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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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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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

内容提要 : 在民法领域 ,除法律行为外 , 事实行为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事实 , 但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少。文章对事实行为的界定、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以及事实行为的特征、类型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在民法领域 ,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 , 但

为了实现私法自治 , 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 , 从而导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 , 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与此同时 , 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 , 缺少应有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事实

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 , 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

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 , 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

规范、习俗规范进行者 ,如非人际关系 ,特别是一个人私人的好恶、生活方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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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构成一个“法外空间” [1]。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生活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诸如人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这些生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入了所谓法内空间。属于法内空间的生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又被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

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2]。由此可见,所谓事实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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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这一定义表明:首先,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否包括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对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划分。学者们普遍将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违法行为和适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或容许行为,它又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事实行为只能是适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首先应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

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均是适法行为,事实行为既有适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完全符合事实行为的本质属性。比如侵权行为,完全具备事实行为的特征:其一,侵权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对外界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二,侵权行为一经构成即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它与事实行为在法律控制上并无实质区别;其三,侵权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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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与事实行为一样,因符合事实要件而成立,并且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实际上更具有典型性。正是由于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具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因此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也是相同的。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违法行为另有名称(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并且有专门规定,因此就将其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所以事实行为只指适法行为。这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因为适法的事实行为同样另有名称并且法律对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加工、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所以,以法律另有名称和专门规定为由,将违法行为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是站不住脚的。事实行为在范围上应是指除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它既可以是适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作为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由于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因此,如何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的问题,是正确认识事实行为的关键。

1.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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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凡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在内都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行为。但是,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可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前一个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以由公法来规范。后一个领域由于只涉及市民的个体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现的是个人意志,所以由私法来规范。

私法所适用的领域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就是个人的生活事项自主决定、自主实施、自主负责。然而, 属于当事人自治的那一部分,如果完全操之于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做出决定,不免引起混乱,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所以,“一方面私法不能不自治,他方面私法自治确有堪虑之处;为寻求其间之平衡,遂为私法自治设置门槛,此门槛即法律行为也” [3]。可见,为使私法自治不致脱离轨道,民法乃设计出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即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如由当事人自行安排者,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并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方可。这样一来,私法虽然自治,但因受制于法律行为之设计,依旧必须在相对确定之轨道上运作。由于法律行为有了其独特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遂而导致法律行为从事实行为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状况,这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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