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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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在现代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来规范各国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法与生态环境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行为规则和原则的总和,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突出,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需要制定国际法来保护生态环境。
在国际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社会通过制定环境公约来协调各国的环境保护行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框架和原则,促进了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承担着解决国与国之间环境争端的任务。
它们通过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生态环境的权益,确保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
对污染的管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减少和控制污染的产生和传播。
例如,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巴黎公约等都是为了规范各国对污染问题的控制和管理。
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跨国界性:生态环境问题通常具有跨国界性质,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提供了各国之间合作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协调。
2. 规范行为:国际法规范了各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明确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它能够约束各国的行为,避免不负责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维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关乎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维护全球公共利益,确保人类的生存和福祉。
4. 解决争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机构解决生态环境争端,可以避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国际冲突和纠纷。
,国际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积极履行相关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分析对象
![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分析对象](https://img.taocdn.com/s3/m/efd9f75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75.png)
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环境法作为规范和引导各国环境行为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地球最后一片净土,北极环境治理成为了国际环境法实践的重要领域。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环境法遵守情况的研究,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分析对象,深入探讨国际环境法在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挑战与前景。
文章首先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框架和原则进行概述,明确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北极环境治理现状的分析,揭示国际环境法在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包括相关国际条约、协议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国际环境法在北极环境治理中面临的挑战,如国际合作难度大、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等。
文章还将分析影响国际环境法遵守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文章将提出促进国际环境法遵守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未来北极环境治理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文章将展望国际环境法在北极环境治理中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法律执行机制的强化以及科技创新在国际环境法遵守中的作用等。
通过对这些趋势的预测和分析,文章将为国际社会在北极环境治理和国际环境法领域提供前瞻性的思考和建议。
二、国际环境法遵守的理论基础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离不开对其理论基础的深入探讨。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旨在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标准,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领域,北极环境治理无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对象。
北极地区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系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如气候变化、海冰融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国际环境法来规范和引导各国行为。
首先是国际合作原则。
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任何单一国家都难以独自应对。
国际合作原则强调各国应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制定并遵守国际环境法规,以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目标。
浅谈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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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作者:陈宏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国际环境法的出现,实际上就标志着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而国际环境法本身也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个重要分支。
国际环境法本身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也对国际关系中环境与法律问题有总体性的概括。
本文就将针对国际环境法的具体概念进行分析,并且从起源、本质、特征、外延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从而详细地将国际环境法分析透彻,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学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际关系约束力作者简介:陈宏洁,甘肃政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3-02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相比,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特征。
这就体现在国际环境法本身有综合性、公益性、区域性以及超前性等特征。
故而在这样的特点支撑之下,国际环境法本身确实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与发展。
所谓国际环境法,实际上就是指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相关国家,因为不断开发社会中的环境资源,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保护,从而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关系。
并且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维护过程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以实现对国际社会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融合。
故而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最新发展与创新,更是国际环境法对全球环境保护与资源维护的重要法律规范。
对其的深入研究与发展,将对全球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价值指导。
一、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概念(一)起源追寻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实际上其本身是国际法为了更好地应对人类在环境问题上所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种做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类行为进行约束。
当代人们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环境问题所呈现出的特点就是全球性和流动性。
这就足以说明全球所有国家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做出努力,从而通力合作为全世界良好环境营造做出贡献。
各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人的生活、生存、生存要求,必然会对国际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在必要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对他国资源进行相应的利用,针对某些公共环境问题提出意见与探讨。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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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引言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全球性的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进行浅论。
1.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点: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愿性:国家自愿接受并执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相对独立性:国际法相对独立于国家法,但国家法不能与国际法相冲突。
2. 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是必要的,原因如下:全球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国家,而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共同采取行动。
跨国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可能会跨越国界,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需要跨国合作。
保护人类利益: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需要通过国际法保护人类的权益。
