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培训课件(办公室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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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 种有13种。(以下简称原《办法》) 1.命令(令) 8.报告 2.决定 9.请示 3.公告 10.批复 4.通告 11.意见 5.通知 12.函 6.通报 13.会议纪要 7.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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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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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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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种选用上存在的问题
缺少文种 使用非法定文种(如调查报告、建议 ) 文种重叠(如关于##的请示报告) 生造文种(如方案、规划) 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公告、函) 文种混用(如请示、报告) 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 错用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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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条例》的特点
新《条例》综合了旧《条例》和旧《办法》的 内容,适用于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 结束了多年来党政两套标准运行的状况,有利 于提高工作效率。 新《条例》对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涵义,及 15种文种适用范围界定更加科学。 新《条例》突出强调了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 对公文管理要求更全面、严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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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种
新《条例》
旧《条例》
旧《办法》 适用于依照有关 法律公布行政法 规和规章;宣布 施行重大强制性 行政措施;嘉奖 有关单位及人员
适用于公布 行政法规和 规章、宣布 施行重大强 命令 制性措施、 (令) 批准授予和 晋升衔接、 嘉奖有关单 位和人员 适用于公布 重要决定或 者重大事项 用于公开发布 重要决定或者 重大事件
一、公文种类
第一节 公文种类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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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概述
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 分类,简称文种。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 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文种主要有14种。 (以下简称原《条例》) 1.决议 6.通报 11.规定 2.决定 7.公报 12.办法、细 则 3.指示 8.报告 13.函 4.意见 9.请示 14.会议纪要 5.通知 10.批复
旧《条例》
旧《办法》
用于向上级机关 适用于向上 汇报工作、反映 级机关汇报 情况、提出建议, 工作,反映 答复上级机关的 情况,答复 询问 上级机关的 询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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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在原《条例》表述中“传 达重要精神”之后用“和告知” 3 个 字连接“重要情况”。
纪要:将原《条例》和原《办法》 中的“会议纪要”文种名称简化为 “纪要”;将原《条例》中“精神” 二字修改为“情况”,删去原《办法》 中“传达”二字。
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 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 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 “条例”、“规定”。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 令(令)(用于政府、军事机关)、议案(用 于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 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 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公报
2018/3/21
•11
11
文 新《条例》 种
适用于在一 定范围内公 通 布应当遵守 告 或者周知的 事项
旧《条例》
旧《办法》
适用于公布社会 各有关方面应当 遵守或者周知的 事项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 的公文,转发上级机 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 公文,传达要求下级 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 事项,任免人员
适用于发布、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 传达要求下级 任免干部、传达上级 机关执行和有 机关的指示、转发上 关单位周知或 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 通 者执行的事项, 关的公文、批转下级 知 批转、转发公 机关的公文、发布要 文 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 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 周知的事项
•12
文 新《条例》 种 适用于向 上级机关 汇报工作、 报 反映情况, 告 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 问
文 种 新《条例》 旧《条例》
(1996年党委系列)
旧《办法》
(2000年政府系列)
决 适用于会议讨论 通过的重大决策 议 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事 项作出决策和部 决 署、奖惩有关单 位和人员、变更 定 或者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 事项
用于会议讨论 通过的重要决 策事项 用于对重要事 项作出决策和 安排 适用于对重要事 项或者重大行动 做出安排,奖惩 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 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
1.决议 6.通告 2.决定 7.意见 3.命令(令) 8.通知 4.公报 9.通报 5.公告 10.报告
11.请示 12.批复 13.议案 14.函 15.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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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的功用
体现公文性质 。如通报、通知属于告知性、周 知性文件。 反映行文方向 。如决定、决议是上级决策后要 求下级执行,行文方向自上而下。 表达行文目的 。如公告、通告均有告知的意思, 行文目的是向人告知某一事项。 揭示公文特点 。如请示、报告同为上行文,但 请示对上级有肯定性要求,报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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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拟制
第一节 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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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条例》中“校核”和原《办法》 中“审核”的概念统一起来,统称为 “审核”,虽一字之差,却反映了党政 机关公文文稿审核工作的与时俱进。审 核与校核相比较,除了要对文稿的形式、 格式、表述等常规内容进行把关,更强 调从宏观的角度,在政治和政策层面进 行把关,从而更加体现办公室在公文拟 制方面不可替代的参谋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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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15个文种适用范围
《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 请示两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条例》 和原《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公告、议案、 批复、函4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亦仍按原 《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对适 用范围的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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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种适用范围表述主要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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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文种类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 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虽 然先后有调整,但基本上是“大稳定、小 调整”。 中央办公厅1989、1996年2次印发党的机 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先后7次修 订颁布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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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