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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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及启示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及启示
适用范围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2(2)
本文通过产品责任国际公约与诸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研究,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的界定以及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等三方 面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并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些建议.
2.学位论文 李晖 论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美国产品责任法带来的启示 2004
(二)产品范围过于狭窄。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加工、制 作;二是用于销售;三是非建设 工程。由此,以下物品被排除: 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 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初级 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 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 物);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 物品(如留待自用馈赠亲友的产 品;免费试用、买一送一、买大 送小的产品;及出租使用的物 品);不动产、房产等建筑工 程。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以 上产品缺陷遭受损失的事情却时 有发生。如,消费者食用农药含 量过高的农产品而中毒身亡,病 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或肝病,市 民因使用煤气公司提供的不合格 的煤气导致中毒等等。
(二)欧盟。1985年的《欧 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产品定义 为: “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 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 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
品。产品也包括电。”不过, 《指令》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 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 包括在“产品”定义范围之内。
一、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 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 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在现 代经济生活中,产品责任法在保 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质 量管理意识、建立良好的经贸秩 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非常严 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无法给受 损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所以,笔者试图通过比较各国产 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的界定,· 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完善 提出建议。 二、各国产品范围的界定 在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是这 一法律的基点,也是确定产品责 任承担的关键。从经济学上讲, 产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 人类生产劳动的成果,包括物质 劳动成果和智力精神成果,这与 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 不尽相同。下面先看看各国产品 责任法的规定: (一)美国。美国的产品责 任法是世界上发展最早、也是最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一、复习依据"国际商法"是国际商务等专业所开设的一门必修的法律课程,它是属于商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我国参加WTO 后经济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学习"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强。

本次考试我们所依据的主教材是"国际商法"〔邹建华等主编,中国金融出版〕,以及本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等。

本次考试的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

二.复习容第一章绪论〔一〕名词概念:国际商法国际条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际商事惯例〔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2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3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名词概念:合同要约承诺诈欺胁迫对价约因合同履行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提前违约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履行迟延根本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不可抗力〔二〕根本知识: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2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必备要件3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消、撤回和效力4 、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5 、掌握违约的要件和形式6 、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7 、掌握情事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条件8 、掌握不可抗力和情事变迁的区别9 、了解合同的让与10 、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卖方和买方的根本义务2 、掌握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3 、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4 、掌握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5 、了解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第四章票据法〔一〕名词概念:票据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抗辩汇票背书提示汇票汇票的承兑参加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追索权〔二〕根本知识:1 、了解各国票据立法的概况2 、掌握票据的法律特征3 、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4 、掌握票据的抗辩和限制抗辩的事由5 、了解汇票的种类6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和付款7 、了解汇票到期日的种类和计算8 、了解汇票和本票、支票的区别第五章代理法〔一〕名词概念: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默示授权追认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保付代理人〔二〕根本知识:1 、了解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2 、掌握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关系3 、掌握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4 、了解承当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情况2 、掌握提单的性质、种类和国际公约3 、掌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4 、了解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5 、掌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容6 、了解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7 、掌握"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协定"的主要容8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容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可保利益共同海损仓至仓〔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2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容3 、掌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4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围5 、掌握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6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7 、了解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和诉讼8 、了解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一〕名词概念:产品责任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产品责任成立的要件2 、掌握产品责任法的性质、特征和作用3 、掌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4 、掌握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情况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名词概念:工业产权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二〕根本知识:1 、掌握商标的种类和作用2 、掌握商标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3 、掌握专利的种类4 、掌握专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5 、掌握专有技术的特征和转让第十章公司法〔一〕名词概念:公司〔法〕无限公司**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外国公司〔二〕根本知识:1 、掌握公司的特征和种类2 、了解公司的成立、能力、合并和解散3 、掌握无限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4 、掌握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5 、掌握两合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6 、掌握股份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7 、掌握外国公司的特征、法律地位、监视和撤离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名词概念: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事和解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2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特点和机构3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种类、容和效力4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执行5 、了解国际商事诉讼的相关容6 、了解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容附:"国际商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2011-4-11 2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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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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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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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英文译名: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计划学时:32学时课程类型:必修课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教学大纲说明一、课程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