公共品性质:生态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资源,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以保护。
3. 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机制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环境保护公约:各国通过签署和执行环境保护公约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保护全球气候环境的重要公约。
国际机构:国际组织和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致力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
裁决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对生态环境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保证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4. 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挑战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国际合作难度:各国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差异较大,导致国际合作难度较大。
执行难度:由于国际法的自愿性特点,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主动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生态环境争端的解决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论述(全文)
![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论述(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bf928c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2.png)
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论述(全文)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论述(正文)一、引言环保正义是指保护和恢复环境的原则,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全球生态系统。
在国际法领域,环保正义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并分析其相关问题。
二、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原则1. 持续发展原则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的基石之一。
根据联合国1987年的《布鲁特兰特报告》,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满足今天人类需求而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这一原则强调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平衡,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保护环境资源。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环保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差别要求”。
即富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前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3. 预防原则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还包括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要求在环境受到威胁之前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环境破坏。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预防原则要求各国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三、国际法中的环保保护机制1. 多边环保协定多边环保协定是国际法上的环保保护机制之一。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这些协定通过设立减排目标和复杂的机制来规范各国的行为。
2. 国际环境法院国际环境法院是应对国际环境争端的法律机构。
它可以听取国家之间的争议,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法院的成立加强了环保正义的实施和合规性。
四、国际法上的环保正义争议1. 发展中国家权益保护一个重要的争议是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环保正义理应考虑到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找到一种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
2. 公司责任环保正义的另一个争议是公司责任。
跨国公司在国际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们的行为常常涉及到环境破坏。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公司的环境责任。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国际环境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ec9087431711cc7931b716c5.png)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
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
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 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
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
《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
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
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 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
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
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546077c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1.png)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中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超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砍伐、物种灭绝等问题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未来产生了威胁。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关注特定的环境问题,如海洋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土地沙漠化等众多领域。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可以自主开发和利用。
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害他国和国际公共环境。
这一原则在平衡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这意味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当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的环境能力存在差异,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和环境保护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科学上尚未完全确定因果关系,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环境风险的前瞻性管理。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制度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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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1.引言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国际法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2.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2.1 国际法的概念2.2 国际法的原则2.2.1 主权平等原则2.2.2 善意与不介入原则2.2.3 合作与共同利益原则2.2.4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3.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框架3.1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3.2 国际环境法的框架3.2.1 国际环境公约体系3.2.2 国际环境法律成文文件3.2.3 国际环境原则与准则4.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原则4.1 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先性原则4.2 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原则4.3 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4.4 生态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5.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5.1 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5.1.1 《生物多样性公约》5.1.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5.1.3 《荒漠化公约》5.1.4 《水资源公约》5.1.5 《国际生态系统管理与合作公约》 5.2 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国际法规范5.2.1 国际人权法5.2.2 国际民事责任法6.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6.1 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6.2 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6.2.1 国际间组织6.2.2 非组织6.2.3 国际合作项目与倡议7.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7.1 生态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7.2 生态环境争端解决的法律手段7.2.1 国际仲裁7.2.2 国际法院7.2.3 双边和多边协商8.结论本文总结了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探讨了国际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原则、法规范、国际合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附件:________1.《生物多样性公约》全文2.《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文3.《荒漠化公约》全文4.《水资源公约》全文5.《国际生态系统管理与合作公约》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生态环境:________指自然界的环境系统,包括物理环境、生物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有机整体。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6b34ca5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04.png)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力和有效的工具之一。
