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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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0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0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0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王某因患癌症去世,这在民法上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B.事件C.事实行为D.状态正确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状态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知识模块:民法学2.以下选项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王某应赵某之邀前往水库钓鱼,钓鱼时不慎落水身亡B.甲和乙相约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C.李某对陈某说,下个月如果加了工资就请其吃饭D.甲和乙某日发生争吵,甲把乙打成重伤正确答案:D解析:A选项属于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B选项中的当事人的商谈行为没有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签订开发合同的行为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C选项属于好意施惠。

D选项属于行为中的不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

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知识模块:民法学3.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 )A.买卖合同B.合同的标的额C.交付标的物的行为D.所要买卖的货物正确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行为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行为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

那么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为事实⾏为,是指⾏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1、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其必备要素,⽽民事⾏为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2、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民事⾏为依据⾏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3、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以⾏为⼈具有民事⾏为能⼒为⽣效条件。

如:先占、加⼯、⽆因管理⾏为、遗失物的拾得⾏为、埋藏物的发现⾏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为等均属于事实⾏为。

事实⾏为事实⾏为,是指⾏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就民法⽽⾔,⾏为区分为民事⾏为和事实⾏为两⼤类。

民事⾏为民事⾏为是民事法律⾏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为、⽆效民事⾏为、可撤销的民事⾏为、效⼒未定的民事⾏为,不包括侵权⾏为、违约⾏为、⽆因管理⾏为等事实⾏为。

区别1、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其必备要素,⽽民事⾏为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2、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民事⾏为依据⾏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3、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以⾏为⼈具有民事⾏为能⼒为⽣效条件。

如:先占、加⼯、⽆因管理⾏为、遗失物的拾得⾏为、埋藏物的发现⾏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为等均属于事实⾏为。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51无论是在国内民法还是国外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都十分重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但是当时内容只有一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也知道旧的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完善了很多民法上的制度,其中就包括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对以往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使得无因管理制度更适合当前社会和法律发展形势。

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界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部分。

我国民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债务关系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准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是谓无因管理。

”这是《民法典》对无因管理法律上的定义。

实施管理行为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方为受益人,发生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针对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一直以来争议较多。

按照民法理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准契约说,二是事实行为说。

 准契约说认为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准合同的一种。

将无因管理认定为准合同的原因在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效果上介于契约与侵权责任之间。

一方面,契约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为前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委任及其他协议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契约。

另一方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侵权的范畴。

正是由于无因管理在法律上的这种特殊形态,罗马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准合同。

但无因管理被认定为准合同的观点目前已经逐渐被各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所摒弃。

但仍有一些国家采用此观点,如法国民法将无因管理法认定为准合同。

事实行为说是当前司法实务与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属事实行为的无因管理与属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契约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况并对其进 行 了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 】 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区分
民法作 为规 范策 略 ,旨在协调冲突 ,规范社会秩序 。作 为民法调整的社会现象 ,必须是 能够被描述和解释 的 “ 民事 法律事 实”或者 “ 民事法律关 系” 。“ 民事 法律事实”与 “ 民 事法律关 系” 的不 同在 于 : “ 民事 法律关 系 ”是 静态 的,它 有 着固定的对应关系 ,而 “ 民事法 律事实”则是引起这种 固 定 对应 关系变动的情 况。 民事法律事 实 ( 一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 也称 事实 ,是在 民事规范下 , 导致 民事法律关 系产生 、变化 和消失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 关 系是 在法律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整规范 的结果 , 在逻辑上 , 种法律关系 由一个 主项 和一个 谓相构成 。主项是对某种法 律 必备事实 的描述 ,谓相是对 法律 后果的描述 。所 以,法律 要件的主要 内容是法律事 实 ,某项法律要件具备相应法律 事 实 ,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产便产生相应 的法律效果 。 ( 二 )类 型。法律 事实种类 很多 ,在 民法上 一句事实是 否与人 的意志有 关 ,将民法事实分为事件及行为两个大类 。 和人 的意志无关的事实叫做事件 。事件是导致法律关 系 变动的 自然现象 ,例如地震 和 自然死亡等 。前者伴 随着房倒 屋塌会 出现所有权的消失 ,后者会随之 出现继承关系 。 行 为是在人 的意志作 用下出现的法律事实 。行 为是法律 范畴内最常见 的法律事实 。行 为和人类意志有关 ,依据 意志 有无对外表达意思 的作用 ,将 行为区分为表意行为 与非 表意 行为。 二 、民事法律事 实类型区分现状 民事法律事 实作为法 律事实 的一种 ,同法律事实 一样 ,
五 、 结 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一般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 的保护性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行、无民
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
•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 法律行为。
• 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 •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
• 3.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效果由意思表示决定。事实行为的 效果直接由法律规定,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 行为
• 划分标准:以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还是双方 或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 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数个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合同法》F342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一般要件是指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 1.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两个意思表示 对应的一致;多方法律行为需要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时 是 不会在主 观 上 去追求一 个 违 法 的 需要 受 到 法 律 制裁 的 结果
,
其次 这 两 种行 为是 否有效 的要件 不 同 前面中提 到 了法 律行为 的 必 备 要 素 即意 思 表 示 其实意 思 表 示 同样 也 是法 律行 为 是 否 有效 的 必 要要 件 也 就 是说 意思表示的 无 效会 直 接 导致 法律行 为的无 效
, , , 。
例 如甲 打伤 乙 甲在 实 施 其 行 为 时 并 不 是想着要 让 自己 受到法 律制 裁 至 于 可 撤 消的 法律行为 与 无效 的法 律行为 如 何 认定 的问题 综 上 民事 法 律行 为应 是 公 民或 者 法 人 设 立 变 更 终止 民事权 利 和 民 事义 务的合 法 行 为
, , , ,
的法 律事 实 当然 具 有诸多共 性


