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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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的男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一旦他们想要结束同居关系的话,就可能会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债务以及子女的问题。
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同居财产了。
要是遇到了同居财产纠纷,当事人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广义上也包括那种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婚男女。
这种同居关系中的同居与《婚姻法》第3条、条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同居”不同。
后者是指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后者与前者的区别是:一是后者与他
人同居一方必须是有配偶,而前者不是。
二是后者中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前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者的同居关系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追究同居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处理,一般指的就是前者。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对外以夫妻相称。
第二,相互财产关系往往不分,有的是共同出资,共同创业,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
如果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财产纠纷也会由此产生。
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能按婚姻关系分割共同经营的财产。
根据198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这里的“一般共有”指的是什么,没有相关的解释,而民法上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显然,这里的一般共有,指的应该是共同共有,但不包括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所指的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入都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这里的共同共有必须是双方共同所得
的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比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得,这在民法上类似于合伙关系,按照合伙理论,没有书面协议但有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如果无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对待。
因此,同居期间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有:第一,双方共同的收入与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但一方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
第二,各自个人名下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
如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三,各自个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第四,如果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各自对外产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
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主张,必须举证。
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收益一般是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即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均等分割,有特殊情况的话就例外。
如果双方因这个问题闹上法院的话,通常也是可以进行判决的,但要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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