法律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
比如,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使得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有了明确的遵循。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
一旦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强制性能够有效地约束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再者,法律能够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情况。
法律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经费不足等原因,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惩罚,这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导致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混乱。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法律的前瞻性研究。
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执法经费的充足。
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
![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4bfd26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08.png)
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国际环境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旨在保护和维护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的意义、方法和挑战。
首先,国际环境法研究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国际合作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国际环境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在此框架下,不同国家可以就环境问题进行协商、合作和共享责任。
通过研究国际环境法,人们可以加深对这些法律规则的理解,促使各国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其次,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法多样。
在研究国际环境法时,学者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获得全面的分析和深度的理解。
例如,他们可以进行文献研究,梳理和分析已有的法律文件、判例和学术文章。
此外,他们还可以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进行对比,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之处。
研究者还可以进行案例研究,深入分析实际环境法律案例,从而得到更具体和实践性的结论。
综合运用这些方法,研究者可以全面了解国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然而,国际环境法研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国际环境法涉及的议题繁多且广泛。
学者们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各种环境法律问题,这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科学和政策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其次,国际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问题也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
很多环境法律规则存在于国际条约和协议中,但是如何确保各国遵守这些规则并主动履行责任仍然是一个挑战。
因此,研究者还需要关注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机制,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学者们还面临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模式,因此将全球环境问题纳入国内法律框架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需要更加注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法学家、科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等进行合作,推动国际环境法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无删减范文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无删减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d3f2957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1d.png)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引言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出发,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生态环境的保护没有国界,一个国家单方面的努力往往无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因此,国际合作和法律保护的手段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能够为各国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共同保护地球家园的生态环境。
国际法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1. 定义环境权利环境权利是国际法中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概念。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共同确认了人类有权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了各国必须致力于保护环境并确保公众能够享受健康的生态环境。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法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兼顾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以确保当前和未来的代际都能够享受到良好的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强调了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权利。
国际法规定各国应当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信息获取、参与决策和访问司法救济的权利。
通过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推动环境决策的透明和公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环境法的保护机制1. 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合作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工具。
这些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保护生态环境所需的法律规则和合作机制,为国际社会合作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框架。
2. 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国际法庭可以裁决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争端案件,为各国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fe0e8c36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3d.png)
浅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全球共同的关切领域。
由于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全球生态环境日益受到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形成了国际法律框架。
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环境法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其发展起步较晚。
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上升,国际环境法逐渐形成。
它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和规范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约束。
因此,国际环境法具有普遍性和全球适用性。
2. 多维性: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方面,如空气、水、土地、生物多样性等等。
国际环境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确保综合治理。
3. 可持续性:国际环境法的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即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利用的资源。
二、国际环境公约的重要性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所达成的法律协议。
通过制定和执行公约,各国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1. 蒙特利尔议定书:该公约旨在保护臭氧层,禁止生产和使用损害臭氧层的物质。
它是环境领域的第一个成功的全球性公约,为后续环境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京都议定书:该公约旨在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
各国同意通过减少排放温室气体来控制气候变化,并实行国际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减缓措施。
3. 巴黎协定:该公约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路线图。
各国同意共同努力将全球气温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采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
三、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前景国际环境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包括:1. 法律强制力不足:国际环境法的法律强制力相对较弱,无法有效约束国家的行为。
2. 合规监督不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很难确保各国履行承诺。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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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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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重要宣言、
决议、大纲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 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国际 环境法的诞生。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二个 重要里程碑。
