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集团置业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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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置业会宗旨

世茂置业会成立于2002年7月27日,是世茂集团倾情奉献,为尊贵世茂业主提供增值服务,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组织。

2014年6月20日起,世茂置业会隶属于世茂俱乐部,置业会会员权益、义务及兑付细则全部遵守《世茂俱乐部》的章程。

第二条置业会名称和地址

名称:世茂置业会。

地址:中国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6楼。

第三条置业会会员类别

置业会会员分为两个级别:普通会员、VIP会员两种类型。

普通会员:购买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任意项目的物业(含部分商业)的业主;

VIP会员:2014年1月1日起,当年度自购/介绍他人购买世茂物业大于2套,累加签约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业主。

第四条置业会会员的权利

置业会会员再次向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物业项目购买或介绍他人向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世茂物业时,可按照《世茂币累积及世茂币兑奖细则》(以下简称“世茂币兑换细则”,详见后附)进行世茂币累积,世茂币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即可自由兑换世茂俱乐部官网会员商城提供的礼品与服务。

置业会会员再次向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购房优惠说明:

会员再次购买任一地区的世茂物业时将可享有9.9折优惠。(若会员再次购买的世茂物业房价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则会员须拥有总房价超过人民币800,000元的世茂物业方可享有9.9折优惠)。

会员自置业世茂物业房价累计超过人民币5,880,000元,会员再次购买任一地区的世茂物业时可享有9.8折优惠。

会员自置业世茂物业房价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会员再次购买任一地区的世茂物业时可享有9.7折优惠。

此外,会员在特殊销售阶段如特价促销、特价房或项目有特别规定等情形下不享受上述优惠,在会员权益条款的原则指导下,优惠折扣的最终确认和解释权归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会员可享受优先参观样板房及优先挑选发售房源单位的权利。

会员有权对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物业或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会员权利的行使

置业会会员再次购买或介绍他人购买世茂物业的,将自动获得相应的世茂币。世茂币累积到一定的数量后,会员可通过拨打世茂客服热线4008208130(以下简称“世茂客服热线”)或登录世茂置业会门户网站在线申请,经世茂客服审批通过后可领取奖品。

第六条置业会的管理

世茂置业会归属于世茂俱乐部,管理机构为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该客服中心负责一切有关置业会会员的登记、申请、审批、奖品兑付、联络、筹备置业会活动等事宜,以及负责置业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置业会会员应维护世茂的品牌形象,如因会员的个人行为对社会或世茂俱乐部或世茂置业会造成不良影响,世茂客服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清零其账户内的世茂币。

置业会会员在办理置业会有关申请/手续时应由本人通过拨打世茂客服热线,如实将申请信息告知世茂客服中心。申请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世茂客服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清零其世茂币,同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置业会会员在参加活动、获得服务时应听从主办方的安排和规定。会员在享用置业会提供的优惠和服务时的任何行为概由会员本人负责,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对此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置业会章程更改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保留修改此置业会章程之权利,并以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通知会员更改后的章程,会员须接受已更改章程的约束。

置业会未来可能推出的其他增设服务项目,会员可参照相应规定自动享有。置业会可能做出的关于会员权益的调整,将通过世茂刊物或网站发布,恕不特别通知每一位会员。

第九条置业会的终止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世茂置业会的运作,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置业会的运作被终止后,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及优惠即告终止。在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亦不能因置业会终止运作而向置业会或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要求。

第十条其他

本章程内容不适用于世茂员工。

本章程自2014年6月20日零点起生效,同时原章程作废。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保留对上述所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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