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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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上交所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上交所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不断完善和修订交易规则,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交所最近的主要交易规则修订内容,以促进对市场规则的理解和适应。

一、交易制度改革1. 跌停板限制调整上交所对于股票交易的跌停板限制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股票交易当日最大跌幅将从10%扩大至15%,以减少市场交易波动率。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改变市场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对价格波动的容忍度。

2. 交易时间延长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在上交所最新修订的交易规则中延长了交易时间。

目前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将改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延长了半小时的交易时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和促进市场交易活跃。

3. 允许融资融券交易标的债券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管理办法为了满足市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上交所新增了允许融资融券交易标的中标的债券的管理办法。

这一举措将扩大融资融券的交易品种,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利用率,全面发挥证券市场的作用。

二、信息披露规则修订1. 信息披露时点的调整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时点做出了调整,规定在工作日17:00前完成公司信息披露。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交所调整了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四季度末前30天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这项规定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有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三、交易规则创新1. 证券期权业务试点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品种,上交所决定开展证券期权业务试点工作,探索发展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业务。

证券期权将成为投资者进行对冲和套期保值的重要工具,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流动性。

2. 股票停复牌机制改革上交所对股票停复牌机制进行了改革,提高了股票停牌时间、减少了复牌熔断时间,并加强了停复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首先确立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自律、诚信等。

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对象和方式。

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包括现金交易、融资交易、拍卖交易等。

这些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选择,并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除了基本原则和交易方式,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交易的时间、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数量等。

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的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的程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交易规则还促进了投资者的参与和保护,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活跃度。

然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原有的交易规则可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次,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保障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

它的制定和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交易指导,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交易规则的完善和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109号)和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相关交易方式适用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第三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序号
条款内容
暂缓实施内容
1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
3.7.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பைடு நூலகம்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明确了证券的交易方式和时间。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主要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即通过集中撮合买卖双方的报价来确定成交价格;同时,还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交易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由交易所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品种。

根据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品种,其中股票是最常见的交易品种。

交易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证券,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证券。

第三,上海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和操作规范。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委托下单、撤单等操作。

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纪律,不得进行欺诈、操纵等违法行为。

第四,上海证券交易规则对证券交易的价格波动限制和风险控制进行了规定。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交易所设有涨跌幅限制,即当证券价格连续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幅度时,将触发涨跌停板机制,暂停交易。

此外,交易所还设有风险控制机制,例如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金额和比例,以避免过度杠杆和系统性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和责任。

交易所负责制定和修订交易规则,监督市场交易活动,防范市场风险;证券公司负责履行交易所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便利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遵守交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规范和制度,它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时,应该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同时,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也应积极履行监管和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4年9月26日实施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2018年9月7日第四次修订2019年10月28日第五次修订2020年1月13日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交易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承诺书;(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公司章程;(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证交易所 成交规则

上证交易所 成交规则

上证交易所成交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是中国上海市的主要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

其成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时间:
•上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通常分为开市前、连续竞价、中午休市、下午连续竞价和收市等阶段。

2.交易方式:
•连续竞价是上交所的主要交易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报出交易价格和数量,系统通过撮合
来确定成交价。

•集合竞价是开市前和收市时的一种交易方式,用于确定开市和收市的成交价格。

3.价格限制:
•单个证券的价格在交易日内有一定的涨跌停限制,超过涨跌停板的价格将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的设定取决于证券的
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4.交易单位:
•上交所的交易单位是以“手”计量的,一手等于100股。

投资者在报价和成交时通常以手为单位。

5.交易费用: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过户费、交易所手续费等。

6.交割方式:
•上交所的证券交割方式一般采用T+1制度,即交易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完成交割。

7.交易风险管理:
•上交所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市场风险、交易风险、资金风险等,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进行。

8.信息披露: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上述规则只是上交所成交规则的一部分,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间变化而进行调整和更新。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时应该仔细了解并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上证交易所 成交规则 -回复

上证交易所 成交规则 -回复

上证交易所成交规则-回复【上证交易所成交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交易股票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上交所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设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中国大陆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另一家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上交所的交易制度上交所的交易制度是指在上交所交易股票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上交所采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即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由投资者通过买入和卖出的竞价行动来形成股票的交易价格。

具体来说,上交所的交易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1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是上午和下午。

上午的交易时间是9:15-11:30,下午的交易时间是13:00-15:00。

1.2 交易日上交所的交易日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节假日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除周末休市外,上交所的交易日与正常的工作日一致。

1.3 交易方式上交所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

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是上交所主要的交易方式,也是普通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

而大宗交易则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交易方式,用于买卖大宗股票。

1.4 买卖价格限制上交所对于股票的买卖价格设有一定的限制。

以个股为单位,上交所对于每日的涨跌幅设有限制,涨幅不得超过10,跌幅也不得超过10。

对于股指期货和可转债等其他证券品种,涨跌幅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1.5 涨停和跌停板机制上交所引入了涨停和跌停板机制,当股票的涨跌幅达到限制时,触发涨停板或跌停板。

涨停板和跌停板对于交易价格的涨幅和跌幅设有临时的限制,旨在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交所的成交流程上交所的成交流程是指投资者参与上交所交易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要想在上交所进行股票交易,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2.1 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首先需要到银行或证券公司开立一个符合要求的证券账户。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最新)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最新)

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

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上交所reits交易规则

上交所reits交易规则

上交所reits交易规则
上交所REITs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方式:上交所REITs可以采用竞价、大宗、报价、询价、指定对手方和协议交易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竞价和大宗交易适用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报价、询价、指定对手方和协议交易等参照适用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交易时间:上交所REITs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一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交易单位:上交所REITs采用竞价交易时,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亿份,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

采用询价和大宗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

涨跌幅限制:上交所REITs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投资者参与: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REITs份额,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所场内交易。

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当先转托管
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才能参与交易所场内交易。

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卖出基金时余额不足100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亿份;参与询价和大宗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交易规则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同时,投资者在进行REITs交易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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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6
7.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
序号
修订内容
1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3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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