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致的事故。
加强航空安全管理
完善航空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 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
提高飞行员素质
加强飞行员培训和考核,提高飞行员 的技能和素质,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 的事故。
推广先进技术
积极推广和应用航空安全领域的先进 技术,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可靠 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03
事故处理
对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处 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防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赔偿方式
包括直接赔偿和代为赔偿 两种方式,具体赔偿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加强航空器维护和检修
监管内容
监管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民用航空器维修和保养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以维护 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
05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目的
争议解决机制
指在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问题中,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的合 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THANKS
感谢观看
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 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
航空器。
轻型民用航空器
主要用于航空体育、航 空摄影等消费类航空活
动。
小型民用航空器
大型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法概论 课件 第一章 概述.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 • • • 国际性 独立性 综合性 平时性
1.国际性
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 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 惩治;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 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 许多法律问题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 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
(四)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五)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此后的修正案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 决定。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体制
•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芝加哥公约体制; •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 制——华沙体制; •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 空安全体制
(二)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一般行政法)
(三)民商法
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等侵害了齐玉苓 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5万元。 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8月13日做出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 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 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这一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要求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害的损失 5.7万元。
民用航空法规1-5章全ppt课件
♣ 民航法的含义是什么?它的调整对象包括什么? ♣ 民航法的特征是什么? ♣ 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6/18/2019
民航法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现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大的国际条约包括什么;
6/18/2019
所谓法律渊源,它本身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指法律来源于 什么。由于要讲清楚法律的渊源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现在 一般都将法律的渊源看做是法律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6/18/2019
民航法的含义以及调整对象 民航法的特性 民航法的渊源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我国民航法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渊 源以及发展历史,重点掌握民航法的概念、民 航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航法的基本特征。掌握 这些基本的知识概念后,为学习后面的相关章节 奠定知识基础。
6/18/2019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为什么要学习民航法?
6/18/2019
6/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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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决胜之道
改变心态,重视民航法 吃透课本,训练思维 稳中求胜,记忆不在 多 而在于 精 培养兴趣,快乐学习
考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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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东北地区 华北地区 华东地区 中南地区 西北地区 西南地区 新疆地区 管理局 管理局 管理局 管理局 管理局 管理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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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
油料公司
航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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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公司
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 空,特别是军用航空的关系。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航空法的特点
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于领空主权原则,各国在航空活动中需 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多样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航空法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统一性
航空法的统一性表现在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上,各国需 要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标准和建议措 施,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发展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法也需 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全球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准 则,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组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该条例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是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03
该标准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是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03 ,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
动。
航空法的起源和发展
01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巴黎公约》的 签订,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国际 航空法的基础。
02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形成了 许多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和协定,如《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
国际航空组织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推动国 际航空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机构,通过制定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各国航空法律的协调和统 一。
民用航空法 课件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民用航空运输的定义:使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货物、邮件等运输的一种方式 民用航空运输的特点:速度快、效率高、覆盖面广、安全性高 民用航空运输的种类: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地区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的法规体系: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业规范等
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合同
合同主体:航空公司、 旅客或货主
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民用航空法规,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责任: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处理法律责任
THANKS
XXX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导航、通信等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等。 空中交通服务由民航局、空管局、机场等单位提供。 空中交通服务是民用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Part Three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 制度
环境保护:关注航空运输对环境的 影响,提倡绿色航空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 球航空业的发展和安全
Part Two
民用航空法主体
航空器
定义:用于航 空活动的飞行
器
类型:飞机、 直升机、滑翔
机、飞艇等
所有权:国家、 企业、个人等
管理:民航局、 航空器制造企 业、航空器运
营企业等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的定义: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机场 民用机场的分类:国际机场、国内机场、通用机场等 民用机场的设施:跑道、航站楼、塔台、停机坪等 民用机场的管理:由民航局、机场管理公司等负责管理和运营
民用航空法基础第1章 绪论 PPT课件
05 培养勤于思考、做事认真
的良好作风。
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06 的能力。
教材
• 《民用航空法基础》 • 赵旭望、秦永红主编, • 科学出版社,
• 主要特点: 1. 难易适中 2. 内容扼要、层次清晰 3. 注重结合实际案例
• 主要参考书 1.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凌岩.国际空间法问题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刘伟民.航空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石少侠.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民用航空法基础
课程 定位
A
《民用航空法》课程是我院 高职旅游管理(空乘)专业
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任务是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航
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
B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 及其不同的法律规范,并能
灵活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为学生毕业
以后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
打下基础。
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
目标
法的主要特点。
能力
掌握我国民航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学生作
素质
为准职业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
目标
导入
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 行业。
什么是民用航空?
