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伍林)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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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②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③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④核定是否存在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工作流程应按照表2-6-1执行
表2-6-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流程
确定建筑 或场所类

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场所 重要场所
其他场所
确定建筑或场
按照建筑或场所的

所是否可以直 否 接判定为重大
火灾隐患
类别,分类对照存 否 在判定要素的情形 和数量,确定建筑 或场所是否可以综 合判定为重大火灾
判 定 为 重 大 火
隐患






核定是否存在 可不判定为重 大火灾隐患的
注:2004年6月9日公安部发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 号),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原则概念即: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 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 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②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③甲、乙类厂房、库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 合设置在同一建筑 内; ④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 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⑥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 灭火、冷却设施。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
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 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 部领导批准,现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
情形
可以立即整改的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 起的(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的除外)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 法进行了消防技术 论证,并已采取相
应技术措施的










发生火灾不足以导 致特大火灾事故后 果或严重社会影响

四、直接判定方法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或场所,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 灾隐患:
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
一、火灾隐患 的概念
(一)广义定义:长期以来火灾隐患并没有统 一的定义,主要的观点有: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 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火灾隐患 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 险的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 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
虽然以上各种观点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有两点 是一致的:第一,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具有一定的 隐蔽性;第二,火灾隐患是一种不安全因素。
五、综合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以场所类型为必要条件、重大火
灾判定要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充分必要条件,通过综合分
析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①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表2-6-2中第1条至第11条要素2条 以上(含本数,下同),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狭义定义::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 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 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 的不安全状态。
火灾隐患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上的缺陷
(三Baidu Nhomakorabea73号令界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 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 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为了避免重大火灾隐患过多、过滥随处可见的尴 尬局面,克服判定标准过于繁琐、原则、缺乏可操作 性的问题,最后,编制组将判定标准定位在评定方法 和程序,所提出的判定要素涵盖不同类型建筑、场所 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的重大 火灾隐患判定。本标准并非是尺度、指标性的标准, 而是提供了科学的评定方法和程序,对现实工作将具 有较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为此,我们将标准名称修 改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相继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地 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在确定重 大火灾隐患的问题上,各地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为科学、 合理、公正地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制定《重 大火灾隐患评判规则》,并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为 在消防监督执法中识别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提供科学的方法和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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