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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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城邦世界

—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后的读书笔记

《政治学》,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张杨,胡树仁译] 出版地:长沙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日期: 2011.8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是古希腊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公元前367年,17岁的亚里士多德进入雅典的阿卡德米学园学习,师从柏拉图。一直到20年后柏拉图去世亚里士多德离开了阿卡德米学园到小亚细亚各城邦讲学。公元前335年,马其顿网腓力去世,亚历山大开始东征,亚

里士多德回到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学校,学园以阿波罗神殿附近的杀狼者(吕

克昂)命名。被后世称为“逍遥派”。

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恩格斯也赞誉他是“古代最博

学的人物”。

代表作有《政治学》、《雅典政制》、《尼各马克伦理学》等。

第一部分城邦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城邦形成于人类趋向城邦生活的动物本性,这种本性使人类天生就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动物。城邦是人们出于本性或偶然而归属的社会团体。因为脱离城邦个人将无法正常的生活,只有所有个人聚集在一个城邦中,这样大家的生活需要就可以被满足。亚里士多德坚信自然生成的城邦优先于个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成分。在城邦中善良是这个团体的凝合剂,人类共同趋向善良而创造了人类文明的共同巨大的成就。亚里士多德的笔下城邦中人们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奴关系、男女关系、农民与公民团体的关系、自由人之间的关系、执政人员与平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成立在城邦的政治体系之中。

主奴关系主要出现在君主政体中。一个完全奴性的社会是无法被称为城邦的,独立自主以及自给自足是城邦的要义,奴隶本性就是无法独立以及自足。自然奴隶的确定标准是:人们是否拥有自己的理智。如果只能感应别人的理智,就可成为别人的用品,主奴关系中还有强迫奴隶和法定奴隶。法定奴隶就是战争中战败者归战胜者所有。强迫奴役是指一旦成为战俘被卖为奴隶,不管是多么优秀的氏族,他们自身及其子孙就会永远沦为奴隶。完全的奴性认为有些人(被称为野蛮族)到哪都应该是奴隶,因为其本性就是奴隶。但是以维持尚善的宗旨应以品德的善恶来判别是否为奴。因此所有的奴隶实际上并非完全是自然奴隶。自然奴隶的观点存在着分歧。而凭借法律和权力所造成的强迫奴役,

将充满着利害和仇恨的冲突,成为不正义。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的权威就是运用奴隶、指挥奴隶,让奴隶尽其所能,他们将奴隶视为财产的一部分。将主人权威运用到极至的是亚里士多德描述的第三种僭主政体,他将这种政体称为真正的僭政的典型,在这种政体中一人单独统驭着全邦全部跟他同等或者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时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一点都不顾惜人民的公益,另外,也没有什么人或是机构能够限制他的权利。这样的僭主一般采用的暴力来施行统治。

城邦中还有一类比较重要的关系即男女关系。在城邦中男女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之分,即统治与被统治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反对苏格拉底那种男女在品德方面无区别的观点。男女所持有的每一德行的程度并不相同,男人的勇毅在于敢于领导,与之相对应的是,女子的勇毅在于乐于顺从;即使就其他的品德来说也是这样的。诗人描述妇女时说娴静就是妇女的服饰。没有人会用娴静来赞美一位男人。然而,只有优良的妇女和儿童才能造就优良的城邦,所以对儿童和妇女的教导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家庭中作为丈夫的男子就应该懂得如何运用夫权,丈夫对妻子的治理虽然也是对自由人的统治,但也并不完全相同,夫妇关系更像是共和政体。从天赋的角度说,夫唱妇随应当是自然的状态。在家庭间,男女地位虽属平等,但是如同民众对于轮流担任的统治这的崇敬,丈夫也终身受到妻子的尊重。

以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统一的理由来建立公妻社会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其一,因为从单一论来说将城邦视为一个家庭,然后再为一个个人,这样的划一实际就是城邦的消亡。其二,组成一个城邦的许多人必须是品类不同的人,城邦的本质是许多分子的结合。公妻制是一个拟定完整的城邦划一性的标志,这种把“全体”当作一个“我”,然后那个妻或儿就能被集体称为“我的”,实际上对于个体而言,这里已经没有“我”,也不存在“我的”了。在财物方面也是这样,只有集体的“公我”,不再有个别的“私我”。这不仅不能带来城邦的融洽,反而造成损害。其三,一旦人们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其他人在管理,那么他们就不会再去注意了,人们往往只看重私有的,这样,孩子将无人管理与教导。其四,无论是苏格拉底或是柏拉图的制度中的孩子,如果想知道谁是他的兄弟、儿子或者父亲,是不可能的。单从亲子肖像的遗传通例只可以找出一些亲属关系的表征。在这种制度下“友爱”的精神将被削弱,“善”的宗旨也将被在这种制度下人们的生存方式摧毁,这完全背离并遗弃了建立这种制度的宗旨。

讨论农民与公民团体的关系,其实质是要讨论是否要农民被纳入了公民团体中。苏格拉底拟制的整个体制中没有对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进行

描述。在这个体制下,受有良好教育的公民不需要用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商场条例、市政法规和类似的章则;但是,这里的教育只针对卫国之士这一阶级。农民只需按时缴纳收货物来供给卫国之士。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人们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农民,一个是战士;又在后者中选拔出第三部分成为城邦的统治和议事团体。他规定了把全城邦区划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然后进行平均分配。某些多子的家庭应当出嗣给另一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使人口平衡,而不超过原有的定额。这个观点与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的主张很相似,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要与公民的人数相等,这些份额因当成为定制不再增减;而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用计较。但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描述与这个主张又是相反的。

在具体的体制中的农民与公民团体的之间的关系,是难以论辩出农民与公民团体的包含关系的,有的情况下,农民是被包含在公民团体之中,但是农民并没有享有与公民对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很难得出农民是公民团体的一部分,只能暂时看作是公民团体中特殊的一个群体。在米利都人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用三分法将公民分为工匠、农民和战士。农民被包含在公民名籍中。农民没有武装,工匠既没有武装又没有田地,所以他们参加并被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不如成为战士阶级的奴隶。在拉栖第蒙(斯巴达)和克里特体制中农民被当作奴隶,公地上的一切收获和畜产都要完全储存到公共仓库中,农奴所缴纳的事物地租也要储存公仓,这些储存一部分用于祀神和各种社会事业,另一部分用于会餐。但其实这种会餐制度只能具有公民的人参加,而且有些会餐需要收取费用。至于农民也要具有公民身份才能去参加会餐。农民参加城邦中的战争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城邦中的战争要由战士来参加;第二,战士的力量不够,登记在册的所有公民和农奴都要去参加战争;第三,伤亡若严重,政府还要将一些农奴入籍成为公民。

自由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出现在自由人执掌治权的平民政体中。自由人是公民团体中的一部分,自由人也包括那些被解除奴籍但不例入公民册籍的人。自由人对自由人的统治,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的出身相同的统治,这种方式也是宪政。宪政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这种方式是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第二,在这类体系中,统治者必须先要研习受命和服从的品德;第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虽然有所不同,然而好公民必须修习这两方面的才识,要懂得作为统治者如何治理人们,作为自由人之一的他又必须了解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自由人执掌治权的平民政体的精神是“自由”。自由的的要点体现在政治生活是全民轮流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要求数学即数量平等而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按照数学观念,平民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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