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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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一直致力于节约用水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此,重庆市于20XX年颁布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为了响应国家实施水资源战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节水意识的培养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和能力。

(二)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本地水资源优先利用、节约优先、节约与增加供给并重”的原则,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行节约用水的技术和理念,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中注重节约用水。

(三)节约用水的措施重庆市政府通过控制城市的扩张,推广高效节水设备、改善供水管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实现城乡居民节约用水的措施,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水资源管理和监管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管,依法打击浪费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制定和执行各类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办法,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责任,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落实《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用水单位的监管和管理,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水,并通过教育、宣传和行政手段等多种途径推广节约用水知识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现代化的节约用水观念,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总结《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重庆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节约用水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是推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键措施。

我们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重庆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将不断提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渝府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我市水资源及水价改革现状。

我市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蓄水和利用难度大,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837亿立方米,多年平均降水量986亿立方米,当地水资源量568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资源量180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东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总体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

同时,我市水体污染形势比较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

直辖以来,我市水价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多次调整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已开始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都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我市水价结构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用水定额制度尚不健全,水价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二次供水管理较为滞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市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

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理顺水价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黔江城市供水节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黔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黔江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是我区水资源开发、城市供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新禹宏达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城区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和管理城区内的供水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城建、规划、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第九条供水企业引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两岸(含引水渠道)外30米范围内;水厂或取水口预沉池、清水池、沉淀池、泵站、井群(或单井)等构筑物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饮用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时,应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政策,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并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使用水资源。

第三条水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节约用水的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监测、调查和评估,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引导公众理性用水。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加大对节约用水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对于以奖代补、实施激励措施以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充分调动公众和单位的积极性,鼓励大家节约用水。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和引进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的审核制度,对涉及水资源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二章节约用水规定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水,杜绝浪费行为。

第十二条所有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详细的用水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水龙头等设施,确保没有漏水情况。

第十四条所有单位应鼓励员工提出节约用水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并及时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在办公室、卫生间等场所张贴标语、海报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知识和方法。

第十六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七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用水量和用水效率的监测和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所有单位应推行用水计量和收费制度,提高用水成本,促进用水的节约。

第十九条所有个人应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所有个人应按需取水,不得挥霍用水。

第二十一条所有个人应养成意识,节约用水,限制使用淋浴头时间、关闭不必要的水龙头等。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管理规定权限,履行下列水资源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水资源规划参与开发、利用水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018-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word版本 (15页)

2018-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word版本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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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全文发布,将于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4项制度。

据了解,《条例》共7章45条,主要从保护水质和控制用水总量入手,落实国家提出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立法提升全市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水平。

从源头保护饮用水如何确保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条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以及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等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除了要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条例》还对分布在全市广大农村地区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提出要求。

根据《条例》,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其中,湖库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河流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井水源周围等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是取水口周围不小于30米的区域。

《条例》特别强调,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6种行为,包括新建厕所、化粪池;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排放工业污水;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渝府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7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亿立方米以内。

节约用水使用管理规定(3篇)

节约用水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

第三条节约用水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二)科学规划,合理调配;(三)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四)宣传教育,全民参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机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二)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政策措施;(三)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五)协调处理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约用水责任,落实节约用水措施。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合理规划用水,优先使用中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二)更新改造用水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三)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降低用水量;(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跑冒滴漏;(五)开展用水设备的计量工作,实施用水量控制;(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二)加强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公众节水意识;(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制定用水管理计划,明确用水目标和责任;(二)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用水量;(三)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降低用水成本。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渝水[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渝水〔2010〕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水利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求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廉洁的市级工作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道、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库移民的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防汛抗旱、节约用水的日常办事机构。

依法行使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河道采砂取石许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河道建设项目等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局机关内设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第三章二次供水第四章用水第五章节水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节约用水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用水情况统计和分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包括:(一)安装节水型用水设备,提高用水设备的水利用效率;(二)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三)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用水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用水操作水平。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计量制度,对用水情况进行计量,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用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第三章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十二条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促进节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节水技术推广计划,明确推广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渝府发[2018]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一、背景
重庆市是一个以航运和工业为主的城市。

由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
的快速推进,重庆市的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的供应却越来越紧张。

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减轻水资源压力,重庆市政府开
始实施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
1.严格限制污水排放。

对于生产和家庭使用的废水,重庆市
政府将采取严格的排放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同时,鼓励企业和家庭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降低废水排放。

2.制定用水定额标准。

根据不同用水需求,制定用水定额标准,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对于超过用水定额的企业和家庭,将加
大用水费用,以鼓励节约用水。

3.开展用水管理培训。

针对企业和家庭,开展用水管理培训,提高用水管理水平和意识。

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宣传
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和技能。

4.规范用水行业市场。

重庆市政府将加强用水行业市场监管,规范用水行业市场秩序。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良竞争现象,将依法查处,保障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三、实施效果
重庆市政府实施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截至2021年,重庆市的总用水量下降15%,水资源利用率提高了10%。

同时,城市居民的用水质量和用水体验有了明显提升,节约用水成为了
一种美德和社会责任。

四、展望
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推进水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在节约用
水方面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

同时,将结合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实际,逐步推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城市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

节水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节水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从事节水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节水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水管理体制,加大节水投入,推广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水利、住建、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居民应当培养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二、节水管理第八条节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节水计划,明确节水目标和任务;(二)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水单位的节水意识和水平;(三)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淘汰落后用水设备;(四)加强用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跑、冒、滴、漏;(五)实行用水计量和计费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六)建立节水考核制度,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水法规、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发现漏水等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水评价,分析用水情况,找出节水潜力,制定改进措施。

三、节水技术推广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十三条节水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科学、先进、实用的原则,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推广节水技术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开展技术咨询、培训和示范项目,提高用水单位的节水技术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是指在保障基本生活用水、优先保障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的措施和行动。

第四条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是节约优先、综合利用、保护为主、科学管理、社会共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节约用水措施:(一)合理安排用水计划,根据需要合理控制用水量;(二)安装水表,并定期检查水表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三)加强水表管理,禁止私接私用水源和私拉乱接乱用水管线;(四)提倡使用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如节水淋浴头、节水洗衣机等;(五)限制冲洗水箱的使用次数,鼓励使用节水型马桶;(六)加强中央供热、供暖系统管网水循环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水损失;(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七条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水资源供应偏紧的地区,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节约用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鼓励用户使用低水耗的设备和器具;(二)限制大面积绿化、草坪等高水耗用水设施的建设;(三)加大非法采砂、乱占滩、乱建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加强水资源调度和水量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第八条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推广应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水数据的监测、分析和预测;(二)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用水管理和供水计划;(三)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四)倡导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微喷灌等;(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用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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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节水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节水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按同级专项规划要求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用水总量控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用水定额)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技术进步情况及时修订。

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
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申报)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用水计划核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用水定额、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前三年用水情况、用水项目情况等核定用水计划,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或用水单位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用水情况报送)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六条(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
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用水计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计量、统计、通报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第十八条(水资源监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节水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阶梯水价制度)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区节水)鼓励工业园区推广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农业节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四条(节水管网)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二十五条(节水型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六条(节水型小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社(小)区。

第二十七条(水效标识)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非常规水源利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节水监督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节水激励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各项水利发展、考核奖励资金,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
工业园区、单位、社区(小区)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合同节水)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节约用水管理合同,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第三十二条(节水服务机构)鼓励节水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咨询、检测、水平衡测试、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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