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为未来20年的发展设定了新目 标,包括消除贫困,满足人民基本卫生需要,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和使 用,保护世界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等。会议把社会发展作为要 素引人可持续发展概念中。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 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
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 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 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等区 域性海域。
一些区域性法律,例如欧洲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发展和弘扬了公众参与的精 神和理念,将其变成了法律的原则和制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知识点一 国际 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中的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治理
![国际中的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治理](https://img.taocdn.com/s3/m/e573bb61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6e.png)
国际中的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治理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使得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并重视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环境问题相互关联,需要通过合作与协调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治理的现状,并分析其挑战和前景。
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环境法作为研究国际环境关系和国际环境行为的法律学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性质:国际环境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则体系,旨在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维护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全球性:国际环境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涉及各个国家和地区。
这种全球性特征使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法律基础。
3. 合作性与协商性:国际环境法通过促使各国合作与协商,形成共同的环境治理机制,以解决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挑战。
合作与协商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国际环境治理的模式与实践国际环境治理是指各国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合作与协调。
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与实践:1. 国际协议:各国通过签署和遵守国际环境协议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比如《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协议通常包含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共识和解决方案。
2. 区域合作:一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合作与协商,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
例如,欧盟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就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区域内环境治理的发展。
3. 全球环境机构: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全球环境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它们通过研究、监管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桥梁和协调作用。
三、国际环境法与治理的挑战国际环境法与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一些重要的挑战包括以下几点:1. 国家主权与合作的平衡: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各国的主权意识与合作需求常常产生矛盾。
如何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实现环境治理的合作模式,成为一个重要难题。
解析国际环境法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
![解析国际环境法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6edbf6ec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34.png)
解析国际环境法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国际环境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来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特别是气候变化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进行解析。
一、国际环境法的意义与目标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建立并加强全球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
其核心目标包括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和减轻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等。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国际环境法中蕴含着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包括公平和合理原则、谨慎原则、预防原则、责任原则、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领域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约束。
三、国际环境法与全球环境保护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公约和协议,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跨国转移、保护臭氧层、防控跨国辐射性污染等。
同时,国际环境法还强调跨境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信息的共享与传播以及环境技术转移等重要方面,促进各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合作。
四、国际环境法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环境法所关注的重要领域。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所达成的两项重要国际协议。
这些协议通过约束各国减排目标、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等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共同行动,努力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五、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前景国际环境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执行机制的不完善、监管和执法难题等。
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技术的进步,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前景是积极的。
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法的落实和监督,推动各国共同努力,实现全球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治理的目标。
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f2e0e77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9d.png)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正文:一、引言⑴背景介绍⑵研究目的和意义⑶文章结构和章节安排二、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的理论基础⑴生态环境的概念和特点⑵国际法保护的概念和原则⑶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的理论探讨三、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法律框架⑴《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的保障⑵《联合国环境规划与保护宣言》⑶《生物多样性公约》⑷《气候变化框架公约》⑸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四、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机制⑴全球环境监测与评估机制⑵全球环境协调机制⑶生态环境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五、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案例研究⑴国际法保护大气环境的案例研究⑵国际法保护水环境的案例研究⑶国际法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案例研究⑷国际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案例研究六、国际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挑战与展望⑴挑战分析⑵对策建议七、附件附件一:《联合国宪章》附件二:《联合国环境规划与保护宣言》附件三:《生物多样性公约》全文附件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文八、法律名词及注释⑴生态环境:指自然界中各种生物与非生物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系统。
⑵国际法保护:国际社会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⑶《联合国宪章》: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的任务和原则。
⑷《联合国环境规划与保护宣言》:联合国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⑸《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社会共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国际公约。
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公约,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国际环境法的调研报告
![国际环境法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af31ab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e8.png)
