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浅层地温能 阅读附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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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浅层地温能阅读附答案- 说明文
阅读及答案-
绿色浅层地温能
①你听说过浅层地温能吗?它是蕴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一般小于200米)范围内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一般低于25℃的热能。浅层地温能的来源以太阳辐射为主,还有一小部分来自地心热量。
②我们的地球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巨大的热库,它的资源量非常丰富,其内部的总热能约为地球储存的全部煤炭所蕴含能量的1.7亿倍,具有经济价值的浅层地温能大约是现在全球能源消耗总量的45万倍。据专家测算,我国地处北纬30~42的许多城市,地下近百米深度内,土壤中每年可采集的浅层地温能能量是目前国内发电装机容量的3750倍,地下水中每年可采集的浅层地温能能量也有2亿千瓦。
③浅层地温能是一种清洁无污染的能源。这种能源的开发利用只需消耗少量的电能,就可以提取大量的能量,也不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气体,对外界环境影响极小。由于浅层地温能资源无处不在,人们可以就近利用,就地取(排)热,为建筑物供暖或制冷,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不发生任何变化。与传统能源相比,可节省大量运输、传输和存放成本。
④可见,浅层地温能具有众多的优点,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利用这种比人类体温还要低很多的能源呢?科技人员采用了热泵原理。热泵和水泵类似。大家熟悉水泵吧,它是一种利用管道将水从低
位抽到高位的机械,只不过热泵传递的是热能。我们居住的室内环境和地层土壤中的温度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温差。冬季时,我们利用热泵可以把地下的热能抽出来,供给室内采暖;夏季时,再把室内的热能取出来,排放到地下储存起来。这样,可以通过自然和人工等补给方式,保持地温能量的动态平衡,使浅层地温能得以长期循环利用。无论是冬季还是夏季,水都是传递热能的载体,被加热后以便用来储存热量。由于电流只是用来传热,而不是用来产生热,因此热泵只需消耗较少的能量便可以提供较多的能量,通常情况下热泵每消耗1000瓦的能量,就可以得到4000瓦以上的能量。
⑤浅层地温能在过去一直被人们忽视,但随着地球能源的大量消耗,能源危机日渐凸现,浅层地温能的开发利用将会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根据《百科知识》等有关资料综合编写而成)
1.从文章内容看,浅层地温能有哪几方面的优点?请简要列举。(3分)
2.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文意的一项是()(3分)
A.浅层地温能的主要来源是太阳辐射。
B.地球内部的总热能约为地球储存的全部煤炭所蕴含能量的1.7亿倍。
C.我们居住的室内环境和地层土壤中的温度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温差。
D.热泵每消耗1000瓦的能量,就可以得到4000瓦的能量。
3.文中第④段介绍热泵时为什么要从水泵说起?(2分)
4.阅读下面材料,结合文章内容,解决问题。(3分)
材料:据报道,上海世博会的世博轴安装的空调系统与众不同,它在世博轴桩基下面埋藏了700千米长的塑料管道。这些管道是热泵的一部分。
问题:世博轴安装的空调系统是如何利用浅层地温能的?
答案:
1.①资源量丰富②可就近利用,成本低③清洁无污染④可循环利用(3分,每点1分,写出其中三点即可)
2.D(3分)
3.以人们熟悉的事物通俗易懂地说明热泵的工作原理。(2分,意思符合即可)
4.①世博轴桩基下面埋藏的管道是热泵的一部分②使用热泵传递浅层地温能,实现冬暖夏凉的效果③通过管道中的水传递热能,储存热量(3分,答出一点得2分,答出两点即可,意思符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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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物权的法定化-
[摘要]当前,中国正在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认为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准物权的制度设计,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法构建展开论述,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自然资源准物权物权立法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没有渔业权制度,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现,尽管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但效果不彰显。究其原因,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再生性资源,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只要对其开发利用不超过忍受限度,就能够可持续地加以利用。单纯的行政管理恰恰忽视了这些规律。因此,仅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这种新的法律制度就是渔业权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从法律上建立和实施渔业权制度,是确保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渔业权制度,对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就渔业权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渔业权的性质——渔业权应纳入物权法的本质原因
渔业权有广狭二义。在我国台湾地区,狭义的渔业权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和专用渔业权。广义的渔业权除包括狭义渔业权外,还包括特定渔业权、入渔权等。依我国《渔业法》规定,渔业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内水、滩涂和海域养殖
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可见我国的渔业权属狭义渔业权,由养殖权和捕捞权构成。
就养殖权而言,依《渔业法(修正)》的规定,可分为两种。其一为依行政许可取得的养殖权。此类养殖权是建立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之上的。但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乃公有物,既为公有物,其本应由社会公众共同自由地使用,对于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所不问。但由于该种养殖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到渔业环境与资源的保育、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等因素,一般都对其加以限制,亦即该种权利的行使,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就意味着该种养殖权仅是从事养殖行为的权利,是一种有限的“利用权”,而非直接支配水域或水产动植物的权利。正是由于该种养殖权附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加之不符合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的特征或构成要件,故而不属于典型的物权,而属所谓的“准物权”。此种养殖权被视为物权的效果,就是其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从而适用不动产物权的有关规定。第二种是建立在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上的养殖权。这种养殖权并不依行政许可而设立,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成立。故而其应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应属直接支配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渔业法(修正)》第11条和《水法》第3条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根据《渔业法(修正)》第11条,水域、滩涂既有国家所有的形式,也存在集体所有的情形。但根据《水法》第3条,水资源仅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只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水法》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授权,而不必像《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