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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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xx
被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A公司的收件服务区域有限,其发给A公司客户名片的初衷是当A公司不能为客户提供快递收件服务时,该客户可以找B公司,由B公司将客户快递件送至A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再请A公司的货运部门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故其行为并未给A公司带来利益冲突,相反给A公司带来了运输收益,且违反忠诚义务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现申请人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若员工发现有非服务区的客户可以向公司汇报,公司会通过其他关联公司解决取货问题,公司也会为此对员工进行奖励,而陈某放着公司奖励不要,反而将客户信息透露给其他公司,只能说明其可以谋取更大利益;因此,陈某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本委查明:2015年1月,陈某入职A公司从事速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月的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6750元。2018年1月,郑某隐瞒A 公司同时为B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件工作,并印发有内容为“陈某,B快递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名片。2018年11月初,原A公司客户误以为A、B两家公司属同一老板,便向A公司老总反映,为何陈某可以提供某区域的快递收件服务,你们公司其他员工却拒绝收件?此时,A公司才知晓陈某同时系B公司销售部经理、并向其客户发放B公司名片的事实。因A公司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便在2018年11月中旬以陈某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劳动者应承担的天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对于劳动者同时与
用人单位的竞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对本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员工,更具备解除权利。
陈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在A公司的竞争公司任职,并向A公司的客户发放B公司名片,其行为已违背员工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势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对本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陈某虽辩称B公司提供的服务都是非A公司服务区域的快递业务且部分业务经转运最终又由A公司的货代部门提供服务反而给A公司带来经济收益,仲裁委认为虽然部分业务又最终转运给A公司货代部门提供运输服务,但并不能就此掩盖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事实、也不能就此排除给A公司造成潜在可能的利益损失,就如A 公司所言,其可通过其关联公司与非服务区域客户达成快递服务协议。因此,虽然A公司没有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其依然可以陈某违反员工忠诚义务为由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了申请人陈某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 x x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