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何琴琴【摘要】诉讼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分清是非、辨明责任的平台.医疗纠纷涉及问题的专业性使得医疗鉴定成为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草案都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了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而影响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因素主要有\"双轨制\"鉴定主体模式和质证程序.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前提,可以建立以鉴定人为核心的鉴定主体统一制度,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和细化质证程序,发挥鉴定意见应有的作用,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初心与目标.【期刊名称】《运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7)004【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医疗损害;双轨制;鉴定意见;质证【作者】何琴琴【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近几年,因为患者对医生治疗的行为不满意从而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的事件不断发生:北大医院妇产科医生遭患者和家属群殴,哈尔滨医科大实习医生被杀害,北京同仁医院主治医师被刺伤。
一例例血案骇人听闻,医患关系已经到了一个尴尬的地步。
不能否认,医疗纠纷(本文所指的医疗纠纷特指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范围广、面积大,其实质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多个机关的联合协助。
其中诉讼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明晰责任的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公正、为民的角色。
但在医疗纠纷中,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医疗中的鉴定问题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医疗审判实务的基础上,对审判经验的归纳和理论问题的回应。
之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医疗纠纷条例》)又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秦兆亮【摘要】作者通过研究将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之争分为3个阶段,并且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分为鉴定主体的“二元化”和鉴定事项的“二元化”,经分析、论证,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是个伪命题.【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事业管理》【年(卷),期】2016(027)002【总页数】3页(P147-149)【关键词】鉴定“二元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者】秦兆亮【作者单位】扬州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扬州市225000【正文语种】中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争议产生医疗纠纷,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在诉讼中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
由此,实践和理论中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争论出现白热化。
所谓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简言之就是医疗纠纷到底是医学会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到底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笔者试将这一争论的发生、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加以叙述。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院的这个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地位。
由于当时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于厚森、郭修江、杨科雄、牛延佳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问题、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化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精准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的规定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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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在⽇常⼯作或⽣活中,因侵权发⽣的⽭盾纠纷⽐较多,国家为此专门⽴法。
那么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是什么,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依据《侵权职责法》第⼗六条规则,⼈⾝危害补偿项⽬不再有被抚养⼈⽇⼦费这⼀补偿项⽬。
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侵权职责法》若⼲问题的告诉第四条⼜规则:⼈民法院适⽤侵权职责法审理民事案⼦,如受害⼈有被抚养⼈的,应当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补偿案⼦适⽤法令若⼲问题的解说》第⼆⼗⼋条的规则,将被抚养⼈⽇⼦费计⼊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
由于没有相关解说布景材料,所以⽆法了解最⾼⼈民法院做出该解说真正⽬的安在。
到底是进⼀步明确“被抚养⼈的抚养费已计⼊到伤残或逝世补偿⾦中”呢,仍是为了修正《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的规则,将第⼗六条的确的被抚养⼈的⽇⼦费重新归⼊到补偿的规模,与逝世或伤残补偿⾦并排?也就是说,这⼉的“计⼊”,到底是指扩展了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的规模,核算后在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上加上被抚养⼈⽇⼦费,但仍称为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仍是指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总额不变,将被抚养⼈⽇⼦费核算后在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中列明。
有观念以为:逝世补偿⾦是对死者可得收⼊的补偿,⽽“被抚养⼈⽇⼦费”明显应当在其“可得收⼊”中列⽀,已赔可得收⼊,就不应再赔“被抚养⼈⽇⼦费”了。
这就是《侵权职责法》第⼗六条,没有将被抚养⼈抚养费列⼊补偿规模的原因。
仅从告诉的⽂字了解,“计⼊”归于“相加”,并且,不这么了解,告诉中规则“被抚养⼈⽇⼦费”的问题就没有任何含义了。
因⽽,在有明确规则的状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将 “被抚养⼈⽇⼦费”与“逝世、伤残补偿⾦”相加,作为“逝世、伤残补偿⾦”予以补偿。
还有观念以为:依据国家补偿法第⼆⼗七条:侵略公民⽣命健康权的,补偿⾦依照下列规则核算:形成部分或许悉数丢失劳动能⼒的,应当付出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残疾补偿⾦依据丢失劳动能⼒的程度断定,部分丢失劳动能⼒的最⾼额为国家上年度员⼯年平均薪酬的⼗倍,悉数丢失劳动能⼒的为国家上年度员⼯年平均薪酬的⼆⼗倍。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目录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知情同意规则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 、它是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其他侵害隐私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虽属于医疗纠纷,但不是医疗损害责任。
2 、它是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3 、它是医疗机构承担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综合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 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 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 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诊疗行为学理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学美容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含义:1. 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2. 借助医学上的方法和手段;3. 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
特征:1. 专业性;2. 实验性;3. 特异性(二)医疗损害责任与相关责任1、医疗责任与专家责任专家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因为专家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许可,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精神和脑力劳动,且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和非标准化特点;专家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承担的雇主责任,医务人员既有作为专家的医师,也有非专家的医疗辅助人员,只有前者可以纳入专家责任,其过错的认定需要借助专家职业过失的认定理论2、医疗损害责任与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也可能存在合同关系,性质?通说认为是委托合同。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 2002 年 12 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翼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 2022 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 2022 年 12 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不少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不少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不少制度的时候艰难比较多。
比如说伤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此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浮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伤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不少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浮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侯二朋律师《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本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各种侵权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本法对产品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凡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后或者虽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本法实施之后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本法的规定。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从实务操作方面对此章予以解读。
一、具体条款解析本章一共七个条款,可以分成两部分:即第41至44条,主要规定了一般情形下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追偿;第45至47条,主要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1、对第41至44条的解析对于被侵权人而言第43条最为重要。
该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依据,以及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对象。
只要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缺陷而遭受损害,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即已具备。
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可以分成三类,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就目前情况看,被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检测。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大都以相关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作为检测依据。
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是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性论证。
相关专家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是针对警示缺陷可以从产品自身情况出发,根据常理来进行分析。
被侵权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事实基础已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在考虑诉讼成本、便利条件、权利最终实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后,选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法条解读
法条规定1
•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 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 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 亡赔偿金。
丧葬费的的计算公式
• 丧葬费=受诉法院人所在地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条规定12--1(扶养费)
• 《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四款: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 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 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 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 护理费赔偿金额=人身损害发生地护 工同等级别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或 按 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数
法条规定6(交通费)
•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第22条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 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 收入标准 •× • 误工时间(天)
法条规定5--1(护理费)
•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最高院民一庭:14个侵权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14个侵权纠纷实务问答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谌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湖南省X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X阳分公司(以下简称X政速递)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阳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为履行代理人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对本案评议时进行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清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XX]第1116号确认的事实:20XX年2月4日8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H29652邮政中型厢式货车自安化县东坪镇方向往安化县江南镇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居委路段,在超超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谌某某驾驶的湘H6GB5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相刮,造成谌某某受伤、湘H6GB56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越前车时未确保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人谌某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予以支持。
原告经X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拾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车损费、鉴定费等共计117317.69元(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42317.69元,X政速递已支付2.5万元)。
(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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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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