国际环境法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国际环境法一、引言国际环境法是指用于保护全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框架,其目的是确保人类活动和经济发展不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不断增加,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将对国际环境法进行调研,分析其发展现状和前景。
二、发展现状1. 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初。
当时,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空气和水污染、气候变化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积极采取措施,监管自己的环境政策。
此后,一些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开始合作,共同处理这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2.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机构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负责制定和推动环境相关的国际合作和法律文书。
此外,其他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如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在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3. 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文书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巴黎协定》等。
这些文书旨在保护全球环境并推动各国采取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4.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挑战尽管国际环境法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实施仍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各国在法律实施和执行方面存在差异。
此外,国际环境法往往需要借助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制度来实施,因此各国在落实和执行法律方面的能力不一。
三、前景展望1. 加强国际合作保护全球环境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应加强合作,制定更加具体和强制性的法律文书,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此外,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环境政策,并分享经验和技术。
2. 加强法律实施和执行能力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环境法,各国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通过加强立法和法律实施能力,可以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
此外,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也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帮助国家提高环境法律实施和执行能力。
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
![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https://img.taocdn.com/s3/m/d41435bdd0d233d4b14e69b3.png)
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作者:赵婉丽来源:《现代盐化工》2018年第06期摘; ;要:文章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角度,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主要是为了明确当前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日后科学合理地应用该项法律奠定基础。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生态环境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污染。
结合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并将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加以有机的结合,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首先分析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其次,探讨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制度的二元结构;最后,研究新《环境保护法》的突破和创新情况。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属性;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作为工业大国,我国的工业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大肆生产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失衡。
从某种角度而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逐渐开始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
本文在研究中,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及制度的二元结构分析,能够从比较全面的角度实现对环境标准和使用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剖析,以期促进对生态平衡发展。
1; ;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1.1; 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1]。
二者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显著的区别。
新《环境保护法》中,有法规条例对环境质量标准加以规定。
比如,在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中,就有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该条例的第三款中明确指出,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基准研究的重要性进行了确认,从根本上提出,环境基础研究是环境标准能够被科学制定的重要基础。
环境基准,实际上就是从环境科学的角度上出发,在特定的环境范围内,污染物对人体或是对其他生物,均不会产生过大的损害。
通常来说,环境基准作为客观的定值,是科学制定环境标准的关键性依据。
《国际环境法概述》课件
![《国际环境法概述》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c01f11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b.png)
2 保护对象
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域、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以及人类和未来世代的 权益。
国际环境法与国家环境法
1
关系及区别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
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
2
的,而国家环境法是各国单独制定和实 施的环境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概述》PPT课件
国际环境法概述 什么是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层面上,为保护和促进全球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和定义 国际环境法具有全球性、跨国性、综合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主要协定和公约
主要国际环境协定和公约包括《气候变化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国际环境法对中国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导
和借鉴,也促使中国更加积极参与保护
全球环境的行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文件的分类
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文件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国际公法案例等。
国际环境法的实践
应用与效果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具有全球影响力,并在许多环境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挑战和前景
国际环境法面临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演变和挑战,但也提供了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国际环境法的实质
1 基本原则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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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属性探讨直面燃眉的各种世界性环境危机,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趋势和首要任务。
伴随着人类自身环保意识的增强、自发性的环保运动的展开,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初国际组织的介入,拉开了“环境新时代”的序幕。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世界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一个因应现实的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环境法。
不过,因为国际环境法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所以有人认为,“国际环境法”这个概念并非名副其实,极力否定国际环境法是“已经形成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环境法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本文试以此为主线展开分析,阐述观点并加以论证。
一、国际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的,她是伴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对人与自然关系准确掌握的基础上,为应对世界性环境危机而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
我们只有明晰了环境问题的实质以及环境保护的终极目的,才能对国际环境法形成准确的理解和理解。
其一,要尊重自然的生存权。
必须看到,自然不是机械、沉寂的,而是充满活力、与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
实际上,物质的统一性表明,人类仅仅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员,大自然不但对人类有工具价值,也有自身的价值,人和自然都要尊重客观法则。
学界也正是在研究了人类与自然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后,建立起环境伦理观点的。
进言之,自然也有其生存权,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便是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将道德关怀扩展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实际上就是注重自身存有的利益、幸福和命运,是人类最有意义的尝试。
当人类能以反映人与自然的准确的伦理关系来指导其道德生活时,人类将会获得更大的自由。
而且,伦理不但是一种观点,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力量。
