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特色,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议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的批复-南政综[2011]16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的批复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的批复(南政综〔2011〕166号)政和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请求审批政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的请示》(政人综〔2011〕9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政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南平市规划局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同意你县的城市性质为:县域中心,发展绿色经济为特色的生态休闲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界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峰村和东南涧,西至松源村,南至林屯村,北靠熊山,规划区范围用地总面积约33.89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为7.7万人,远期为9.5万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近期控制在7.51平方公里以内,远期控制在9.95平方公里以内。
四、原则同意你县“一城二组团”的城市发展空间布局结构。
中心城区要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控制城市开发建设的强度,降低建筑密度及人均占地面积,改善环境,重视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建议重点是优化中心城区、加快发展西部组团,完善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优化城镇职能分工和生产力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加大中心城区路网密度,加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划控制和管理,加强中心城区与“二组团”及外围网络的交通联系。
搞好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建立以防洪、排涝为重点并包括抗震、人防、消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闽政文〔2017〕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闽政文〔2017〕3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厅要继续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各地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技术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结束——。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规划编制程序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七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规划修编管理第八条规划修编的程序第九条规划修编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规划修编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规划修编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二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十三条规划实施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划实施的技术要求第十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第十六条规划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第十七条规划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实施时间第二十一条附则第二十二条校对第二十三条附件附件一:城市规划编制申报表附件二:城市规划修编申报表附件三:城市规划管理地图制作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指以城市空间为研究对象,通过有计划、系统地调查、研究、分析、设计和管理,为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撑。
2. 规划编制管理:指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编制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3. 规划修编管理:指城市规划的修编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修编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4. 规划实施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实施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等方面。
5. 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指用于规划编制、修编、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地图和资料,包括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以及与相关机构合作,共享资源和技术,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
2. 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的繁琐和复杂性:可以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简化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繁琐的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政办[2018]47号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9
【实施日期】201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1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督察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聘请并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工作。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南平市首批城市规划督察员聘请规划督查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聘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后可视情况续聘。
同时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安排2名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督察相关工作。
二、督察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6 ................................................... 定规层分向竖间空下地 节三第 86 ................................................... 制控能功用使间空下地 节二第 86 ................................................... 求要发开间空下地市城 节一第 86 ........................................................... 理管发开间空下地 章八第
则 总 章一第
4
2A 1A A
地用施设动活化文共公等览展、书图 地用施设化文 地 地用公办政行 用施设关相其及构机等位单业事、体团会社、关机政党 地用施设务服的中地用住居括包不 地用务 �地用的施设和构机等生卫、育体、育教、化文、政行 服共公与理管共公 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地用施设务服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等宅住时临、区户 棚、房危括包�地用区住陋简的造改以加要需�差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宅住 地用造改庄村 地用住居类三
节五第 节四第 节三第 节二第 节一第
3
。求要定规和范规 、准标、规法、律法关有的行现省建福、家国合符应�容内的及涉未定规本 �求要范规律法家国合符� 条七第 。高提当适以 可中施实在城县和市城市设各�标指限低为标指术技制控关有各的中定规本 �求要限低标指� 条六第 。行执定规本按�的划规细详的准批经 无尚�行执划规细详的准批已按应施实的程工设建的建扩、建改、建新项各 。定规本合符应 �同下 �划规细详性建修和划规细详性制控含� 划规细详制编 �行执定规本和划规细详性制控按施实划规� 条五第 。享共建共施设务服共公和施设础基现实 �接衔调协行进设建划规区市都大对 �划规展发化城同制编应区市都大泉漳厦 、区 市都大州福。接对行进市城邻相与虑考应程工设建施设础基大重性域区市城 �定规域区邻相� 条四第 。定制行 另门部划规市城市设由定规理管其�区制控点重的定确所门部划规及区胜名景风 、区护保化文史历、区护保局格间空统传市城括包宜围范的区制控别特市城 。区制控 别特市城定划可�求要别特有上观景市城和理管筑建、用使地土在市城市设 �区制控别特市城� 条三第 。定规本守遵应�动活理管和设建的关有划规市城与事从�划规市 城施实和定制凡�围范地用设建划规的城县和市城市设为围范用适的定规本 �围范用适� 条二第 。定规本定制�况情际实省全合结�范规和准标、规法 、律法的关有及》法办〉法划规乡城国和共民人华中〈施实省建福《 、 》法划规乡 城国和共民人华中《据根�施实的划规市城证保�理管划规市城省全强加为 �据依律法� 条一第 。划规细详制编法依应区制控别特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名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法制意识,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城市规划工作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纲,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功能配置等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及省、市、县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重视绿色低碳、宜居宜业、安全有序的要求。
...[所涉及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图2. 城市详细规划图3. 各专项规划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指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依法实际使用的用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
