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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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书
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依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概况
1.甲方将位于(下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该场地建筑面积合计约㎡(该面积已含公共分摊面积,乙方对场地面积已作充分了解)。房产的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第十条第4款第2项《承租场地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2.乙方的经营范围为:公司办公。乙方在承租期内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改变该场地用途,应事先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年,装修期为天,租赁期从装修期满后起算,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按年支付,首年应付租金(含税价格)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壹拾贰元整(¥: 23112 元),余年租金以5%递增并逐年收取,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滨海城租金价格表
序号租赁期限
建筑面
积(㎡)
租金单价(元/
㎡/月,含税)
月租金(元/
月,含税)
租赁期限
(月)
年租金(人民
币:元,含税)
备
注
1 第一年即96.3 20 1926 1
2 23112
第二年即96.3 21 2022.3 12 24267.6 第三年即96.3 22.05 2123.4 12 25480.8
租金按年缴纳,第壹年租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收到甲方开出税务发票后15日内缴纳完毕。余下的租金甲方在本年度租赁期限届满前须开具税务发票给予乙方,乙方收到该发票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次年度租金。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元)(按大约1.5个月的租金计取),甲方开具收据给乙
方收执。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未交齐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乙方
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本合同自动解除。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日内甲方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无论乙方是否进场使用,租金都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日期计算。
4.物业管理费暂定¥元/㎡/月(提供地税局出具的正式发票,请自行与金盾公司协商),若租赁期间内收费标准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动,按有关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调整。建筑垃圾自行清运,水电公摊费、生活办公垃圾清运费按实分摊。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向该场地所在物业管理部门缴交。
5.该场地配备独立的水、电表,每月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缴交。
6.甲方仅承担收取租金应缴纳的税费,使用本租赁场地发生的其余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装饰装修
乙方需遵守该场地所在物业管理部门关于装修装饰相关规定。
五、甲方责任
1.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首次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后,须于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租赁期满之日退出该场地,将场地按本合同相关约定交还甲方,经甲方检查没有损坏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后,在乙方交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网络电视费等)后,甲方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对该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损坏的,维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少于维修金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方提供租赁场所内电箱电缆负载大小为40A。
4、因地震、水灾等非甲方故意造成的自然灾害、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等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因被第三人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管和维护该租赁场所内所有设施及设备,做好场地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工作,不得储存危险、易燃、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乙方人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安全事故等事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不得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对该场地进行扩、加、改建。如对该场地进行额外装修(除首次装修外),应事前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接受该场地小区物业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3.乙方应确保该场地良好的使用状态,若因乙方人为造成该场地建筑、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及时修复或按市值实行赔偿。
4.乙方使用的电器总负荷不能超过电箱电缆负载功能或水表超过容量(额定容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水、电结构进行改造的,乙方应在保证该小区住宅用水、用电安全下自行向供电部门或供水部门申请增加用电或用水负荷,待批准及缴纳增容费线路改造后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承担对该场地项目维修及费用:
①门窗、门锁及小五金的更换;②分电表或无分电表内电线、开关、照明、插座等更换和分水表内水管、龙头更换;③地砖损坏更换等。若乙方在上述项目进行维修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场地作经济担保。如有发生,甲方有权即时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分租该场地、与他人互换使用,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要求新租户限时清场。新租户和乙方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满,甲乙双方做退场检查工作,共同检查交接该场地及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和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处理。在退租时乙方无条件无偿将该场地交还给甲方,并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甲方有权选择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或由乙方负责维修完好。
9.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关于在合同期满或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情况下未按期交还该场地的,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退房满5日后,选择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的前提下开启该场地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能移动物品搬出该场地,将房屋腾空收回。
甲方对上述行为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甲方在搬出后有权对该等物品向乙方收取仓储费,该等物品被搬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领取该等物品,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未领取物品,视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按照认为适当的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甲方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该场地内添置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的处置按照本合同本条第8款的约定执行。
七、场地交付标准
1、甲方按现状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
2、该场地已具备向当地水力、电力及通讯条件。
八、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
1.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环境变化原因确需退租,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结清各项费用并在甲方检查后不存在损坏该场地的前提下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退还余下已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