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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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科综〔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津科综〔2008〕20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将对各类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市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文件中尚未结项验收(含已经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书,但项目主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尚未收到结项确认书)的项目,及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完成验收但结项数据尚未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

二、检查形式除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外,未结项项目由负责人和主承担单位据实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填报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已结项但数据尚未入库的项目,依据结项报告书和软件要求,据实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填报系统》。

上述软件可从市科委网站下载。

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除填写上述软件外,还需单独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年度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对项目当年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成效情况进行文字性说明。

该总结报告的word文档需作为附件在年度检查报告填报软件中上传。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只填写年度总结报告、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

三、填报数据的统计期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四、时间进度安排10月10日前: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将检查项目清单发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10月13日~10月24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系统要求填报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后,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文件名为“年度项目负责人合同编号.esp”)及盖章后的纸质文件(含总结报告)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分管业务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财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津科资〔2020〕116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0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计划520万元整下达你们,共440项(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请各单位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各区)明细表
2.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市属单位)明细表
3.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预算单位)明细表
4.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天津大学)明细表
5.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南开大学)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各区)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市属单位)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3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预算单位)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4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天津大学)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
技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号】津科资〔2021〕76号
•【施行日期】2021.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津科资〔2021〕7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清金益气创新制剂及体内评价研究”等88个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已正式立项。

请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附件: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7月21日附件
2021年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确保科技投入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是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一、项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 项目负责人应在市级科技局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时限内,向科技局递交正式的项目资金申请书。

2. 项目资金申请书必须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目标与内容、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具体申报细则将由市级科技局另行明确。

3. 项目资金的审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市级科技局应建立科学的评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分配符合规定和科研需要。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合理、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和政策法规,不得违规挪用、浪费或私分项目资金。

3.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制度,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结算与报账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市级科技局规定的结算时限,及时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告和相关凭证提交科技局。

2. 结算报告应包括项目实际使用资金的明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相关凭证应真实、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

3. 科技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结算报告和凭证,及时退还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或要求项目负责人补缴超支部分的资金。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惩处1. 市级科技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2. 对于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市级科技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等。

3.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市级科技局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宣传与知识普及1. 市级科技局应积极宣传和普及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加强科技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合规意识。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基地、科技创新的源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和提高社会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决定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基金计划项目”)。

第二条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以及发展的需要,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类。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主要依托,以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在已有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培育重大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条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

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鼓励学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市属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

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为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津财教[2010]5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了《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有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择优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择优支持原则,申请资助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要经过评审或评估,对方案科学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择优支持。

(三)集中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

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科普活动。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务局•【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津科资〔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津科基〔2017〕14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计划1525万元整下达你们,共203项(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1.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各区)明细表2.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市属单位)明细表3.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预算单位)明细表4.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天津大学)明细表5.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南开大学)明细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12月15日附件1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各区)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2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市属单位)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3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预算单位)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4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天津大学)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52020年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发南开大学)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

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一)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发布,吸引了广大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然界物竞天择,社会界同样竞争激烈。

在强化资金监管和预算管控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保障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天津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具体阐述。

一、管理权限:首先,在经费管理方面,应明晰各单位、部门的权限界限和职责。

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入实施前的前期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調、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在全面、顺利、快速、高效地进行。

同时,各部门的管理人员也要依小负责,而不是任由大量资金自由支配。

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事先编制的预算表和经费申请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有需要进行任何业务性的改变,则需提前上报,规范运作。

二、资金预算:其次,对于项目资金的预算要控制得当。

必须保证资金控制和预算编制的严谨性,灵活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晰每一笔资金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尽可能地避免浪费和滥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投资的盈亏平衡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他人审查: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查与监督制度,而不是让自身监督自身。

这意味着,除了项目负责人和批准人员外,还应邀请行业内一些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审查和监督。

他们能够将自己具备的专业优势和现实经验源源不断地融入其中,保障项目的经费使用方案获得真正的阳光审查。

四、效益评估:为了使项目经费得出最大化的效益,应从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评估。

每个阶段都要详细记录进程、支出和收益,并制定统计报告,依照其分析和建议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过程及阶段效益必须被纳入监督体系,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风险控制:遇到意外情况时,合理采取对策,进行风险管理。

一旦发生资金风险,应以预先制定的安全讲清单为依据,及时出台稳妥的治理方法,避免资金损失,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津科财[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财[2005]197号)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除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津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8月31日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3.22
•【字号】津科资〔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1年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经研究决定,现将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计划100万元下达你们,共10项。

请各单位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
1.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明细表(发预算单位)
2.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明细表(发非预算单位)
3.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专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附件1
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明细表(预算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2021年度天津市公共卫生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明细表(非预算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3
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专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津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规〔2019〕1号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月29日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青年科学基金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基金指南发布、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需要,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基金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凡本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不含兼职科研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读学生),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优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信息处是我委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监督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鼓励创新、强化监管、突出成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科技项目建议,提出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经委领导审议通过后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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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

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局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3. 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4. 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 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1.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2.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3. 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4. 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5. 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1.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3. 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4. 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1. 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3.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

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

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

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决算的编制和验收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

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

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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