3. 城市设计: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功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的编制需对大量的复杂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解决办法:建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困难:城市规划需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规划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他规划冲突的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闽政文〔2024〕12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南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南政综〔20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紧扣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重要使命,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积极融入福州都市圈、闽东北协同发展区,加快全方位绿色高质量发展,大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努力打造生态宜居山水城市、福州都市圈次级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基础。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粮食、生态、资源安全底线。
到2035年,南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5.4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1.74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552.3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超过省级下达的控制数;用水总量不超过省级下达的指标。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忤埋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二0 一七年二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10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12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12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1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15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20第四章道路交通⋯⋯⋯⋯⋯⋯⋯⋯⋯⋯⋯⋯⋯⋯⋯⋯⋯⋯⋯2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2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2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26第四节停车设施⋯⋯⋯⋯⋯⋯⋯⋯⋯⋯⋯⋯⋯⋯⋯⋯⋯2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30第五章公用设施⋯⋯⋯⋯⋯⋯⋯⋯⋯⋯⋯⋯⋯⋯⋯⋯⋯⋯⋯31第一节供水工程⋯⋯⋯⋯⋯⋯⋯⋯⋯⋯⋯⋯⋯⋯⋯⋯⋯31第二节排水工程⋯⋯⋯⋯⋯⋯⋯⋯⋯⋯⋯⋯⋯⋯⋯⋯⋯32 第三节供电工程⋯⋯⋯⋯⋯⋯⋯⋯⋯⋯⋯⋯⋯⋯⋯⋯⋯35第四节通信工程⋯⋯⋯⋯⋯⋯⋯⋯⋯⋯⋯⋯⋯⋯⋯⋯⋯38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第六章城市防灾⋯⋯⋯⋯⋯⋯⋯⋯⋯⋯⋯⋯⋯⋯⋯⋯⋯⋯⋯50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50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53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60)第九章附则⋯⋯⋯⋯⋯⋯⋯⋯⋯⋯⋯⋯⋯⋯⋯⋯⋯⋯⋯⋯65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B 计算规则⋯⋯⋯⋯⋯⋯⋯⋯⋯⋯⋯⋯⋯⋯⋯⋯⋯ 72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附图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附图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保障城市有序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作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在福建省的城市规划中,对用地的分类和规划要求十分明确。
首先,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多种类型。
对于居住用地,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要确保居住环境的质量,包括日照、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服务半径的覆盖,以方便居民能够便捷地享受到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则要结合城市的商业发展需求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打造多样化、便捷的商业服务体系。
在工业用地规划方面,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工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道路交通是城市的动脉,关乎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道路交通规划有着严格的要求。
道路的分级要清晰明确,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
不同等级的道路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功能,其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道路横断面的设计上,要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宽度和布局,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交通设施的规划也是重要环节,包括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要确保交通设施的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引导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此外,还要注重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提高公交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管理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 [ 2007-9-17 16:43:05 ]本局各科室、直属分局:针对我局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规划审批工作存在建筑物标高(?0.00)确定不明确、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不明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科学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建筑间距、日照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以下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1、基地地面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2、对外联系道路的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3、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5、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6、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的确定1、基地内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地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且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共建筑因使用功能的需要,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确定,但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3、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建筑基地通路出口位置的确定1、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天桥、地道)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3、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4、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高,保证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参预规划、公开透明、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服务民生、注重质量、注重效益、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能够保障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服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用地、人口、建造、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控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城市的影响。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民主参预、专家论证、依法审核、公开公示”的原则,广泛吸取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认真履行程序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活质量的有机统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法规、鼓励创新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落实性。
第十二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彻底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注重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整治和美化功能,推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南政综[2017]378号【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0【实施日期】2017.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7〕3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南平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南平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到2020年规划期末,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80566.67公顷(120.85万亩)以内;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7300公顷(85.95万亩)以内(上述两项指标以下达的为准)。