正 如上 文 中所指 出 真 正 可 以区
, , ,
,
分的 法 律行 为与事实行 为其实只 有狭义 上 的 事实行为 这 样无 疑会 让 人 对 这 两种行 为 的认 定 发生混 乱 因为 在 司 法实践中 多数情 况 下 人 们 所 认 识 的只 是广 义的 事 实行为 而 很少 去 分析一 个行 为是 否 是法 律 行为
,
是 事实行 为

法律行为 与事实行为作为引起法 律关系产 生 变更 和 消灭
,

一 民法 中的 法 律行 为 的 概念 要想很好 的 区 分 法 律行 为 与事 实行 为 首 先 要 了 解 它 们 的概 念 法律行 为的概念 问题 长 期 以来 一 直 在学术界存 在 颇 多争 议 其争 议 并 非针对 概念本 身 即
, , ,
中 图分 类号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是否具有直接的⼈的意志性⽽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为。

事件,是指其本⾝不直接包含⼈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为,是受⼈的意志⽀配的活动。

是否和⼈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的意志⽆关,是指事件本法律,⾝并不直接含有⼈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为原因引起的,⼈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并不直接含有⼈的意志性,因⽽它仍然与⾏为相区分。

例如,甲将⼄杀了,甲的杀⼈⾏为与⼄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然事件与⼈为事件。

⾃然事件,是指与⼈的意志完全⽆关,纯由⾃然原因发⽣的事件。

如⼈的出⽣和死亡、⾃然灾害、⼀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

⼈为事件是指由⼈的⾏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为事故、⼈为原因引起的死亡、⼈的失踪。

可以看出,事件与⾏为⼀对范畴,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是否直接与⼈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为⼈是否进⾏意思表⽰,可以将民法上的⾏为分为表意⾏为和⾮表意⾏为。

表意⾏为,是指⾏为⼈通过意思表⽰进⾏的⾏为。

表意⾏为包括民事法律⾏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待定民事⾏为、⽆效来源:考试⼤民事⾏为。

⾮表意⾏为是指当事⼈⽆须意思表⽰⽽实施的⾏为。

主要包括事实⾏为、违法⾏为。

事实⾏为是指⾏为⼈主观上并没有产⽣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著作、⽆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总之,法律⾏为与事实⾏为统属于⾏为范畴。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为是否包含意思表⽰,⾏为以意思表⽰为要素的,是民事⾏为,否则,就是事实⾏为。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英文回答:In civil law, a factual act is a unilateral act that is not intended to create legal consequences but may havelegal effects. For example, the payment of a debt is a factual act that extinguishes the obligation to pay.In the context of contracts, a factual act can be used to perform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For example, if a party to a contract agrees to deliver goods,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s a factual act that fulfills the party's contractual obligation.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y means of a factual act is subject to a number of rules. First, the factual act must be objectively capable of fulfilling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For example, the delivery of a different type of goods than the one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would not be an effective performance of theobligation to deliver goods.Second, the factual act must be performed by the party who is obligated to perform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For example, if a party to a contract agrees to pay a sum of money, the payment must be made by the party who is obligated to pay, not by a third party.Third, the factual act must be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if a party to a contract agrees to deliver goods by a certain date, the delivery must be made by that date.Finally, the factual act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For example, a party to a contract cannot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 in a way that is intended to harm the other party.中文回答:民法上,事实行为是指不以产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但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