导入
民用航空是除了军事性质(国防、警察、海关)以外的航空。 我国的民航事业开始于1910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 大航空运输系统,即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航空大国,并正向着世界 航空强国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用航空法基础--绪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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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案例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有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该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应 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 2014年3月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在吉隆坡宣布,马航失联飞机在南 印度洋坠毁,机上无一人生还。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 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ppt课件
17
案例
存在疑点 :
(1)失联时间,“1:20”还是“2:40”?:8日上午,马航声明称,MH370飞机在2点40 分失去联系。随后的新闻稿称,失联时间是1点20分。而11日晚,据当地媒体报道,军 方最后一次监测到飞机是在8日2:40,随后军方又否认。失联时间到底是几点? (2)失联地点:8日,马方通报飞机的失联地点:离哥打巴鲁120海里处,南海上空; 而11日晚,据马来当地媒体报道,马军方最后一次监测到飞机是在马六甲海峡。 (3)飞机失联后还在飞行?越方曾表示,MH370在失联后不久就已经坠落或解体,但 美方调查人员怀疑MH370航班在经过疑似失联地之后,又在空中飞行了约四个小时。 (4)为何没有发出任何求救信号?专家认为,飞机上有两台发动机,各带有发电机, 此外还有应急电源,这些功能全部丧失导致飞机断电的可能性极小。飞机上到底发生 了什么,让飞行员连发出紧急呼叫的时间都没有? (5)副驾驶让乘客进了驾驶舱?12日,澳大利亚媒体爆出:2011年,一位澳洲女士乘 坐马航航班时,机长及副驾驶邀请她与朋友进入驾驶舱,而当时飞机副驾驶正是失联 航班的副驾驶,对此马航表示“很震惊”。 (6)手机打得通、QQ在线?有家属称,亲人的手机能打通但没人接,QQ还显示在线。 马航证实情况属实,但有可能只是服务器可以联系上,是否联系到本人手机还在调查。 (7)飞机失联后,马航是否故意延迟报告?马航称飞机失联时间是2014年3月8日凌晨 1点20分,而马航的第一份声明是在早晨7点24分对外发布的,其间隔6个小时。马航为 什么没有立即将启动应急方案?延迟报告是否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 (8)到底是不是恐怖袭击?马方确认两名持丢失护照登记者都是伊朗人,但并未公布 两人的身份背景。虽然国际刑警组织称,p有pt课关件客机失联为恐怖袭击的可能性正在逐渐18 降低,但美国中情局表示尚未彻底排除。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第五讲民用航空法
二、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权
(一)航权的含义及特征
航权也称:“空中自由”或“空中权利”。
1944年12月7日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明确规定了每一缔约国应给其他缔约国 的定期国际航班的五种空中自由,即五种航 权(须经缔约国认可)。
五种空中航权:
1、不停降而飞越缔约国领空的权利; 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如技术故障或加油等。 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其他任何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
2、航空运输合同及其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经营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与使用人之 间达成的使用民用航空运器进行的旅客、行李或货物运 输的协议。
航空运输合同工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以航空公司为代表的 承运方也称承运人,以及航空运输的使用人,即旅客、 货主和托运人。
(2)制定和批准机关 (3)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4)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 (5)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履行的程序
5、机场的选址的基本条件
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 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 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民用航空法的创立及其发展
第一阶段--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索(一战前) 第二阶段--国际航空立法的发展(一战-二战前) 第三阶段--国际航空立法的成熟(二战后)
第三节.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包括:国际航空运输和国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含义及特征
《民航法律法规》课件——2-2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
• 保护 合法 权利 • 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的管理 • 使有效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 管辖 和控制
保证 取得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与国家之间真正的联系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航空运输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享有 照顾 享受 我国使领馆的保护与帮助 公海上或外国领空发生刑事、民事案件时享有 管辖权
世界上 最早 提出关于航空器国籍设想: 法国法学家福希叶 制定国籍规则来指导航空活动
国际航空条约都 对航空器的 国籍 做出具体规定
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 或国民 资格 或 身份
个人
主体
各国国籍法
19世纪后半叶 国籍的概念被扩大到船舶和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只有 取得一国国籍
投入飞行
• 遵守当地民用航空器有关 规则 和规章 • 承诺承担该民用航空器的 有关 责任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 登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 双重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 法律 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有外商出资,机构设置、人员 组成和中方投资人出资比,应符合行政 法规 规定 准予 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具有临时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运输人员、货物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THANK YOU
• 申请 • 审查和 颁证 • 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 证书 • 变更登记或 注销 登记
识别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符号
缔约国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该国 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确定
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在民用航空器登记 之后 给 定的字、字母或组合
申请临时登记标志: • 用于 试验 和表演飞行 • 为 交付 或出门的调机飞行 • 民航局认为 必 其他情况
《航空法规全》课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了解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职责和作用,包括民航管理、民用航空市场监管、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管理等方面。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历史和职能,包括标准化、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等国际航空领域的重要组 织。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探索国际航空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航空条约和 国际航空法院等重要法律机构。
《航空法规全》PPT课件
本课件旨在全面介绍航空法规,包括航空法律法规概述、航空法学基础、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法律体系和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航空法律法规概述
了解航空法律法规的概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法规、航空业的法律框架以及 航空法的历史背景。
航空法学基础
探索航空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概念,包括航空领域的法律规范、航空法的法 律适用特点和航空法学的学科体系。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了解航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内容,包括航空事故调查、飞行安全监察、安全标准制定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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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国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是指广 义上的渊源。
❖三、其他的渊源: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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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四节 民用航空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一、民用航空法的萌芽时期