--提高建设用地强度。
“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3%;开发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增长15%以上。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文档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1.1 本规定的目的1.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3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范围及任务2.1 规划范围的确定2.2 规划任务的明确第三章:规划编制要求3.1 规划编制的程序3.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3.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第四章:规划审批及备案4.1 规划审批程序4.2 规划审批的基本要求4.3 规划备案的程序4.4 规划备案的基本要求第五章:规划实施及管理5.1 规划实施的机制5.2 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5.3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章:规划调整及修编6.1 规划调整的程序6.2 规划调整的基本要求6.3 规划修编的程序6.4 规划修编的基本要求第七章:规划的公众参与7.1 公众参与的原则7.2 公众参与的方式7.3 公众参与的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及监督8.1 违法行为的处罚8.2 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九章:附则9.1 本规定的解释权9.2 本规定的实施日期附件一:福建省城市规划范围划定图附件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手册附件三:福建省城市规划申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进行综合规划、设计、调整和管理的活动。
- 规划编制:指制定城市规划方案的过程。
- 规划审批:指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行为。
- 规划备案:指将已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登记和备案的行为。
- 规划实施:指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过程。
- 规划调整:指对已备案的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行为。
- 规划修编:指对已备案的规划方案进行修订和编制的过程。
- 公众参与:指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活动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地区对于规划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规划实施效果不佳。
解决办法:加强规划宣传教育,提高规划管理的意识和重要性。
2. 规划调整和修编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争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和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基础条件,并注重与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当采取综合治理、节约资源的措施,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文档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行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
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2、东西向布置时,在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四条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的控制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南平市规划局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
(二)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十八条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十九条沿河道两侧所建的建筑物,要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堤脚不得小于6米。
位于江河桥头建筑物,在行洪区之外应增大退缩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沿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中心城区外,其建筑线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2.中心城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二十四条其它建筑规划设计要求(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底层层高不宜低于5米,临街一侧底层原则上应收进3至5米,作骑楼处理形成空廊。
(二)建筑物临路外墙突出部分,包括外柱、门廊、踏步、台阶、花坛、一层阳台、采光井、橱窗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雨棚、挑檐以及二层以上挑出的阳台等,其挑出的宽度不得大于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距离1.0米,挑出高度不宜小于5米。
沿江河和低洼地带受洪水威胁的地段以及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挑出宽度及高度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三)扩建、加建或改建建筑物,除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考虑新旧部分建筑立面的协调。
(四)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满足交通和消防要求,并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五)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
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须向南平市城乡规划局报批,原则上应为透空式围墙。
第四章居住用地规划技术规定第二十五条居住小区规划标准(一)新开发的居住用地,一般可按居住、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旧城区及各镇中心区可按独立住宅组团结构编制规划。
(二)居住小区的用地规模为7公顷至25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4千至1.5万人;独立居住组团用地为1.5公顷至6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1千至3.5千人。
(三)居住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集中绿地)、其它用地。
具体指标见(表二)。
(四)居住用地按新建区、旧区划分及按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见(表三)及(表四)。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旧区1000平方米;2.新区2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视情调整。
(六)在市区建筑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提供开放空间建筑面积的二倍。
(七)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具体指标见本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
商业性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居住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八)居住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绿化管理站、自行车房、变电站(房)、垃圾集结点、公厕、液化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及社会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具体指标见(表五)。
(九)居住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规定如下:(1)居住小区级道路:9米至15米;(2)住宅组团级道路;5米至9米;(3)住宅宅前小路:2.5米至3米。
居住用地道路的组织与设计必须满足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十)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米。
第二十六条居住用地规划编制内容(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及说明书,即六图一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包括六图一书外,还应增加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第二十七条私人住房规划设计要求(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旧城区私房原则上不得扩建(含加层,下同)。
在城市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起50米范围内,重点地区及近期建设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
(二)私人建房最多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大于11米,私人宅基底上的容积率不超过2.4。
(三)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居房屋的基础。
建筑间距规定如下:(1)主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2米,三层以下的不少于1米;次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1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0.5米。
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或楼梯平台。
(2)新区的私人住房,主朝向间距不得小于9米,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3)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只能原状拆建、维修或与邻屋协商获得同意后拆建。
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建住房用地标准(一)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村、丘陵地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n bsp;城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七类,即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娱体育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公安消防、政法设施、商业设施及邮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