2021年9月第23卷第5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Sep.2021Vol 23No 5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崔拴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㊀㊀[摘㊀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法律行为归入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存在着争议㊂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归入前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但是,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也存在若干不足㊂如果从 民法对相关行为的态度 等角度出发,把 合法/被许可行为 违法/不被许可行为的二分法改造为 民法许可/倡导的行为 民法既不倡导㊁也不禁止的行为 民法完全禁止的行为 等类型系列,则可克服前述二分法以及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弊端,能够合理解决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关键词]法律行为㊀法律事实㊀合法行为㊀违法行为㊀类型化[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19FFXB067)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崔拴林(1977 ),山西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㊂①㊀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②㊀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㊂③㊀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㊁95-97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3页㊂④㊀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4页;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52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页㊂⑤㊀参见薛军‘法律行为 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⑥㊀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0,90页㊂一㊁引言在我国民法学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聚讼纷纭,甚至被认为是 我国民法中最大的谜团之一 ①㊂这一争议实际上形成了 问题束 ,涉及三个方面的子问题:第一,有效法律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本质?这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㊂第二,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是否妥当?这涉及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第三, 法律行为 概念的内涵之中是否应含有 合法 这一本质要素?这涉及 法律行为 概念的界定问题㊂笔者已经撰文分析过第一个子问题,本文拟探讨第二个子问题㊂故此,分析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有助于全面解决围绕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的理论争议㊂另外,由于我国民法学理上对于法律事实(特别是其中的行为)的类型区分也存在不同观点②,因此探讨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也有助于在学理上合理地界定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类型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 理论中,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之 行为 里的 合法行为 ,③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不少学者赞成此说④㊂不过,也不乏反对的观点㊂比如,有学者在主张法律行为具有 规范性本质 的同时,认为法律行为不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也不能通过 合法性 标准来评价⑤;据此,法律行为当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㊂另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表示行为 而非合法行为⑥㊂由此可见,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之 合法行为是否妥当,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值得进一步辨析㊂笔者认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并不能全面反映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多种样态,将法律行为归类为合法行为也会造成若干逻辑困境,但反对这种分类的代表性学说(即 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的二分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㊂故此,理论上应该对法律事实中之行为. All Rights Reserved.的分类㊁法律行为的归类提出新的范式,以解决现有的争议㊂本文拟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来说明法律事实概念的内涵以及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理由;其次,分析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 的逻辑缺陷;再次,运用 类型 式思维方式,对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提出本文的解决思路;最后,分析法律事实中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不足㊂二、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分类依据与法律行为的传统归类(一) 法律事实 概念的界定法律事实 一词译自德文词juristischeThatsache/Tatsache,根据萨维尼的界定,它指向产生或终止某项法律关系的所有事情,这为后世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提供了认知基础㊂①不过,学理上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理论范式来分析法律事实,却存在 规范说 与 事实说 的分歧㊂这种分歧对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㊁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此等 合法行为 等问题的分析产生了影响㊂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有两种理路㊂一种是偏重于从具体事实的方面出发,将法律事实界定为社会生活中为法律所调整的客观现象,这些现象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事实说 ②㊂一种是侧重从法律规范构成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事实理解为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Tatbestand)的同义词,据之,法律事实就是能作为此等构成要件并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规范说 ③㊂从学理上讲, 事实说 有如下缺陷:①法律事实应该是超越具体事实的抽象事实,但该说却认为,实存的具体事实只要受法律调整,就是法律事实㊂②该说认为,法律事实是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事实㊂这一认识不够全面,因为与法律事实密切相关的除了法律适用,还有立法环节㊂比如,立法会设计出尚未出现的事实样态,‘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的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为适例,若法律中不规定该事实样态,则现实中都不会出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具体事实㊂可见,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绝对不是具体事实,而是立法者为了调整既存现实或引导社会发展而提炼出来的抽象事实㊂③若将法律事实定位为具体事实,则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与意义会受制于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常识㊂然而,尽管相关法律概念会与日常用语在表述上有重叠,但二者的意义却绝非必然相同④,而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前者㊂据此,界定法律事实,应该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规范的逻辑构造㊁价值取向等方面展开,而不能从生活常识上展开㊂⑤相较于 事实说 , 规范说 更有道理,后者的观点主要是:①法律规范最常见的逻辑构造是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从构成要件产生法律效果的角度看,构成要件与法律事实的功能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构成要件⑥㊂②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同,在划分构成要件时,最根本的分类标准也就是不同的法律事实㊂通过划分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类别,相应的具体事实应该归属于哪种法律事实㊁应该由哪种法律规范调整,才有了明确的依据㊂③在接受法律调整之前,具体事实的法律意义无法从其日常意义中得到说明,所以只有当具体事实被它纳入相应的构成要件时,其法律意义才得以确定㊂故此,构成要件乃是涵摄具体事实的标准工具,相应地,具体事0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⑥Vgl Schmöckel/Rückert/Zimmermann(Hrsg ),Historisch-kritischerKommentarzunBGB,Bd I,Tübingen2003,s 357ff 转引自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页,注②㊂参见王伯琦‘民法总则“,1963年,第119页;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1960年,第214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㊂另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3页;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0页㊂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1958年,第231-232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㊂另见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298页;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页㊂比如,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仅指相关法律事实所产生㊁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是指日常用语中的 