增值税

公告2017 30 跨境行为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
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8-14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会计经验:对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

会计经验:对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

对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明确了十项事项。

现将笔者对该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分享如下。

11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海涛声理解】这是11号公告发布后,争议和歧义最多的一条。

笔者一步一步的学习本条。

首先,看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再看看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再者,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句话中等字的含义,也就是,是表示列举后煞尾的等内还是不完全列举的等外。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因此,本条此处的等应理解为不完全列举的等外。

至于还有人问,销售外购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能否适用本条规定,我想这不用再问吧,公告的本条清清楚楚写明了自产的,那么,除非以后另有规定,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然就不能适用本条政策了。

另外,关于纳税人的指向(范围),我想我们别搞太复杂了,既别浮想联翩也别钻牛角尖。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2017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2017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增值税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2017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2017年的营改增政策相信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2017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有什么解读?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又是什么内容?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2017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

其中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也随之明确,房企的旧项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

而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税负有所降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算算账卖300万元房营改增后少缴7100元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增值税的计算需要把含税部分剔除,而简易征收方式不需要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举例来说,房子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如果征营业税,那么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采用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300万元为含税价,需要剔除税收部分后再乘以征收率,即增值税=300万元÷(1+5%)×5%=14.29万元,即可以减少纳税7100元。

新政房企土地成本能抵扣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从税率上看,房地产和建筑业将分别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原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此外,对于4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7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之前的旧项目,两个行业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等过渡期政策。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昨日表示,细则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额扣除部分,力度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2017最新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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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最新版有哪些调整呢?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有了一定变化,对照下表你可以查询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目税率。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增值税税率表,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及分档情况一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明确了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具体税率是多少呢?请看下图吧!
(图片来源详见出处)
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的区别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指的法定税率,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增值税征收率: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采用征收率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7年工程施工税率

17年工程施工税率

2017年工程施工税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工程施工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2017年,我国对工程施工行业的税率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

本文将从2017年工程施工税率的变化、税率调整对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2017年工程施工税率的变化2017年,我国工程施工行业的税率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在此之前,工程施工行业一直适用营业税制度,税率为3%。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施工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制度,税率调整为11%。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工程施工企业还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

二、税率调整对行业的影响1. 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以及税率调整,使得工程施工企业的税负得到明显降低。

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可以将购买的原材料、设备等支出作为进项税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税率调整对工程施工行业产生了积极的产业政策效应。

一方面,较低的税率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增值税制度下的进项税抵扣,鼓励企业购买先进设备和技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3.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税率调整过程中,我国政府对工程施工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这有助于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增值税制度下的税务管理更加严格,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 影响企业经营策略和行业竞争格局税率调整对工程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行业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方面,企业需要调整财务管理模式,适应增值税制度下的税务要求;另一方面,较低的税率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需要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2017年,我国工程施工行业的税率发生了重大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以及税率调整,对行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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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
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 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年7月
营业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
价内税、价外税
价内税 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例如:营业税、消费税
价外税 税款= 【货款÷ (1+税率)】 × 税率
=不含税价格× 税率 例如:增值税
价内税、价外税核算
价内税 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损益类科目 在“利润表”中反映
增值税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
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 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 缴纳增值税。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章)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刑事处罚 《刑法》第205、206、207、208、209、210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 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 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 程的范围执行。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
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
法律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关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 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 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 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7号印发)。
营业税:
税负
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1万元 承包人缴纳的营业税=10000×3%=300元 营业税税负=300 ÷10000=3%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信用A级、B级,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 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可以登录青岛市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认证
税负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1万元 承包人的销售额=10000 ÷(1+11%) 销项税额= 10000 ÷(1+11%) ×11% 依法可抵扣的且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X 承包人缴纳的增值税= 10000 ÷(1+11%)
×11% -X 增值税税负= { 10000 ÷(1+11%) ×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 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执行。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 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 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 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 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 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
价外税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销售收入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不含进项税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负债+所有改增值税
建筑业 销售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 缴。
增值税应交税款
一般计税法 建筑服务地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机构所在地 应交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预缴 税款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增值税税率 17%,13%,11%,6%,0
增值税征收率 3%,5%
预征率 2%,3%
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37号)
四流合一
在增值税税制下,应以“四流合一”原则为 出发点分析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模式。
挂靠经营模式必须杜绝。“营改增”后,建 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 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四流合 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会受到处罚。如果 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形式逃避纳税,违法行 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
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
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
系统自行开具。
特定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X } ÷10000=0.099 -X ÷10000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额。计算公式为:
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
定应税行为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 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 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 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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