❖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已有了航空法的萌芽。 ❖ 1783年,法国的热气球升空是人类第一次航空活动; ❖ 1784年4月23日,巴黎市政当局发布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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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我国民用航空法发展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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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系。 ❖ 具体包括: 1、纵向关系 2、横向关系 3、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之间的关系 4、涉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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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一、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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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
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注意:这些公约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名称,而且不止一个文件,为简便起见,一般均以签订的年份+地点来代称,如:1919年《巴黎公约》、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等等。
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由美国邀请,52个国家应邀出席,会议签订5个文件,简称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
半个世纪以来,民用航空运输由于技术的进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破坏航空器等。
所以,为适应这些变化,国际航空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并且还在不断地发展中。
一、航空法的名称当今普遍采用的名称,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是“Air Law”,中文是“航空法”,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
注意:航空法是广义的统一名称,狭义的名称,各国立法有所不同。
大多数国家称为“航空法”,少数国家称为“民用航空法”,我国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航空法的定义学习航空法,首先从“航空”这个人类社会现象入手。
“航空”指: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亦称为“空中航行”。
要实施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第一: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活动的场所,行业用语:“空域”。
第二: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
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航空人员。
第四: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
地面设施主要是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还包括电信,气象服务等。
人类将“航空”应用于社会生产活动时,分为民用航空活动和非民用航空活动。
航空活动要能够正常地进行,除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外,还必须调整好由航空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建立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
把这种秩序制度化和规范化,使之上升为法律,便形成了航空法。
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在国家间开展航空活动,涉及到的国家间的关系则由国际法来调整。
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有三大共同性:1、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
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
因此,目前我国民航界对航空法基本一致的定义是:“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的而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公共航空运输(Public Air Transportation)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
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包机运输)。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以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凡与航空器、航空器的正常状态、航空器的操作、航空器所有权及其正常转移、机场、信标、商业航空运输(客、货)及其国际通航,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等有关的问题都在航空法的范围之内,内容极其广泛和丰富。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关系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1、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须遵守的规则。
2、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3、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因此: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四、航空法的性质航空法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津,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所以,从航空法调整的对象看,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法律。
第二节航空法的特点航空法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
航空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它形成较晚,但发展较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以及平时法这四大特点。
一、航空法的独立性所谓航空法的独立性,是指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用航空是以民用航空器为工具,实施空中航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作业及其它通用航空活动的领域。
这种活动在空中作业,风险性高,机动性强,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信息密集、组织严密、质量严格等诸多特点。
而且民用航空又是空军的后备力量。
因此,民用航空在整体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
要正确调整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即航空法来调整。
航空法调整的对象十分明确,也是专一的。
因此航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航空法深受海洋法和海商法的影响,这种影响至今可见。
但航空法早已摆脱了海商法的模式。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的关系:外层空间法或称空间法是人类探索宇宙、适应空间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
外层空间法完全没有以航空法为样本,而实行的是另外一种法律制度。
两个部门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所谓航空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航空法。
民用航空部门是由多工种的人员组成的,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对这样的情况实施法律调整,必将形成多样性质的法律关系,自然需要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与之相适应。
所以航空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是将调整“民用航空”这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的必然结果。
应当注意的是:处理航空事务首先适用航空法,若航空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有关的其它法律。
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类似的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外交公约优于国内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航空法具有国际性,是民用航空具有国际性所决定的。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二)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
主要表现在:1、国内航空法尽可能地采用了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通行作法。
2、航空运输有国内、国际之分,这个划分标准不是以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来划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
这种域外效力反映在:一是国内法可以延伸适用于在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律对本国航空器的管理规定亦可约束到在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
四、航空法是平时法航空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法的约束。
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当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第三节航空法的渊源这里的航空法渊源,是指航空法的形式渊源,即航空法的组成和表现形式。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国内法是由特定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实施于该国主权所达范围之内的法律。
航空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航空法是指以《航空法》为名称的那部法律。
广义的航空法是指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是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和修改的最高规范性文件,是最高的法律形式。
我国的航空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
尽管《宪法》规定了地方性法规,鉴于民用航空的特殊性,除特别行政区某些具体事项外,不宜,也没有制定地方性航空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