由人(而非其他生物)实施的行为 ㊂故此,罢工㊁战争虽然属于日常用语中的 人的行为 ,但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20㊁54页㊂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实只有通过涵摄而联结于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意义①㊂综上,只有基于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才能准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内涵,也才能了解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和 违法行为 的原因㊂(二)法律规范构成理论是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一个依据基于 规范说 ,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是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如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而非甲砍伤乙这样的具体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分类实际是对包含不同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的归类,民法学由此不再直面具体行为,而是直指抽象规范㊂故此,具体的行为并无不言自明的法律定性,这种定性是相关法律规范基于特定考量赋予具体行为的㊂比如,就无权处分而言,在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118条语境下构成法律行为,在该法第184条第1款语境下则构成侵权行为㊂可见,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具体行为的定性,后者要受到前者的塑造㊂根据常鹏翱教授的观点,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二者的分类与名称也是根据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理由主要是:从逻辑层面上讲,在法律事实应基于法律规范来理解的前提下,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其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质的不同㊂这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构成要件上看,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㊁违法行为对应着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㊂A 违法行为对应着法律责任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如甲偷窃了乙的财产,就构成违法行为;B 合法行为对应着无制裁导向的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不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㊂②从法律效果上看,A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形态,这是法律施加的制裁㊂B 合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含民事责任,而有多样化的内容㊂亦即,在确定上述两类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法律效果起到了决定作用:若某类规范使行为人承担制裁性结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违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侵权行为㊁违约行为等;反之,若某类规范并不导向责任承担的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合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②㊂可见,基于 规范说 的理路,法律事实是产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规范要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由此分别指向构造不同的法律规范,它们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无法混同㊂故此,法律规范理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一个基本依据㊂(三)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的其他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注意,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所隶属的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一词有不同表述,其中较为常见的表述是erlaubteHandlungen㊁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erlaubtesVerhalten㊁rechtmäßigesVerhalten③㊂其中的rechtmäßig只有 根据法律的㊁合法的 之义项,erlaubt一词本意则是 被许可的㊁被允许的 ④㊂Handlungen与Verhalten在这里则都指人的举止或行为⑤㊂故此,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本身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义㊂结合法律行为制度的通例,特别是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规则来看,法律行为之所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除了法律规范构成理论之外,还有其他理论依据㊂首先,从法律行为的成立来看,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单个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唯一要素,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此,只要存在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已成型,此时无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因素㊂既然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要素,则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㊂1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④⑤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7页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7-73页㊂相应地,unerlaubteHandlungen㊁un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RechtswidrigesVerhalten等是 违法行为 的常见表述㊂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5-97页㊂潘再平主编:‘新德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第933㊁350页㊂在法律事实理论上,Handlungen和Verhalten都指涉人的思想和身体上的有无举止或有无活动等状态㊂参见台湾大学法律学院㊁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9-80页;[日]古田裕清‘日本的法律用语与德语 关于 行为 “,崔延花译,‘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7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其次,上面提到,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的意涵㊂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意涵呢?笔者认为,从价值层面上讲,法律行为的制度设计在初衷上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所以,法律行为作为私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然是法律上被许可㊁被允许 的行为㊂类似地,尽管准法律行为的效果是法定的,但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为了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有意识地或者故意做出这种行为,同时,准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利益格局决定了这种行为也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如行为能力㊁意思瑕疵㊁代理等规定①㊂故此,准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辅助工具㊂另外,事实行为在常态下是行为人不违反法律㊁依据自主意识而引起某种事实后果的行为,有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也可以为行为人提供自治的契机㊂比如,虽然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但其构成要件之一是 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先占人能够获得物的所有权,这完全符合先占人的主观意愿㊂故此,这种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为行为人创造自治的空间㊂由此可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许可的㊂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必然是法律所不许可的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行为因当事人不适格(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或没有代理权)㊁有意思瑕疵㊁缺乏处分权而导致无效㊁被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换言之,法律行为并非出于违反禁止规范(特别是合法上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是由于违反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③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秩序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是既非 许可 也非 不许可 ,这也是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之下,公权力并不会过度干预私人生活的体现(详见下文的分析)㊂如果理论上把法秩序对于不同行为所持的态度仅仅归结为非此即彼的 许可 和 不许可 ,那么,这类法律行为也只能归入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列㊂综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涉及违法性因素的考察,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本旨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这两个方面也能作为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的行为 的依据㊂三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之传统归类的不足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进而将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合理地描述民法上具有不同特质㊁过渡状态或混合形式的诸多行为,因而存在若干缺陷,兹分述之㊂第一,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最大不足是,在 合法行为 所包含的法律行为之中,存在着 因不合法而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故此:该二分法面临一个基本的逻辑困境:为何存在 不合法 因素的几类法律行为却属于 合法行为 ?