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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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 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 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 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 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从就业保障的角度看,不定期劳动合同对 劳动者更有利;尤其是就防止用人单位在 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后不再使用 劳动者而言,不定期劳动合同更有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 应当按劳动者的要求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 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 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 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 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 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 不同之处。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 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 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 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1)成立条件 A、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 定试用期; B、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C、试用期未超过法定适用范围; D、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2)适用范围 A、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足三个月的定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 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 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 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间
不得约定 不得约定 不得约定 1个月以内 2个月以内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内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设定试用期的限制




2、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是指当事人约定,对劳动者有特殊 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 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培训内容应当限于专业技术培训。 (2)培训费用项目应当包括有支付凭证的 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 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 1、定期劳动合同 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依 法延长该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定期劳动合同,各国一般都规定:(1) 在一定条件下才可适用;(2)对合同的最 长期限和续订作限制性规定;(3)一定条 件下,定期劳动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劳动 合同,甚至规定用人单位订立不定期劳动 合同的义务。




二、与相似法律形式的比较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以劳动为标的的合同类型。包 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 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 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区别: (1)从属性:核心 (2)义务主体: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能是 自然人;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报酬性质不同: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和商品交换中的价款 具有同样性质,其数额确定应遵循商品定 价规则,即成本加利润;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进行定期和持续的支付。
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 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 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 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 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 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 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 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 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 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 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 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 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 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 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 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 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 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 身份提供劳动。



(3)给付内容:劳务合同,劳务行为的物 化或非物化成果;劳动合同,劳动行为本 身。 (4)生产资料的提供与风险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提供方一般需利用自己的生产 资料进行劳务活动,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并 自担风险; 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 料,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劳动,由 用人单位承担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雇佣劳动过程:从属性、有偿性 我国:民事雇佣合同主要调整未纳入劳动 法调整范围的雇佣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 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案例分析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 日支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 货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 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 乙死亡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 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 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1)甲乙之间是什么关系? (2)甲与商店是什么关系?

②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 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 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 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 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 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③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 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 法和合同法调整。 ④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 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 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 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一定历史阶段由民法调整的劳 动关系契约;部分民法学者将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混同,许多劳务关系也被称为雇 佣。 国际劳工会议2003年第91届会议:雇佣关 系是在一位被称为“雇员”或“工人”的 自然人,和另一位被称为“雇主”的人之 间建立的一种法律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 服务,并根据一定条款获得报酬。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订立的
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一年以上未订立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一)法定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 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 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 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 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 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专题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国外多称雇佣 合同或雇佣契约。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 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 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 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6、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种类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3个月的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3年以上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 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 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其本质上是固定期限的合同,一般适用于 铁路、公路、桥梁、水利、建筑以及工作 无连续性的特定项目。




(二)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 时工作的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 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不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不要求缴纳社会保 险费,解除较为灵活。
第二节 劳动合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主件与附件 主件:确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附件:一般是指法定或约定的、作为劳动合同主 件之补充而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 文件。 附件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专项劳 动协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 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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