通过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代内、代际公平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核心,在当代和未来世界中,借助一定的社会结构,能够对既有的环境道德产生抵消作用,进而推动人类发展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
所以,必须明确,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
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
[1]其二,要知晓人类的共同利益。
人类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整体利益”,并非各国兼有之利益,而是特指不能够将其分配给哪一个特定国家的,是各国之间不可分的“集体的利益”,是不能归属于某个国家或特定国家之间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属于国际社会的(人类整体)的集体的“整体利益”。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前者包括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消耗、保护地球的生命力和多样性等等;后者包括维护人类健康,改善人类生活水准,促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显然,国际环境法是属于为人类共同利益而制定的规则。
[3]可见,人类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换言之,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类自身的存续问题。
所以,要保持环境的和谐健康与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变革。
而人类的意识尚未达到使人类自觉行为的境界,法律在这种变革中担任着重用角色。
国际环境法的诞生,无疑是促动和保障这种变革的催化剂,她以其新的理念、新的原则、新的措施、新的制度为实现人类的共同事业、共同福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之外,其自身也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如她的公益性、边缘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她的法律渊源不但包括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还包括某些国际宣言或决议;她的主体不但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个人。
应该说,这些特点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个性,但并不削弱她作为法的基本属性。
尤其是在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这大多是因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所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与强制性。
例如,作为国际环境法渊源之一的国际环境条约在其形式及内容上具有其特殊性。
它们大多采取框架条约———议定书的模式。
通常先就环境保护的某一问题签订框架条约,做出原则性的保护规定,然后将具体的事项通过议定书和附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一般不对所调整的国际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一次规定得全面而又具体。
这种“框架”形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有利于就重大原则问题在缔约国之间达成一致,不至于因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分歧而影响合意的最终形成;二是有利于条约的修订,框架模式下,缔约方能够单独对议定书和附件所规定的非重大原则条款实行修订,这并不影响整个条约的效力。
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等均属这种情况。
甚至还有一些条约如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因为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导致的差异,不能在公约中将遗产保护措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
那么,上述情况是否有损这些条约的法律强制力呢?对此,作者认为,国际环境条约在形式上所体现的特殊性是针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而做出的灵活处理,如果认为这是国际环境条约在某些条款中强制性和明确性的弱化,进而否定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效力,其实是不合适的。
条约即是法律,某项规则一旦以条约的形式加以规范,就具备了国际法上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约束力。
它不同于可有可无的建议或口号,也有别于可供当事国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而是具有明确和重要法律意义的法律规范。
国际环境法是年轻的法律部门,原则的规范作用对其来说是巨大的!大量的框架条约虽未制定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却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不能所以弱化其法律性,体现在框架条约中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在国际环境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当然,国际环境法并不会停留至此,而是要争取更大的发展。
在国际公约中,当前的“框架”、“原则”阶段仅仅一个必经的过程,最终是要为各国设定环境保护法的具体义务。
此外,国际宣言或决议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特殊的意义。
从国际环境法诞生伊始,国际组织就以其特殊的职能发挥着重大作用,成为国际环境法重要的主体之一。
所以,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国际宣言和决议的法律效力尤为突出和重要。
其一,某些综合性国际环境宣言、声明具有较高的号召力,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能够说对国际事件的影响力不亚于条约,如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内罗毕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2年《可持续发展宣言》中的一些原则,反复体现在各环境公约的条文当中形成了一种累积的法律效力,成为指导国际谈判与实践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其二,对于国际组织依据条约做出的决定,如国际捕鲸管制委员会根据《国际捕鲸公约》于1982年做出的《关于禁止商业性捕鲸的决定》、《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约》(1972)的成员国协商会议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对海洋倾弃核废料的决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大会于1989年制定的《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的决定》、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做出的《关于确认伊拉克因为入侵科威特而引起的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决议》等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源于相关条约,它们的目的是执行、补充或修订相关条约,是条约效力的体现,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
可见,即使《国际法院规约》未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法律文件列为国际法的渊源,历史上也有很多人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属于建议的性质,但我们认为,在国际环境法中,国际宣言和决议是“确立国际法规范的辅助手段”,是一种促动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性规范渊源”,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5]作者要强调的是,“法”只有是与非的区分,国际宣言和决议也只能是以“有法律拘束力的”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来区分。
“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宣言和决议”就是法,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宣言和决议”能够说是法的发轫阶段,对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国际条约的产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却不能称之为“法”。
所以,属于国际环境法渊源的国际宣言和决议理应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那一部分。
三、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法是公正的化身,不是一个能够量化的范畴,法就是法,不应存有软硬之分,一法不会比另一法更具法律性!某种规则称之为法,必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否则只能被认为是礼让、道德或道义、建议或标准。
在立法和实践中,凡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规则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
[6]针对国际环境法来说,她是国际法的新部门,与国际法一样,国际环境法是“法”———这是不容置疑的!即使,仍有国际法学者认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较弱的法律。
这实质上是由国际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7]因为国际法既没有具有一般权力的国际立法机构,也没有能够执行法律的国际行政机关,国际法院也没有全面的、强制性的管辖权,国际法依赖的是世界各国的自觉遵守。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部分,显然也具备了上述特征。
同时,与国际法的其他领域面临的问题一样,国际环境法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为此,该法律部门往往被认定具有“脆弱性”。
不过,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国际法或者说国际环境法的这个特性而否认其作为“法”的性质,更不应利用这个特性而弱化其作为“法”的拘束力。
假设国际法拥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来保证其实施,那便不再是国际法而是“世界法”,这就彻底否定了国家主权。
所以,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要求各国秉承世界环境理念实行国际合作,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利益。
因为国际法强制实施的手段不多,所以国际法的实施一直被学者们认为是国际法的一根“软肋”。
在众多的国际条约中,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状况明显要好于其他类型的条约。
原因是国际环境法除依赖一般国际法的实施手段之外,还采取了一些独特的内部化实施机制,即通过组织缔约国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定期提交报告、相互监督审查报告、根据报告讨论资金、技术援助的具体办法等各种方式来实施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法和制度。
国际环境法还将在条约的执行上有新的发展和突破。
[9]尤其是关于“国际环境条约的不遵约机制”理论的提出,对敦促和协助缔约方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为国际环境援助制度的强化与补充,该机制必将为国际环境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在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二届国际法论坛上的发言中所强调的,不遵约机制是人类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的重大创新,更是承载国际环境法走出发展困境的破冰之船。
总来说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