申言之,由于私法自治秩序的建立亦须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故此,①从正面来说,法律行为须 合法(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 才能有效,这是私法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不当管制④㊂所以,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合法行为 即指 因合法而有效的法律行为 ㊂②从反面来说,法律行为因这些原因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㊁行为违反私法上的相关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善良风俗 而存在效力瑕疵时,这种 不合法 也只是从反面阐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内含的强制要求,就不能产生意思自治的效果㊂此外,法律行为因违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则不是私法自治的内部逻辑使然,而是缘于国家认定法律行为具备反社会性,故而从外部强行干预法律行为的效力,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制裁⑤㊂据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不合法行为 则有两种内涵:一是 因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需的强制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2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LudwigEnneccerus/HansCarlNipperdey,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EinLehrbuch,zweiterhalbband.15.Aufl ,J.C.B Mohr(PaulSiebeck)Tiibingen,1960,S.86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9页;梁慧星㊁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02页㊂德国学说针对强制规范区分 禁止性规定 与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㊂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有关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行为之法定要式性的规定都属于后一种规范㊂这种规范旨在限定私法主体自治的范围,并调和不同私法主体之间彼此自由的互相冲突㊂参见胡坚明:‘德国法上违反禁止性规定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㊂参见崔拴林‘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探讨 以法律行为之效力来源为问题导向的分析“,‘江海学刊“2020年第5期,第166-170页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3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行为 ,一是 因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法律行为 ㊂由此可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首要缺陷就是: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难以涵盖法律行为制度中的 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 ,也难以体现 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所具有的两种内涵㊂相应地,前述 规范说 在论证法律事实中之行为划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合理性时,认为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概念所指涉的具体行为不具备违法性要素,就是有失偏颇的㊂实际上,该观点本身也承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必然涉及行为的 违法性 问题,其具体论述是: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法定生效要件,就可以说法律行为 有了违法性 ,就会导致其效力瑕疵㊂ 换言之,在有效要件的角度区分法律行为合法或违法,结果指向有效和效力瑕疵之分,这与作为法律事实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意义大不相同㊂ ①据此,该观点既然认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也存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而且这种两分法与法律事实层面上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大相径庭,这就相当于为本文的上述观点提供了佐证㊂第二,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㊂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旨在创立自治规则的行为,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乃至违法行为)都不是这种行为㊂维尔纳㊃弗卢梅就此指出: 所有可以在抽象 法律行为 概念之下予以理解的行为类型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皆旨在通过制定规则来达到形成㊁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目的 , 以此为目的制定的规则正是法律行为与那些法律效果基于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定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所在㊂ 此谓 法定构成要件 即指其法律效果完全法定而无意定成分的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它不属于行为人旨在制定某种规则的行为,所以它不构成 法律行为 ②㊂据此,只有法律行为才涉及 行为作出的规则是否生效 的问题,而其他几类行为都不涉及 是否生效 ,只涉及 是否成立 的问题㊂由此,一方面,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的共性在学理上用 合法行为 一词表达,另一方面, 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也只能使用 合法 一词来表述,这就造成两个不同语境下的 合法 表述雷同但意义脉络不同的结果㊂可见,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只能描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不能描述法律行为的 效力状态 这个迥异于其他行为的独特内容,所以,将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凸显法律行为与后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㊂第三,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二分法中,有些兼具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特质的㊁具有混合形式的行为难以得到合理的界定㊂从实证法上看,法律事实中存在着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违反(公法上的)禁止规范或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民法中之禁止规范(如‘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㊁违反刑法中针对某些物的禁止规范(如‘刑法“第347条禁止走私㊁贩卖㊁运输毒品的规定)㊁违反公共秩序(如竞争秩序)㊁违反善良风俗(如性道德)的法律行为,比如,直系血亲之间的婚约㊁买卖毒品的协议㊁串通投标的协议③㊁包养协议等㊂这类行为就是法律绝对不许可或者意在禁止当事人实施的行为㊂但在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违法行为/不被许可行为 的二分法中,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包含法律许可其行为模式(即意思表示)㊁其成立时无须作违法性判断的 合法行为 ,一方面又属于违反禁止规范的 违法行为 ,这种兼具两种行为之属性㊁属于两种行为之混合形式的法律事实显然难以为该二分法所容纳㊂第四,并非所有不合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必定 不许可/禁止 的行为㊂比如,对于一些因违反私法上的强行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法律实际上并无 不许可(要禁止) 相关行为的意图㊂苏永钦教授即指出,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709条之2第3项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但若有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会首,只会发生契约是否生效的问题;正如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853条规定,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3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6页㊂参见[德]维尔纳㊃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8-29页㊂串通投标是危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秩序的行为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8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

