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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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摘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问题,一直颇受学术界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证据种类的第八项,但没有明确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包含说、被包含说、取代说三种观点。前两种观点具有一定片面性。以电子数据取代视听资料,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最为符合未来科技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趋势。
关键词: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关系
一、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概念
目前世界范围内,电子数据就其名称而言还尚无定论。电子数据在西方国家,有多种说法,如“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等[1]。从比较法角度,各国立法中都通过阐述其外围来侧面界定电子证据本身。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都使用了这种方法,利用电子、数据、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外围概念对电子数据进行定义。
电子数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它是在传统证据的分类上演变而来。判断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绝不在于证明机制的不同,而是证据的载体形式不同。我国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电子数据可以相应的分类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等八类[2]。毋庸置疑,电子数据将成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3]。对于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这类新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差万别,但在洗尽铅华呈素姿之后,它们都可以
还原为传统证据的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其不宜做外延的准确界定,而应当重点把握其内涵。所以我们可以引用国外相关电子数据立法经验,从电子数据的属性来阐述电子数据概念。当前的电子数据大致是指由计算机或类似计算机等系统设备生成,以动态传输或静态储存的形式存在于此类系统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但由于电子信息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导致电子、信息、数据的外延和内涵都不断的变化,而且在可预期的未来,这样的革新和变化将仍将持续。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真实再现案件原始图像、音响的一种证据[4]。在国外,找不到视听资料这一说法。在我国,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和探究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直到1989年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一;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中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标志着视听资料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的一大完善。
不可否认,视听资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证据种类体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当今不断成熟的3G移动网络,用户的通信活动都是在移动网络当中形成的。对于手机短信等这一类新时代的产物,如果以视听资料的外延来断定的话,显然视听资料的外延显得相对过于狭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比较观察,在电子数据入法之前,广义的视听资料包含了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材料。会给人造成视听资料的外延大于电子数据的假象。实际上,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都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和技术手段才能加以呈现。视听资料偏重于旧时代的影视胶片、VCD、DVD等录音录像材料[5]。笔者认为,早期的视听资料本身不能作为证据,它只是以一种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将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记录下来的资料形式。起到能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是由该资料所记录的内容信息,而不是视听资料本身。但是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提高,一些新型的电子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仅靠对视听资料对无限扩大化的解释无法很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证据应用问题。
二、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关系对比
在科学原理上,电子证据主要是由一种幅度的取值是离散的,且幅值表示被限制在有限个数值之内的数字信号组成。该种信号受外界影响较小。而对于最原始的视听资料是由信息参数在给定范围内连续的运行或在一段连续的时间间隔内,其代表信息的特征量可以在任意瞬间呈现为任意数值的模拟信号组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建设,除了传统的摄影摄像器材,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手机、数码电视、电子监控摄像头等新产品都可以用于拍摄和记录影响资料。并且当今的科学水平已经可以将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相互转化。
对于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可以通过a/d转换器件来实现,因为模拟信号是连续的,数字信号是离散的,数字信号的离散包括时间上的离散和幅度上的离散。所以要将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就要经过采样、量化以及编码三步。首先,应该进行信号采样。其次,要对采取的样本进行量化。将数值连续的模拟量转换为数字量。最后,对其进行编码。对于定义000、001、010等的过程就是编码。这样就把模拟量转化成数字量了[6] 。现如今已经可以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将其转化为以数字信号存在的表现。这使得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的转换有了良好的保障。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可以相互转换,而对于由上世纪末科学水平相对落后时产生的视听资料只是时代转化过程中的一个派生物,有朝一日,电子数据将会全面取代视听资料在法律中的地位。
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图像、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相关高科技设备存储的数据。这些表现形式都包含在电子数据范围之内,并且电子数据还包括现代互联网、3G网络下所产生的绝大部分数据信息。所以,视听资料无法将电子数据纳入其范畴,例如电子邮件就不在视听资料的范围内。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特征,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特征有A高科技性B无形性C易破坏性D精密性。视听资料的特征为a技术含量高b载体依附性c易篡改伪造d可靠性。由此可知,Aa、Bb、Cc、Dd四个特征组合相互对应,而电子数据的特征实则为视听资料特征的“升级完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