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道路方面,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设计人员在规划和设计道路时考虑到行人的需求,特别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规范要求道路上的人行道宽度足够容纳轮椅、推车和行人通行,并且要保持平坦和无障碍的表面。
道路的斜坡和边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轮椅和行人的顺利过渡。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开设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通道,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出建筑物。
无障碍通道应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平坦的表面,以适应残疾人所使用的各种辅助工具,如轮椅和助行器。
通道的斜坡也需要符合规范,以便残疾人能够安全且容易地进出建筑物。
对于建筑物本身,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或电梯。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范,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此外,建筑物的内部也应提供足够的无障碍通道和辅助设施,如扶手和无障碍洗手间,以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在城市空间中提供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物入口的位置,并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辅助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从车辆转移到建筑物。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标识和导向系统的设计、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的配置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给残疾人所需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自主和安全地使用城市公共空间。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公共空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涵盖了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方面的要求,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便利。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无障碍的城市,让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计图)施工技术指南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Design onAccessibility of Urban Roads and Buildings)(JGJ50-2001;J114-2001)。
2、北京市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DBJO1-603-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05.01)。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04.04)。
二、编制原则本指南以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为依据,通过结合实际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对现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明确、分解、对应和落实,在促进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置标准化、规范化及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布置安全、实用、经济性及设施布置的完整性,并以方便指导施工为原则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北京市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
四、编制说明本次施工技术指南的编制,主要是在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下,结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所涉及具体情况进行施工图纸的绘制。
本指南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第二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盲道;第三部分:配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对材料的选用、构件预制及拼装等方式进行确定。
4-1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主要内容及相关图纸有:1.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一)、(二)(PD-01,02)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半径较大(一般大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宽(一般大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2.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三)(PD-03)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缘石半径较小(一般小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窄(一般小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无障碍设计常见问题(一)
横执把手
1. 在门扇下方应设350mm高护门板
2.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除了安装护门板,还应 安装规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
主要是防止轮椅搁脚板将门撞坏
2010.11
常见问题
设计文件●无障碍设计
问题描述:
室内外有高差,设置门槛丌便于 轮椅进入
改进措施:
以斜面过渡
室内外有高差,设置门槛丌便于轮椅进入
改进措施:
厕位面积(新建) 平面图 无障碍厕位 1.80mx1.40m(GB) 2.00mx1.50m (沪标)
相关觃范、条文: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觃范》JGJ50-2001表5.1.1、表 7.8.1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上海) DGJ08-103-2003第19.15.1条~ 第19.15.4条
工程实例
2010.11
常见问题
设计文件●无障碍设计
问题描述:
无障碍门扇下方未设护门板
改进措施:
门扇下方设350高护门板
门窗详图
相关觃范、条文:
住建觃GB50368-2005第 5.3.2.5条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
视线观察玻璃
关门拉手
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 门扇的下方应安装0.35m高的护门 板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觃范》JGJ50-2001第7.4.5条
改进措施:
4. 人行通道宽度应 ≥1200mm
总平面图
相关觃范、条文: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觃 范》 JGJ50-2001第7.11.3条、第 7.11.5条 1. 停车位的一侧,应设宽丌小于 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 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 建筑入口 ……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觃 范》第7.11.1条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08-02-26 08:20 发表于:《旧楼出新-全能住宅改造王》分类:未分类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范,原《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经废止。
考虑到城市道路设计不在建筑师执业范围内,故该部分内容从略。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1--99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规范,应当注意,该规范某些条文(如扶手高度0.9m)与无障碍规范的新规定有出入,具体执行时应按新规定修正。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比老规范要求扩大很多,几乎涉及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类型。
规范关于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和学校、园林建筑)的室外场地、建筑入口、走道、楼梯、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交通和医疗建筑的人口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人口。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也宜设置无障碍人口。
3.下列公建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使用部分和贵宾室,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以及设有公厕的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4.下列有楼层的公建应设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5.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6.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的建筑人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50套住房宜设2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7.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公寓,其建筑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室外台阶:最小宽度0.30m,最大高度0.14m