本课程与其他相关专业课程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安排在高年级学习。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培养学生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分析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法公约、国际惯例等,并能运用所掌握的相关知识正确地分析相关案例。

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以便于理解和掌握,并做到融汇贯通。

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尝试并逐渐掌握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分析和处理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三、课程内容和学时分配四、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部分章节运用案例分析进行教学。

同时,根据学时特点,适当进行讨论课的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五、考核方式本课程为考试,成绩由两部分组成:1、平时成绩:依据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及纪律情况打分,占20%2、期末考试成绩: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占80%教学大纲内容(一)绪论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掌握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国际商法的渊源。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2、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3、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商事组织法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规范商事组织的重要性;重点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有关知识;掌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了解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等。

1、公司2、合伙3、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商事代理法掌握代理的定义、代理的产生、代理的终止;掌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商法学习指南

国际商法学习指南

国际商法学学习指南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本课程教学团队特编写本指南,供学生参考。

一、与本课程相关的背景《国际商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强势课程,经过多年来的摸索与实验,已经探索出了一套敢于创新、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全面地认识和学习国际商法的理论和实践,强化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技能培训。

《国际商法》课程是我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化特色课程是我校法学院在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主干课程之外、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需要开设的课程。

鉴于英美法系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决定和影响作用(目前世界百强律师事务所主要为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多数国际商事和金融交易争端的解决主要受英美法国家管辖;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为英美国家的专家设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主体是英美法,同时也包括国际法的内容(比如重要的国际公约)。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强化训练;突出对学生法律英语阅读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方法第一,全面贯彻案例教学法。

本课程负责人王军教授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的提倡者和身体力行者,并努力在全国推广该教学方法。

课程团队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第二,强化双语教学。

本课程教学团队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双语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本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大都拥有海外留学经历。

第三,开设小班写作课程。

在本课程项下,课程教学团队按照“精英教育”的思路,开设小型写作班,人数限定在20人左右,保证教师与学生的充分交流,通过论文写作、资料检索、课题研究等手段,全面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四,强化实践教学。

在201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功获批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律责任: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精神损失。 3、时效:二年。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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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后, 因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 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造成 1、损害的事实; 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损害的承担者应 做广义的理解。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不同于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与危险产品);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Dugen v.SEARS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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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合同在缔约当事 人中占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仅在当 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 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 案例:温特诉赖特案(1842年英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际商法实务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含义 所谓生产者是广义上的生产者,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 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等。而所谓销售者则包括出 口商和进口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等经销产品的任何人。
3.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此承担着一种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得以其全 部资产对有关瑕疵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作 为受害者的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可以单独向众多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中的某人或某几个人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向所有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
一般认为如果,第一,产品设计时,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 不周而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 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第三,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未做必 要的说明或指示,或做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视为 有关产品存在瑕疵。
卖方利益为中心 制造者利益为中心
买方利益中心 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行 为的范畴来进行处理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签订 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
四、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一)能迫使企业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二)能增强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三)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能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四、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在德国,卖方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产品瑕疵的存在具有过失, 或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瑕疵。只有当卖方的过失致使产品存在瑕疵或 卖方有隐瞒产品瑕疵的故意时,买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可 见,在这里采用的还是过失责任原则。如果有关产品的瑕疵并不是 卖方的故意所致,或卖方并没有故意隐瞒产品的瑕疵,即使卖方违 反了其品质担保的责任,也只须返还价款或减低价格,而无须负损 害赔偿的责任,即只承担合同责任。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012.10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

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

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

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05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02
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04
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06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华农经管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共34页

华农经管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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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华农经管国际商法之产品责 任法
26、机遇对于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 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赔偿关系。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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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012.10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

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

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

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不,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

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

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

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

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

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

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

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

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

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

该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条对此作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

②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

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

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

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乃至过路行人。

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但是,按照美国1974年法律(Magnuson—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

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相对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

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但是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

被告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抗辩。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402A条的注解,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并且知道有危险,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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