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案例下面就给你讲一个民法上事实行为履行合同的案例。

案例:老王和小李的房屋装修纠纷。

老王有一套老房子想要装修一下,就找了小李这个装修工。

他们俩可没签啥特别正规、厚厚的合同,就是口头简单说了说。

老王说:“小李啊,我这房子就交给你装修了,我要求也不高,墙面刷白,地板换个新的,厨房和卫生间好好整一整,我给你两万块钱。

你看行不?”小李拍着胸脯说:“行嘞,王哥,包在我身上。

”这就算是达成了一个装修合同。

然后小李就开始干活了。

他先跑去建材市场,按照他的经验选了质量还不错又实惠的地板和涂料啥的。

这时候,小李购买建材这个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他可没跟老王说:“王哥,我要买啥啥牌子的地板,你得同意啊。

”他就是根据这个装修的事儿自己去做了。

接着小李就开始刷墙,他把墙刷得白白净净的,那手法可熟练了。

这刷墙的过程也是事实行为,他不需要每次刷一笔就跟老王汇报:“王哥,我这一笔从左往右刷得可直溜了。

”他就是按照装修这个事儿的要求在履行。

再看地板安装,小李带着他的小团队,把一块块地板铺得整整齐齐。

这也是事实行为,他在履行和老王之间关于装修房子的约定。

可是呢,问题来了。

小李在装修厨房的时候,觉得老王给的预算有点紧,就自作主张换了一种比较便宜的瓷砖。

等老王来验收的时候,一眼就看出来瓷砖不对劲,就不乐意了。

老王说:“小李啊,这瓷砖和咱们之前说的可不一样啊,你这可不行。

”小李就解释说:“王哥,你给的钱就这么多,我想给你省点,这瓷砖质量也还可以啊。

”从民法上来说,小李虽然前面的装修行为都是在履行合同的事实行为,但他擅自更换瓷砖这个事实行为就有点不妥了。

因为在这个装修合同里,虽然没有写得特别细,但老王对于装修材料是有一定预期的。

小李这种没有经过老王同意就换材料的事实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

最后呢,经过协商,小李给老王补了一点差价,把一部分瓷砖重新换了,这事儿才算解决。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民法里事实行为在履行合同中的情况,有些事实行为是正常履行合同,有些如果不符合合同的潜在要求,就可能引发纠纷。

