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建筑业协会商砼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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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建筑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荣成市建筑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主要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宗旨: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信息交流,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产品生产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在工作上接受荣成市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并受荣成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荣成市伟德东路12号城建大厦。邮编:2643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规,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开展各种调查研究活动,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管理提供依据。

(三)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技术素质。

(四)规范市场和生产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五)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建筑材料造价信息,组织各方面的科技力量,为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理事

第七条凡拥护分会规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单位,均可成为分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编印的各种技术业务资料;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第3、第5、第6、第7、第8、第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1、会费收入;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是:

1、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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