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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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四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持有合法经营证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应符合国家定迁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保证车辆安全、舒适。

第六条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定期清洗车身、车厢等部位,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应急工具和车辆故障维修工具,确保乘客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逃生设备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乘客的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对乘客友好有礼貌,不得辱骂或虐待乘客。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抢行、路怒等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定期清洗车厢,除去异味。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为乘客提供最短路线的行车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热情周到,帮助乘客打开车门、放行李等。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提供车内功效,如空调、音乐等,满足乘客的需求。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与乘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乘客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选择。

然而,要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出租车行业必须遵循严格的服务规范。

一、车辆要求1、外观整洁出租车的车身应保持干净、无明显划痕和破损,车漆颜色均匀。

车窗玻璃洁净透明,无污渍和破损。

车辆的牌照清晰可见,不得有遮挡或污损。

2、内部卫生车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卫生,座椅无污渍、破损,脚垫干净无杂物。

定期更换座套,确保乘客乘坐舒适。

车内不得有异味,应保持通风良好。

3、设备完好车辆的计价器、顶灯、GPS 导航等设备应正常工作,且显示清晰准确。

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二、驾驶员要求1、资质合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驾驶资格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着装规范驾驶员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拖鞋或奇装异服上岗。

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卫生习惯。

3、服务态度要热情友好,主动为乘客提供帮助,不得拒载、挑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尊重乘客的意愿和需求,耐心解答乘客的问题。

4、语言文明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粗话或与乘客发生争吵。

说话语气要温和,音量适中。

三、运营服务要求1、按规载客在指定的区域和站点候客,不得随意停车揽客。

当乘客示意乘车时,应及时停靠并开启车门。

2、打表计费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私自议价或额外加价。

如遇特殊情况(如道路拥堵、改道等)需提前向乘客说明。

3、提供发票在乘客下车时,主动提供正规发票,发票信息应准确无误。

4、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平稳驾驶,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或从事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投诉处理1、畅通渠道出租车公司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方便乘客进行投诉。

2、及时处理对于乘客的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舒适的原则~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设施、驾驶员、营运、电召、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2.1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和设施。

2.2 建立健全营运、安全、服务、培训、车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3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政策~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票据~按规定收费。

2.4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检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

2.5 建立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车辆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

2.6 利用出租汽车信息监管系统~实施车辆运行状况的动态监督。

2.7 按规定购买乘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

2.8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驾驶员更好地为乘客服务。

2.9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驾驶员健康档案。

2.10 定期组织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11 建立完善乘客物品报失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并公布电话号码。

2.12 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2.13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服务品牌。

2.14 遇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保障等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第三章车辆和设施服务规范3.1 车辆技术性能要求3.1.1 安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忻政办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7日忻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第四条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忻州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湖北省交通厅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鄂交运安[2004]407号)各市州交通局(委)、省运管局:现将《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

此规范所涉及的行为,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请湖北省交通厅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组织各运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满足乘客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一)证件齐全,标志完整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内和车门张贴或喷印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1、车身清洁,无尘无泥,油漆完整。

2、座套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良好齐备。

4、车内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驾驶员经营规范(一)考试上岗,熟知环境1、驾驶员须经运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证后方能上岗。

2、熟悉本地地理环境,熟知本地道路、港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干线,并适当了解飞机和车船班次、航次。

3、知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机关、企业、影剧院以及一些重要公共场所,熟悉本地的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1、待租开启空车灯,上车问路,不得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答复,并按约定准时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置“暂停服务”明显标志。

(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1、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议价(包车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

4、主动如实出具车费发票,打印发票要清晰可辨。

(四)语言文明,礼貌待客1、文明待客,使用“您好、请、谢谢、再见”等服务用语。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篇一: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 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 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 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 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 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 taxi driver驾驶员 driver3.7服务质量 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对于一些人来说,特别是没有车辆或不方便驾驶的人来说,出租汽车是一种非常方便的选择。

为了保证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些规范。

下面是一份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建议,以确保出租汽车服务的安全和方便。

一、车辆要求1. 出租汽车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安检,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洁车厢内部,避免车厢内有异味或脏乱的情况。

3. 车辆内应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乘客的安全。

二、驾驶员要求1.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年审和从业资格证培训应按时进行。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乘客,不使用手机、吸烟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3. 驾驶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遵守职业道德,不故意拒载、议价或搭售其他服务。

