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方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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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第一章商南县医院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得使用,给病人提供最恰当得用药选择与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病人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特制定《商南县医院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

1、药事管理委员会就是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管理与指导机构,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管理与医师合理用药得指导工作。院长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医院不断完善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为临床医师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3、医师应根据药物得抗菌谱、药物代谢动力学特点以及致病菌得敏感度综合考虑,合理选择、正确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剂量、剂型、给药途径、给药次数与疗程)。避免过度依赖经验性或臆断性用药,避免不

恰当使用广谱抗菌药物,禁止单纯从经济收益考虑滥用抗菌药物。本院住院病人用药前病原学送检率必须达到40%以上,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60%。

4、医师应根据患者得生理、病理、免疫及经济等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对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老年、婴幼儿、孕产妇、肝肾功能不全患者)得抗菌药物选用尤其要慎重考虑。

5、医师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得适应证。缺乏细菌及有关病原微生物感染得依据、诊断不能成立,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不能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6、医师应按照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得预防性应用、不得无指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得内儿科情况有: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急性发生得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及肿瘤(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与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手术科室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感染,则需视手术野污染或可能得污染菌种选用。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得药物浓度,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ml,手术中可给予第二剂,使药物有效覆盖至手术结束后4小时,但总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48小时;接受污染手术者,可根据患者情况酌情延长;对手术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按治疗性应用而选用。

7、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得主要目得就是为了提高疗效、降低毒性、延缓或避免耐药性得产生。多数细菌感染只需一种抗菌药治疗,临床只需要使用一种抗菌药物能够达到治疗目得时,不应联用第二种;在感染特别严重,估计有两种以上细菌合并感染或使用一种抗菌药物难以控制得感染,才考虑联合使用相应得抗菌药物。但一般在同一处方中联合应用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种,若病情需要联合应用2种以上抗菌药物时,使用前应征得主治或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名。

8、医师应根据感染部位、感染程度正确选择给药途径,一般应尽量选择口服给药,对通过静脉给药应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一旦使用不宜频繁更换药物,疗程不宜过长。门诊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抗结核药除外)。避免不恰当超疗程、超剂量使用。

9、实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我院设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个级别。非限制使用得一类抗菌药物,处方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得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类得一类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得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得感

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医师使用此类药物应有确凿依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由副高以上职称或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得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10、医师凡使用、更换、停用抗菌药物,均应在病历上有详细分析、完整记录。

11、药师应积极参与合理用药指导工作。对用药不合理得处方,药师应直接与处方医师联系(药师不得直接与病人或家属谈论用药就是否合理),并提出合理建议。对拒不纠正得医师处方,药师有权拒绝发药,并应向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认真调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12、由不合理用药及不恰当解释所引起得医疗纠纷,处方医师与发药药师应承担相应得责任、

注: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得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第二章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

一、为规范抗菌药物得遴选采购与临床得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得遴选、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她科室或者部

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得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得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得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选择《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得抗菌药物,并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得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与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不采购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得抗菌药物。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与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得品种、剂型与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得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得品种、规格得数量与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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