民法学自考题模拟22

民法学自考题模拟22

民法学自考题模拟22(总分:99.98,做题时间:90分钟)一、第Ⅰ部分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______(分数:1.00)A.甲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将他人打伤B.乙在梦游中将邻居家的窗户打破√C.12岁的丙到商店购买铅笔D.张某把自己的旧皮鞋扔掉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应用。

[解析]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项行为人梦游中的行为属无意识的行为。

故应选B项。

2.下列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叙述不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则没有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解析]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设立宗旨和登记范围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故A项错误,应为选项。

B、C、D三项均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故不选。

3.下列不属于天然孳息的是______(分数:1.00)A.宰牛而获得的牛肉√B.母鸡产下的鸡蛋C.母牛产下的小牛D.羊身上的羊毛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对天然孳息的判断。

[解析] 天然孳息是依原物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孳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因此B、C、D为天然孳息。

A 项只是原物本体的不同表现形式。

4.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______(分数:1.00)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解析:5.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______(分数:1.00)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典权√解析:6.下列不属于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是______(分数:1.00)A.健康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事实: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保准,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私法所适用的领域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就是个人的生活事项自主决定、自主实施、自主负责。然而,属于当事人自治的那一部分,如果完全操之于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做出决定,不免引起混乱,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所以,“一方面私法不能不自治,他方面私法自治确有堪虑之处;为寻求其间之平衡,遂为私法自治设置门槛,此门槛即法律行为也” [3]。可见,为使私法自治不致脱离轨道,民法乃设计出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即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如由当事人自行安排者,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并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方可。这样一来,私法虽然自治,但因受制于法律行为之设计,依旧必须在相对确定之轨道上运作。由于法律行为有了其独特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遂而导致法律行为从事实行为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状况,这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理论依据。
三、事实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
1.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
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与此相反,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事实构成,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规定的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民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每一条有关事实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必然“包含着一个典型的事实状态和一个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与典型事实状态相吻合的具体事实发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随之出现。” [7]
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

001民法精简笔记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1)——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效力内容提要: 1、民法学提出行为效力问题,是为了评价行为人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需要法律行为概念,是为了界定系争行为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行为的效力问题只存在于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内容的行为。

2、所谓双方行为,应为须特定人以特定行为配合方可实现效果意思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单个行为,配合其完成之特定行为是双方行为的条件,不是双方行为的组成部分。

3、法律行为的积极效力包括许可追求实现效果意思和实现效果意思。

前者为许可效力,后者为实现效力。

4、法律行为效力有统一的法理根据:公权利禁止侵害,私权利意思自治。

一法律行为概念(一)行为效力和行为效力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了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

行为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是可以实际损害归属于他人的稀缺资源的手段。

任何社会都必须维持一种社会赖以存在的秩序,都必须对行为作出评价。

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对行为的评价标准。

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都会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对该行为——其实就是对该行为的事实后果——的评价,即法律后果。

如:某人去商店购物——事实后果是某人到了商店;法律后果是该行为属某人正当行使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是肯定的。

又如:某人骑车不慎撞伤他人——事实后果是他人被某人撞伤;法律后果是某人与伤者发生了侵权之债。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

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

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

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

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摘要]本文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历史的基础上,从行为人意思表示效力完全与否的角度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同时,从行为与行为结果的角度区分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

从而实现,明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的界限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人为事件,区别在民法中,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除需具备主体、客体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外,还需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促使法律规范从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这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

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1]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

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

2]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

3]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4]至于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分类标准很多,5]本文仅从如何区分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讨论一下行为的分类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和本质大家公认,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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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内容提要 : 在民法领域 ,除法律行为外 , 事实行为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事实 , 但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少。

文章对事实行为的界定、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以及事实行为的特征、类型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在民法领域 ,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 , 但为了实现私法自治 , 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 , 从而导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

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 , 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 , 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 , 缺少应有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 , 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 , 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进行者 ,如非人际关系 ,特别是一个人私人的好恶、生活方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

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 ,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构成一个“法外空间” [1]。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生活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诸如人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这些生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入了所谓法内空间。

属于法内空间的生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又被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2]。

由此可见,所谓事实行为应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否包括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对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划分。

学者们普遍将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违法行为和适法行为两种。

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或容许行为,它又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事实行为只能是适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首先应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均是适法行为,事实行为既有适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

