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穗府〔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现将《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7〕157号)精神,推动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穗财库[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7〕26号)市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广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广州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一)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有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2000年2月28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明确市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城市维护费分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报计划,其中正常经费计划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范围编制;专项经费计划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排污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以及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的制定,财政部门应有重点地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工作。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财力预测情况,将计划指标纳入下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政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
在市人大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草案)前,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般为每年的1月31日前),将预算控制数下达各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穗财库[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8〕2号)各有关商业银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和推进我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建立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电子拨款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和推进我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建立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电子拨款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电子拨款系统建立电子拨款系统,在市财政局、人行广州分行、代理银行三方业务程序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各单位的业务系统联接起来的网络平台。
电子拨款系统是横跨多个部门的信息网络体系,对网络运行及其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保密性要求很高。
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和加强网络系统建设,严防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切实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局、人行广州分行、代理银行通过电子拨款系统,按规定程序自动交换信息,实现对支付清算的电子数据信息、报表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共享。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穗财预〔2004〕2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以预算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实行规范运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综合规划处负责非税收入的监交和管理,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的支出管理,核拨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全市、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拟定市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库;负责预算内、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指标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本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账务,审核财政资金拨款,负责各业务处拨款(含转移支付)凭证的打印及送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负责财政收入退库和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
(四)支出业务处负责指导并审核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分解和回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穗财库[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8〕41号)市直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府函〔2008〕52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国库处)。
二○○八年七月一日附件: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核算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05〕31号)、《关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库〔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府函〔2008〕52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意义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和发展,是广东省加强财政支出监管的开创性工作,也是源头防腐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细化预算支出管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有利于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有利于对预算执行信息的及时反馈,有利于政府对预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及时掌握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原则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原则是预算单位“三权不变”原则,即在保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权不变、会计核算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技术支持建立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将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信息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而实现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信息的监管。
3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基本支出范围随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穗财库[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14]49号)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
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报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程序第六条市本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后可开设以下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户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
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应保持零余额账户的相对稳定。
(二)专用存款账户1. 公益一类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2.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开设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正>穗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总页数】38页(P1-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1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6]21号——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4]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的通知 [J],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5]27号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5]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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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穗府[1981]6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穗府(198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研究贯彻。
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起,各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论其奖金来源,发放的名目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企业)提取奖金时,必须填写支款凭证和“广州市工资基金(奖金)手册”,在奖金限额内支付。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奖金限额计划时,应控制在一九八一年第一季度发放奖金的水平。
以后如何核定,由市奖金工作临时领导小组会同各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关于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的发放,仍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1)42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在向银行领取奖金时,应先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按季核定限额,凭“广州市工资基金(奖金)手册”办理,不需再逐季或逐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经费节约奖金审批表”。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发〔1981〕10号文、穗府〔1981〕20号文转发粤府〔1981〕218号文《关于合理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设立奖金专户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一、凡在银行开户已受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及受工资基金管理的部份集体所有制单位,均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工资基金(奖金)手册”,接受奖金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穗府[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穗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8日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企〔201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量力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分原 三 划
(
)
则 。
1.
体现基本公 共服 务受 益 范 围 。
覆 盖全市 的基本 公共服 务 由 市 级 负 责 ,
区 域 性
2
本 文与 正式文 件 同等效 力
(
)
广州 市 人 民 政 府公报
第 年 20 1 9
1 2 期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由 区 级 负 责 跨 区 域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由 市 与 区 共 同 负 责 。 ,
4 9
)、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省 级 与 市 县 财 政 事
权和支 出 责任 划分改 革实 施方案 的通知 》
( 粤府
2〇 1 7
〔
〕
号 2 7
)、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进 一 步 完 善 市 对 区 财政 管 理体 制 方 案 的 通知 》
2 .
兼顾政府 职 能和行政效 率。
更多 、
更好发挥 区
级政府组
织
能力
强 、
基 贴 近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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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穗府[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粤财库[20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18〕3号)各省级预算单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政策性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修订了《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8年1月15日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
未列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相关省级单位在所属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负责。
同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双重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只对其省级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市县财政对省级预算单位有资金安排,要求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用于办理市县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市县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市县单位零余额账户由相关市县财政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穗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08〕1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促进各区、县级市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提高报表编制和执行情况分析水平,现将《广州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评比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评比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高各区、县级市报送旬、月报的积极性和预算执行分析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采取计分制,满分为100分。
其中:旬报12分,每旬0.5分;收支月报12分,每月1分;月度分析要点24分,每月2分;月度分析报告40分,其中3、6、9、12月各4分,其余各月每月3分;专题材料12分。
每年按各区、县级市得分评出前7名,先进2名,优秀2名,表扬3名。
二、评分标准(一)旬报报送时间延误、数字出错或未按规定方式报送,每次分别扣0.2分、0.2分、0.1分。
(二)收支月报报送时间延误、数字出错或未按规定方式报送,每次分别扣0.4分、0.4分、0.2分。
(三)月度分析要点主要是概括当月收支基本特点,对收支变化较大的项目进行简要分析,报送内容和时间各1分,报送内容有错漏、报送时间延误或未按规定方式报送每次扣0.5分。
(四)月度分析报告要对当月预算执行情况描述清楚,注意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变化和特点,重点分析变化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评分细则为:分析内容2分(3、6、9、12月每月3分),报送时间及方式1分。
报送内容有错漏、报送时间延误或未按规定方式报送每次扣0.5分。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2019年市本
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9年3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副局长梁少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对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及时安排省下达我市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等项目,符合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预算调整方案总体上是可行的。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加快相关项目的推进和落实;认真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提高债券资金
的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确保政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要切实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主动依法公开和接受人大监督。
会议同意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广州市2019年市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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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库[2004]208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的通知
(穗财库〔2004〕2081号2004年10月10日)
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由基层预算单位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向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每个市本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零余额账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经审核批准,市本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下列账户:
(一)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各种基建资金的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用于核算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工会经费、社会保险缴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四)其他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市本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
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并经市财政局核准,确需由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必须及时上缴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本级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本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市本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内容包括: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