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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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基本定义:
(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件仪器设备或者成套仪器设备;
(二)科技部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包括: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各种联用仪、X光荧光光谱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光电直读光谱仪、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核磁共振波谱仪、顺磁共振波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电子能谱仪、热天平、差热分析仪、超速离心机(每分钟1万转以上)、图象分析仪等。
第二章论证、购置及验收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合理制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严禁重复购置。购置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论证审批程序:
(一)设备调研及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对拟购置设备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项目立项审核。学校设备购置专家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先进适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对各单位申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部门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五条《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用于科教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具体目标、必要性和工作任务(年有效使用机时数≥700小时)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同类仪器设备在海南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三)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四)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以及购置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的落实情况;
(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和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及完备程度;
(七)校内外设备共享服务方案;
(八)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六条申请单位须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未通过专家组评审及学校批准的,不得纳入下年度财务预算或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核定下达的预算方案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办理。设备的采购及验收工作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
(一)技术档案:包括立项申请报告、论证结论、采购合同或赠送协议、全套随机的技术资料(如装箱单、出厂检验单及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电路图、结构原理图、附件明细表)、进口设备的免税证明、验收报告、索赔资料等。
(二)使用档案: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履历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记录簿》。其内容为: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检修及校验记录、考核评价记录,每年承担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社会服务、培训工作记录。
设备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立卷建档工作,使之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九条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管理,每台设
备应指定专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责任到人。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制度,使用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每年统计一次,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备案,并作为考核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非专管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应在专管人员指导下,熟悉了操作方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使用。
学生实验上机必须在专管人员训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实验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注意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若违反操作规程产生不良后果,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要定期做好设备的检修和检测工作,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单位要重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相关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就地使用。校内各单位之间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须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外借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检验交接手续。借出时,由双方经办人共同检验性能、指标及附件,进行登记,签字备案;归还时,双方应按同样要求办理检验交接和注销手续。如发现缺损,按规定由借用方赔偿损失。
(三)外借的高级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技术人员随机操作。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如实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功能下降的,按《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处理。
(二)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联系供货商(厂家)来校修理;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维修或联系供货商(厂家)来校修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确因技术落后、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维护维修费用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是已解除海关监管的,否则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