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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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
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
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2.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
也多有反复。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
3.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
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
4.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
是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因此法律与部族战争的紧密结合, 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复仇与兼并,而非教育与感化。当国家制度的建立是以这种氏族间的征战结果为前提的情况下, 处于对自身统治权的维护,便必然导致在建立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时对刑法与刑罚的优先考虑,而在适用刑罚时,又以镇压和威吓为主要功能,这使中国的刑罚制度在建立伊始便具有相当的残酷性,即以割裂肢体、残损肉体为其主要特征。当这种奴隶制的国家结构与法律制度建立并稳固之后,统治阶级的主要任务就开始转移到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因此,在刑罚方式的残酷性不减的同时, 西周在适用刑罚方面却呈现出轻刑与恤刑的趋势。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5.由于诸侯国首要任务是富国强兵,争霸中原,以法律强制手段和重刑政策来大力发展“耕
战”的法家思想适应了这一需要, 因此逐渐被诸侯强国所采纳,并最终成为秦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封建王朝———秦朝的治国圭臬。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严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刑种的残酷与繁多,如仅死刑就分为具五刑、夷三族、斩首、枭首、车裂、弃市等,不仅自己身受酷刑,而且其亲族在很多时候也不能幸免;同时,开始出现了轻重等差各异的劳役刑、身份刑及耻辱刑等。另一方面是刑罚的打击面不断扩大,人们动辄得咎,造成“官逼民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