扶手
1.扶手
符合《设计规范》7.6.1条要求
1.楼道高位扶手距离地面:850mm,低位650mm。
2.楼道高低位扶手在转角处不能中断,扶手为木质,形状为椭圆型。
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
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70-80mm
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行业标准,以及《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基本原则:
·通行无阻,使用方便。
·逢棱必圆,有高有低,有倾有镂,声光合一。
·踢脚线:350mm。
·过道扶手高位:850mm,低位:650mm。
·洗面台高位:800mm,低位:720mm。
5.不同坡度的坡道
符合《设计规范》7.2.5、7.2.6条要求
6.坡道的坡面
应平整、不应光滑
7.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
不小于1.50m
8.台面
所有突出的台面必须做圆角处理
通路
走道
地面
1.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
符合《设计规范》7.3.1条要求
1.楼道两侧有高低位扶手,楼道的转角的所有棱角做圆角处理(可用包边处理)。
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坡道应从最50mm的坡道安全挡底楼层开始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例如市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724条残联大楼的要求盲道是从附符合设计规范725726条要求应平整不应光滑7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建筑
入口
1.入口室外的地面高度
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无障碍坡道宽度 及扶手的要求略有放松;每段最大高度 和水平长度的要求则稍偏向更严格。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无障碍室内走道 宽度的要求略有放松;门的设计要求有 变化。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无障碍楼梯形式 及扶手的要求略有放松;宽度未作规定; 踏步宽高规定中删去针对居住和幼儿园 小学的要求;台阶的高度规定有变化。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缘石坡道坡口与 车道高差为10MM; 除全宽式及三面坡,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坡度及坡口宽度要 求略有放松。
缘石坡道坡口与车道高差为20MM 。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行进盲道的宽度 以及盲道触感条高度要求略有放松。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增加了无障碍出 入口的类型;平坡出入口的要求略有放 松;出入口平台的深度规定有变化。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国家
标准。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
废止。 相比较,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新规范:宽。
新规范涉及的范围更宽,增加了城市广场、绿地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的内容; 在章节编排上存在较大差异,新规范将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集中并放 在前面,然后再分别罗列各类别的实施范围及具体要求,而旧规范则是分 类别按从实施范围到设计要求的顺序排列; 在公共建筑的分类及实施要求一章中,新规范调整了一些类型的组合 分项,补充了一些新的类型(但同时也欠缺了个别原有的分项); 新规范对许多原涉及细节设计要求的条文,取消了强制性的要求,同 时对原来非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总体倾向于要求更为放宽; 新规范取消了在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条文中的配图,旧规范则为图文 结 梯厅及轿厢设计要求有变化。
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无障碍扶手的设 计要求有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3.30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
8.1.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一章 总则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一章总则1.0.1 道路学科与建筑学科是创造人类生产和生活环境的综合性艺术和科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善人的空间环境和生活质量,确保每个市民的安全、健康、舒适和方便,使人的思维与感受更丰富,更具有意义,是当代文明城市建设和人类进化的标志。
对此,世界各地的建设工作者,仍在不断地努力探索,使“城市建设”这一古老的文化体系不断地发展与革新。
“对人的关怀”是其最基本的原则,“城市环境无障碍化”不仅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且也是一项新的内容,它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广泛的实用价值,而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证实。
建设无障碍环境,不仅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和方便的条件,同时也给推孩子车的母亲、伤病患者以及携带物重者带来了方便,是造福全民的一件好事。
正如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伤残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地自由生活与活动的城市。
”行动不便者主要为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
对行走产生困难的肢体残疾者,是指躯体或是下肢,或是躯体及下肢均受到损伤,经过矫形、康复后,在行走时有的产生异形,有的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行行走,当行走还有困难时,则需要借助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来完成行走。
在一般的情况下乘轮椅者可以独立地自我进行行走,重残者及高龄体弱者则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完成行走(附录A)。
由于残疾人在行走中的不同状态和使用各种助行工具,在通行时要求道路和建筑物的水平通道及垂直交通的宽度、高度、坡度、地面及各种相应设施与家具,应具备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拄盲杖者既方便又安全的通行空间和使用条件(附录B,附录C,附录D)。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残疾人通道的设计规范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
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 1:16 1:12 1:10 1:8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水平长度(m)30.00 16.00 9.00 6.00 2.80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 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当坡度小于1/12时。
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4.居住建筑走廊≥1.20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无障碍施工工艺
无障碍施工工艺一、编制说明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本工程名称为佛山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楼,培训楼首层设计有无障碍宿舍及室外专供轮椅通行的坡道。
本方案针对设计图纸关于无障碍宿舍和轮椅坡道及扶手施工等进行编制,以使无障碍宿舍施工更加符合规范要求。
二、编制依据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佛山市***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顺建发(2009)12号3、本工程相关设计图纸三、设计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1、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2、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3、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图7.1.5-1,图7.1.5-2)。
(图按照规范里面的图例进行说明)圖了・L・)1小嗚公建门厅门扇间距图7J.5-2大、中型公越门厅门扇间距表2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4、坡道4.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
E17.2.1-1直甬形坡道图7.2.1-2折返形坡道4.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S7,2.3垓谨安全挡台4.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3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4.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3的规定(图7.2.5)。