因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完全符合事实行为的本质属性。

比如侵权行为,完全具备事实行为的特征:其一,侵权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对外界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二,侵权行为一经构成即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它与事实行为在法律控制上并无实质区别;其三,侵权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i7(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它与事实行为一样,因符合事实要件而成立,并且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实际上更具有典型性。

正是由于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具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因此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也是相同的。

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违法行为另有名称(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并且有专门规定,因此就将其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所以事实行为只指适法行为。

这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因为适法的事实行为同样另有名称并且法律对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加工、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

所以,以法律另有名称和专门规定为由,将违法行为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行为在范围上应是指除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它既可以是适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作为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由于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因此,如何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的问题,是正确认识事实行为的关键。

1.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i7(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本质上讲,凡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在内都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行为。

但是,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可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前一个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以由公法来规范。

后一个领域由于只涉及市民的个体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现的是个人意志,所以由私法来规范。

私法所适用的领域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的核心就是个人的生活事项自主决定、自主实施、自主负责。

然而, 属于当事人自治的那一部分,如果完全操之于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做出决定,不免引起混乱,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所以,“一方面私法不能不自治,他方面私法自治确有堪虑之处;为寻求其间之平衡,遂为私法自治设置门槛,此门槛即法律行为也” [3]。

可见,为使私法自治不致脱离轨道,民法乃设计出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即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如由当事人自行安排者,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并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方可。

这样一来,私法虽然自治,但因受制于法律行为之设计,依旧必须在相对确定之轨道上运作。

由于法律行为有了其独特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遂而导致法律行为从事实行为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状况,这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理论依据。

法律网www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此外,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还有其经济原因,即信用经济的产生是导致二者分立的前提条件。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期,主要釆用物物交易或即时交易的方式,因此意思表示与标的物的交付融为一体,设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实际上表现为同一行为。

此时,既不产生期待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需要有旨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只是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上,才产生了在一项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产生了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念。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行为观念产生的前提必然是:设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这些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在时空上相分离。

[4]罗马法上由要物契约向诺成契约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

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原因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律行为是立法者精心设计的结果,是法技术的创造物,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事实行为,只不过是经过了法律的特别包装;事实行为是未经立法者的刻意塑造而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的人的行为,它直接地体现了人的行为的本质。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即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由行为人将自己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示出来,所以它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无关乎人的主观法律网www ・9ci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心理状态,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即可,所以又被称之为非表示行为。

(3)由于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所以民法专门为其设置了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行为是一种非表示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

(4)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的,也是行为人所预期的;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民法直接规定的,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一律不予考虑,事实行为的效果是立法者预先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直接进行干预的结果,有时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正好相反。

换言之,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只能给予抽象的效力评价,至于其具体效果只能依赖于意思表示加以明确;而对于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可直接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先定力和公示力。

[5] (5)法律行为的抽象性与一般性,导致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

事实行为的具体性与个别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一般制度,只能分散存在民法中的相关部分。

2.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人的行为中,除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外,还有一种行为也能产生民事法律效果,学者称之为准法律行为o该行为有三种形态:一是意思通知 , 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 ,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 ; 二是观念通知 , 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 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 ; 三是感情表示 , 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 , 如被继承人的宽恕。

此三类行为 , 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 , 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为特征 , 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 , 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6]。

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一样 , 在法律效果上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 但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 第一, 准法律行为的实施 , 在外表上均是行为人的表示行为 , 或者是意的表示(意思通知), 或者是知的表示(观念通知), 也或者是情的表示(感情表示), 其法律效果的产生不是因其表示内容, 而是因其表示行为本身。

换言之 , 不是按其表示内容产生民事后果 , 而是因为有了这一表示行为才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的实施 , 在外观上均不是行为人表达了某种意思 , 而是实际做了什么 ,即是一种纯粹的事实构成, 如加工、交货、付款、先占、无因管理等等。

第二 , 由于准法律行为的实施 , 在外观上与法律行为相似 , 均是表达某种意思 , 因此可类推适用有关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 , 如行为人要有行为能力 , 所作出的通知或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客观事项、真实感情完全一致。

而事实行为由于无关乎心理状态 , 注重的是事实构成 , 尽管事实行为总是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 但该意志不仅无须表示出⑥ASK 中?c sk. cn•wwwP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来,而且即使表示出来,法律也不予考虑,因此不能类推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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