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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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

(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 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

(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

(工商公字 [2008]7 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

(银条法 [1994]26 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

(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

刑法相关规定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

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

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 犯罪后有悔

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

及情节 ,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 ,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 , 在经济往来中 ,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 以受贿论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是行贿

罪。

在经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

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 , 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

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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