圈72矗112®道岛咸稻水平艮庸4.6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表4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4.7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2012版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 原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范》JGJ50-2001 作废
• 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M。 5. 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
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入口:应≯5%,宜≯3.3%(场地比较好时) 2、台阶及轮椅坡道: • 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M, •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 两侧设置扶手:高度大于300且>5%, • 无障碍单层扶手高度:850~900MM。 • 双层扶手高度: 850~900MM, 650~700MM
2012年9月1日实施
术语
• 2.0.6 平坡出入口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5%)且不设扶手的 出入口
• 2.0.7 轮椅回转空间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 间
• 2.0.8 轮椅坡道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
等方面方便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 2.0.11 无障碍楼梯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
建筑) 2. 室外通道: ≮1.5M, • 3.5.3无障碍门的宽度要求 自动门开启后净宽不应小于1.0m,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
不应小于0.8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m。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
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 图7.2.1-2)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 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 的规定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7.2.5)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 的规定(图7.3.1)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 并应以斜面过渡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算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 0.90m(图7.3.5) 7.3.6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 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5 7.3.7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 护墙板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7.4 门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 的规定表7.4.1 门的净宽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图7.4.1-2)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并应以斜面过渡7.5 楼梯与台阶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 的规定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7.6 扶手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 50mm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 的规定(图7.6.1-3)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 的规定(图7.7.2)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 的规定(图7.7.3)表7.7.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0.90m 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 的规定表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7.8.3-2)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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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7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8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9 无障碍电梯barrier- freelift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10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cubical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残疾人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离厕所。
2.0.11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厕所。
2.0.12 无障碍盆浴barrier-free bath room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盆浴间。
2.0.13 无障碍淋浴间barrier-free shower room方便乘轮椅者进入淋浴间。
2.0.14 安全抓杆grab bar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2.0.15 低位小便器tow-level urinal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16 轮椅席位seat for wheelchair在观众厅、报告厅和阅览室及教室等,作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和阅读的位置。
2.0.17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guestroom客房的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0.18 中间平台landing在坡道、梯道貌岸然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9 缓冲地带buffer area在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0 安全挡台safty barricade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
2.0.21 明步楼梯队stairs without barricade楼梯一侧或两侧没有栏板,或栏杆下方没有安全挡台的楼梯。
2.0.22 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运送残疾人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3 转弯阳角angle at turning point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2.0.24 浴间坐台in-tub seat供残疾人、老年人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2.0.25 轮椅通道passage for wheelchair在交通建筑检票口或在购物超市结算口专门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
2.0.26 盲文地图braille map供视残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或建筑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0.27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
2.0.28 盲文站牌braille bus-stop board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残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4.1 缘石坡道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4.2.1-2);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 m处(图4.2.2-1);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部位设计要求(mm)面宽25底宽35高度5中心距62?75表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1);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4.2.3-3);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图4.2.3-4a, 图4.2.3-4b);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图4.2.3-5)。
表4.2.3-1部位设计要求(mm)表面直径25底面直径35圆点高度5圆点中心距504.3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
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扶手高应为0.9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