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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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事实,是指有关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力的 有无及大小的事实。也即,证明与基本事实无关 的某一证据方法,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或该证据方 法证据力的大小的事实。
2、区分基本事实、关联事实与辅助事实的 目的
第一,是法官衡量证据调查必要性的重要 参考因素。
第二,可以据此确定法官事实裁判权的运 作及范围。
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明的基本概念
一、证明 日常生活中的证明与案件事实的证明 现代证据法中的证明,也称事实证明、权利证明
或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围绕待证事实,基于一 定的诉讼程序,提出一定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 存在与否,事实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 规则,依职权对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明力进行 判断,基于法定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作出判 断的过程和法官最终的心证状态。易言之,事实 审理者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心证的过程或状态, 即为证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明做不同的 分类。
所谓负担,实有危险(risk)的意思,因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或法律强加给自己的以证据证明的负担,承担该 负担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庭审理终结前仍无法完成或卸 除该负担,即承担败诉裁判的结果。
所谓危险,即引申负担的意思,危险本身即是一种负担, 证明的负担即为危险的负担,主张、举证及说服的负担, 均含有“不解除负担,即有败诉的危险”的意思。
四、证明负担动态论
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必须就其主张事实 即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负担。如果当事人 想要达到依其主张为裁判的诉讼目的,必须就其 主张的特定、必要、关联的待证事实,在法律规 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 主张该证据方法,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 该证据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辩论。如果不能 举证或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度,则应当负担不能 依其主张裁判的危险后果。可见,证明负担是一 个动态过程,伴随着当事人的举证、抗辩、再举 证、再抗辩……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展开的。
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裁判就是最直接的、最具体 的法律,所以,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言,司法 裁判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民间称 为“活法律”)。对于既判力事项,原则上,也 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原因在于,法官不可 能知道天下所有的司法裁判,但不能不知道天下 所有的法律(国内法)。当然,作为证明对象的 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这种证明只是自由的证 明。
文书提出义务主要分为令对方当事人(相对人)提出文 书和令案外第三人提出文书两种义务类型,所以,文书 提出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即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对基本事实(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影响、承 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的申请三个要件,严格说来,法院 不能依职权令相对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证据。
比较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
B三重含义:提出证据的负担;证明所主张的 事实成立的负担;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三、证明负担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说 (二)义务说 (三)效果说 (四)诉讼法上观念说
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是特定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 发生,所必需的事实存在与不存在,发生事实认定真伪 不明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因这一事实处在不明状态,将 受不利益的判断,为避免这一不利益的判断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使法院 相信其主张为真实之谓。
第三,可以据此界定自认的范围。
(二)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事实,但它的的确确 又是法官根据逻辑三段论大前提的知识或法则, 它是法官对事实进行推理(论)、归纳、总结所 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则。
经验法则在证据法中的作用,一般表现在:
1、解释法律概念 2、解释法律行为 3、进行事实推定
(三)外国法
法官应当认知法律,这是现代证据法上的 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外国法,应当作为 一种特殊的事实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当 然,这种证明属于自由的证明。必要时可 以进行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的形式进 行自由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经 使领馆认证的方式获得证明。
(四)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一)证明与释明
以法官认定事实,获得心证所需证明度之 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证明与释明。证明, 是指法官就待证事实的真伪获得确信的心 证状态和过程。而释明,则指法官就待证 事实的真伪,获得大概如此的心证状态和 过程。
证明与释明,二者的心证程度不一样。
二、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证明行为的目标或目的所指
证明负担动态论:一方面;另一方面;再一方面。
一、文书提出义务的概念
所谓文书提出义务,是指在他人提起的诉讼中,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真实诉讼 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占有对 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文书的相对人 或案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所指定的文 书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
向的事实。 (一)事实
法律事实与司法裁判
1、能够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的分类
基本事实,也称本证事实、主要事实,即符合法 律规定,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
关联事实,也称间接事实,是指为证明基本事实 的存与否,在诉讼进行中,由当事人提供或事实 审理者逐渐发现的与基本事实相关联的事实。
三、证明标的
证明标的,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争点事 实。证明标的,它是整个诉讼证明的中心 目标和目的,如果诉讼标的得到证明,当 事人的证明负担就予以卸除,反之,可能 有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பைடு நூலகம் 证明标的与证明对象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 证明负担
一、证明负担的概念辨析
证明负担(英文burden of proof,德文 beweislast,法文charge de preuve),也称 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 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
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负担?
二、证明负担的内容
1、A英美法系最早提出证明负担概念——蔡耶 B大陆法系 “证据的必要性”的概念。 2、关于证明负担的内容构成: A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举证负担与心证负担 B主管的证明负担和客观的证明负担 3、我国现代证据法学者对证明负担的内容的观
点:
A两重含义:行为责任(负担)与结果责任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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