三、乘客权益保障1. 乘客上车前应事先告知目的地和路线,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指示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2. 乘客应按照车辆载客规定,合理安排座位,不得超载。

3. 驾驶员应保管乘客遗忘物品,并及时归还给乘客。

如乘客丢失物品,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寻找。

四、服务质量保障1. 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清洁,确保车况良好,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2. 驾驶员应听从乘客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主动提供帮助,并配合乘客拍摄乘车证据。

3. 驾驶员应尽量熟悉城市道路和交通情况,避免错误行驶路线和拖延时间。

五、投诉处理机制1. 出租汽车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提供24小时投诉热线,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

2. 对于乘客提出的投诉,出租汽车服务机构应尽快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对于恶意投诉或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出租汽车服务机构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价格和支付1. 出租汽车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布明确的计价标准,并优先使用计价器进行计费。

2. 价格结算应透明明码,不得乱收费或搭售其他服务,接受多种支付方式,为乘客提供便利。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严禁涉及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出租汽车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辆年限、车况等。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出租汽车的车身外观应整洁,标志清晰,车辆牌照清晰可辨。

车内应保持清洁,车内设备应完好,如音响设备和空调设备等。

第六条出租汽车应配备车载监控设备,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车载监控设备应正常工作,并具备存储和备份功能。

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检查底盘、刹车、灯光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穿着整洁,礼貌待客,遵循文明行车规范,不得影响乘客的正常出行。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提供帮助,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遇到乘客提出合理要求时,应积极配合,并尽力满足。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提供公平和透明的计价方式,计价器应正常工作,并且计价规则应合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保持车内清洁,车内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留下垃圾。

驾驶员应保持自身整洁,不得沾染酒气。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提供优质的服务,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主动问候乘客,提供合适的温度和音量设置。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热心和耐心,对乘客的问题和需求给予解答和满足。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乘客的投诉,出租汽车运营方应及时处理,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为旅客、经营者、托运方提供服务(含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岗位服务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和标志标识)应遵守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规范,四级、五级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准(GB5768)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J50-2001)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4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交通部公客字〔1996〕27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交通部公路字〔1988〕201号)3 术语和定义3.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指使用客运车辆进站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

3.2 旅客指乘坐客运车辆从甲地前往乙地的自然人。

3.3 托运方指通过客运站托运行包或小件物品运输的组织或自然人。

3.4 重点旅客指老、弱、病、残、孕、幼等旅客。

3.5 客运车辆指具备经营资格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站的道路客运车辆。

3.6 客流指旅客的流时、流向、流量。

3.7 车流指客运车辆的流时、流向、流量。

3.8 行包流指托运或提取行包、小件物品时的流时、流向、流量。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总则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范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经营服务规范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方。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车容、仪容规范3.1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3.1.1 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四川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为旅客、经营者、托运方提供服务(含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岗位服务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和标志标识) 应遵守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规范四级、五级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准(GB5768)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J50-2001)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4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交通部公客字〔1996〕27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交通部公路字〔1988〕201号)3术语和定义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指使用客运车辆进站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

3.2旅客指乘坐客运车辆从甲地前往乙地的自然人。

3.3托运方指通过客运站托运行包或小件物品运输的组织或自然人。

3.4重点旅客指老、弱、病、残、孕、幼等旅客。

3.5客运车辆指具备经营资格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站的道路客运车辆。

3.6客流指旅客的流时、流向、流量。

3.7车流指客运车辆的流时、流向、流量。

3.8行包流指托运或提取行包、小件物品时的流时、流向、流量。

3.9小件快运指托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客运站将小件物品及时安排到客运车辆,由客运车辆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附搭服务。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一、服务态度和礼貌1.出租车驾驶员应以礼貌待客,对乘客有礼貌,并主动向老年人、孕妇、残障人士等特殊乘客提供帮助。

2.驾驶员应友善、耐心、热情地回答乘客的问题和询问,对乘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安全驾驶1.驾驶员应牢记安全第一,严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行驶。

2.驾驶员应合理操控车辆,避免急加速、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驾驶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警觉,注意道路情况,避免疲劳驾驶,确保乘客的生命安全。

三、车辆环境整洁1.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清洁,定期清洗车辆外观,保持车厢内的卫生和干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的空气流通,不吸烟、吃东西,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能。

四、合理计价1.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计价标准实施计价,不得随意加价、倒算。

2.如果乘客要求停车等待,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等待费进行计算,并向乘客明确告知。

