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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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各种原因遭遇困难时给予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这一定义包含四个要点: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依据和保证是相应的社会立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社会基金,用它来支付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现收现付制:即从企业收入或国家财政收入中随时支付退休金,在收与支之间无资金积累,也谈不上增值。以养老保险为例,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

强制储蓄方式(个人账户制):指雇员和雇主按规定的缴费率将社会保险费存入为雇员设立的个人账户,需要时按规定从个人账户中支取的一种筹资模式。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收入来源断绝时,实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

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从已有的社会财富中提存、积累并用以援助或补偿社会保障对象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能够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任务、目标的行政工作过程。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

社会保障水平指标:是指为了衡量、表现社会保障水平而选取的变量。

社会保障预警:是指社会保障预测、监督机构通过建立科学、灵敏的预警系统,基于对量化资料的分析,及时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障潜在危机,以便国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社会保障财务危机的发生,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转。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争议:社会保障当事人之间围绕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通常围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相应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展开。

老年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是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指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形式,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在事先确定的缴费比率下,缴纳给定数量的医疗保险汇集而成的,未被保险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货币资金。

工伤社会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妇女就业保障:是通过立法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以使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社会保障项目

军人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社会保险及退役安置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保证有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失学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相应的康复、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以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保障制度。

员工福利:是企业基于雇佣关系,依据国家的强制性法令及相关规定,以企业自身的支付能力为依托,向员工所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其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以非货币工资和延期支付形式为主的补充性报酬与服务。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质是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群体及其他特殊社会群体提供适当住房,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含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安排。

广义的农村扶贫:是指一切以使农村中的贫困户摆脱贫困为目的的社会救助项目,基本上包括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种。

狭义的农村扶贫:仅指开发式扶贫,即对农村中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通过生产经营劳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救助项目。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等手段,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

社区服务:是以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以社区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是由政府倡导,以群众自治,自我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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