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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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站楼规划设计,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我司组织相关单位总结借鉴国内外建设实践和技术规范,研究编制了《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编写组联系人电子邮箱。

相关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赵洋,电话:186****7984
联系人邮箱:zhaoyang2@
民航局机场司2024年1月2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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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0-12-18执行日期:2000-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它交通方式的规划;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九附件,包括: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7•【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民航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际航空枢纽是航空运输服务体系的核心节点,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民航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航空出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我国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谋划不深、枢纽竞争力不强、协同运行效率不高、国际运输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高水平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提升民航国际竞争力,更好发挥民航国家重要战略产业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牢牢把握国家对特定地区的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定位清晰、各具特色、竞争力强的航空枢纽功能体系。

以推进一批夯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重要政策实施为抓手,以推动国际航空枢纽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规划建设更加优化、运行管理更加协同、运输服务更加高效为重点任务,推动国际航空枢纽资源优化配置,打造2-3家世界级超级航空承运人,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航空枢纽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功能,打造一批面向特定区域的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航空枢纽,为更好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美好航空出行需求,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民航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学院,中航油总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公司(设计院、所),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安全技术中心:现将《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机场土地,保证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适应民航体制改革、企业改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机场管理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用机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

民用机场用地指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机场场内用地,场外通信导航设施、供油、排水等设施用地,以及机场规划范围内土地;不包括产权属军方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订行业有关管理规章,指导、检查地区管理局及机场管理机构的用地调查、规划、土地登记、用地纠纷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场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协调及报批,配合国土资源部协调新建机场项目用地计划及前期预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监督管理。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296号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296号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各机场: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希望财政部进一步明确。

为了使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民航总局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50%留成部分能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问题。

少数地区擅自规定,将民航总局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50%缴入地方国库(或行政性收费专户),并规定机场建设费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等。

财政部财工字[1996]373号文件,对民航总局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的缴库方式和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请尽快予以纠正。

二、关于股份制等联合投资、联合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如何缴库问题。

以民航总局管理为主(即财务隶属关系在民航总局)的联合投资、联合管理的机场收取的,100%缴入中央国库;以地方管理为主(即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联合投资、联合管理的机场,由省级财政部门将机场管理体制的文件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收取的机场建设费,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关于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50%留成能否纳入地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问题。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为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顺利服务,规范机场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一、机场规划与布局(一)机场规划1.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区域空中交通需求,制定机场规划,包括机场的区位选择、规划范围、布局设计等。

2.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机场布局1.机场应合理布局,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办公区、货运区、供电、给排水、通信、气象等设施的位置和功能配备。

2.机场布局应考虑飞机起降、旅客和货物流动的要求,确保高效运营和服务,降低风险。

二、机场运行与管理(一)机场运行1.机场应具备安全、畅通、高效的运行能力,提供航班起降、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服务。

2.机场应制定安全运行规程,监控飞机、航班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联络、调度和协调,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

3.机场应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飞机准时起降、航班平稳运营。

(二)机场管理1.机场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章。

2.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机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机场管理应加强与航空公司、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机场的发展。

三、机场安全与保障(一)机场安全1.机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飞机、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情况,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2.机场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机场应配备消防、安检、航空保安等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飞机、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二)机场保障1.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班保障机制,提供飞机的维护和修理、燃油供应、食品供应、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

2.机场应确保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升级更新,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3.机场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做好应急处置,确保运行安全和服务顺畅。

四、机场服务与便利(一)机场服务1.机场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机场导航、停车服务、行李搬运、签证办理、商业服务等。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现发布《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蒋祝平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改扩建运输机场:3~5年
改扩建运输机场从立项批复到竣工验收 名称 批准立项 验收 重庆二期 2008年2月 2010年12月 西安二期 2007年4月 2012年3月 乌鲁木齐三期 2006年11月 2009年9月 虹桥二期 2007年2月 2010年3月 历时时间 2年10个月 4年11个月 2年10个月 3年1个月
五、通用航空企业投资效益分析 六、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1 2 3 4 5
运输机场的现状及规划 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的建设时间
运输机场建设投资情况
支线机场运营困难的原因分析
1、运输机场的现状及规划
飞行区指标I
1 2
3 4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米)
<800 800~<1200
机场拥有宝贵的空域资源
4、运输机场建设时间
新建运输机场:5~10年
新建运输机场从选址批复到竣工验收 名称 批准选址 验收 昆明新机场 2004年6月 2012年6月 合肥新机场 2006年4月 2012年 浦东机场 1994年3月 1999年9月 广州新白云机场 1997年7月 2004年6月
历时时间 8年 6年 5.5年 7年
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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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二、通用航空发展情况概述
三、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情况
四、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五、通用航空企业投资效益分析 六、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提纲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二、通用航空发展情况概述
三、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情况
四、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200~<1800 ≥1800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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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执行日期:2000-12-18
(简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
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
畅;
(
(
(
发展;
(
(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
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
3
4;
5
7
8
9
10
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
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
(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
(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
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
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
8
3
1∶
局”
批。

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
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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