五、诚实守信1.驾驶员应诚实守信,不随意更改行驶路线,不收取额外费用。

2.驾驶员应诚实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合理的服务,不敷衍推诿。

六、维护行业形象1.驾驶员应遵守道德规范,不涉及非法乱收费、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

2.驾驶员应注重个人形象、着装整洁,不穿着不雅、不卫生的服装。

3.驾驶员应恪守职业操守,不参与非法活动,不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七、投诉处理1.乘客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或出租车公司投诉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出租车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投诉进行处理。

2.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或培训。

八、更新知识和技能1.驾驶员应不断学习新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动态,提升专业知识和驾驶技能水平,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2.出租车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帮助驾驶员不断学习和成长。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一、经营服务规范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4、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5、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

二、服务设施规范1、车体颜色符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标识形象要求。

2、车身两侧有明显、统一、准确的营运标志和监督电话。

3、车顶适宜位置安装规范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

4、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5、车内装有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备有计价器鉴定证书。

6、车内装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隔离装置,适当位置配备有效灭火器。

7、车内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车内贴有禁烟标志,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9、车身、车门、车窗和标志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张贴、喷印任何其他文字、图形、标志和商业性用语。

10、正常营运期间,必须携带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运行服务规范1、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2、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3、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

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一、车辆要求1、车辆外观出租车应保持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掉漆和污渍。

车身广告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车辆的整体美观和识别度。

定期进行清洗和保养,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

2、车内环境车内应干净整洁,无异味。

座椅、脚垫、安全带等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更换和清洗。

车内配备必要的清洁用品,如纸巾、垃圾桶等,方便乘客使用。

3、设施设备车辆应配备有效的计价器、GPS 导航系统、空调、音响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计价器应经过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收费准确公正。

二、驾驶员要求1、资质证件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审验。

不得无证驾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从事出租车营运。

2、着装仪表驾驶员应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着奇装异服或过于邋遢。

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头发整齐,面部清洁。

3、服务态度(1)热情友好:主动问候乘客,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谢谢”等,微笑服务,展现良好的职业形象。

(2)耐心解答:对乘客的询问应耐心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建议。

不得对乘客的问题表现出不耐烦或推诿。

(3)尊重乘客:尊重乘客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行拼客、拒载或绕路行驶。

尊重乘客的隐私,不得打听乘客的个人信息。

三、营运服务规范1、接单服务(1)及时响应:接到乘客的叫车订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告知乘客预计到达时间。

(2)确认信息:在乘客上车前,应与乘客确认目的地、乘车人数等信息,确保行程准确无误。

2、行驶服务(1)安全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平稳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违规变道等。

确保乘客的乘车安全。

(2)合理路线:根据乘客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行驶路线,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路线,应提前征得乘客的同意。

(3)专注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吸烟、吃东西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3、收费服务(1)按表收费: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私自加价或议价。

如遇特殊情况(如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应提前向乘客说明。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是指对出租汽车行业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规范和要求的总称,旨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

下面从准驾资格、行车准则、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准驾资格方面:1.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18岁以上,并且无饮酒驾驶记录。

2.出租汽车司机必须通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考试,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行车准则方面:1.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限速、礼让行人等。

2.司机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饮食等不文明行为。

3.司机必须保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三、服务质量方面:1.司机必须友好、礼貌对待乘客,不得辱骂、恶言恶语等不文明行为。

2.司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计价信息,不得随意乱收费。

3.司机必须按照乘客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不得故意绕路、拒载。

四、乘客权益保障方面:1.出租汽车司机不得拒绝合法上车的乘客,不得歧视任何人群。

2.出租汽车司机必须遵守乘客的个人信息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隐私。

3.乘客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司机的不当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五、安全保障方面:1.司机必须遵守防疫要求,如佩戴口罩、定期体温检测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2.出租汽车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乘客在车内的安全。

六、执法监管方面: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执法监管,对不符合规范的出租汽车司机进行处罚和整改。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举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出台,旨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

希望广大出租汽车司机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屯溪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屯溪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黄山经济开发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二)负责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三)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的核发;(四)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出租汽车管理实施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汽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

市、县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营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调查数据向社会公布。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统计调查部门调查统计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引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从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并实行经营权登记制,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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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运发[1993]644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6.21
【实施日期】1993.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3车容、仪容规范
3.1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
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3.1.1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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