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附着装置的基本要求(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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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附着装置的基本要求(分三种情况)
一、附着装置的设置、自由端高度、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附着装置应与说明书中描述的一致
2、附着装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具体的规格、尺寸。
3、附着装置上应有制作单位标识
4、附着装置不应有切割和焊接的迹象
二、附着水平距离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小于说明书要求的距离):
1、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机构进行验算
需有审批手续
2、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附着装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具体的规格、尺寸
4、附着装置上应有制作单位标识
5、附着装置应与设计方案、制作图和出厂合格证上的规格、尺寸一致
6、附着装置上不应有切割和焊接的迹象
三、附着水平距离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大于说明书要求的距离):
1、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2、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机构进行验算
3、上述1、2 组成专项施工方案,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并提交专家组论证报告,报告应指出:(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专家组组长、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5、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6、附着装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具体的规格、尺寸
7、附着装置上应有制作单位标识
8、附着装置应与设计方案、制作图和出厂合格证上的规格、尺寸一致。
9、附着装置不应有切割和焊接的迹象。
背页附关于附着装置的法规和标准条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令)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3.1 当塔式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3.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3.3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3.4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机构进行验算。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条文说明
8.2.3
当附着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附着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应当进行验算。鉴于附着装置关系到塔身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为避免因塔机附着方案不完备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本条提出塔机非常规附着前,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并提交专家组论证报告,报告应指出: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