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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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作者凤寅

一、学界对南海主权问题的法律研究

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的主张,学者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一方面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驳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主权的无理要求。

我国已故著名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在《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在研究南海问题分歧与争端的基础上,驳斥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提出的“临近原则”。作者指出南海诸岛疆域划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完全适用;(2)南海各岛礁能否都依据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认为在公约中对岛礁的规定模糊,诸岛被侵占的事实使海洋划界较为棘手;(3)如何理解传统海域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作者指出传统的海域线不仅界定了海域归属,而且界定了岛屿归属,在断续线内,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①

杨翠柏的《“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发现原则”,阐释了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权利的依据。作者在研究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对有关“发现”的论述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引用大量的历史依据证明权威学说和各国实践对于中国“发现”南沙群岛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中国发现南沙群岛比西方国家的“发现”早1800-2000年,这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2)中国对南沙诸岛命名、中国人到南沙群岛捕鱼及中国海军到南沙群岛巡航,都是中国对群岛行使主权的行为。杨翠柏的另一篇文章《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通过对时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阐述,结合中国对南沙群岛管辖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曹鉴燎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中国主张对南海享有排他性主权,原因就在于中国最早发现、开发、有效管理南海诸岛,所以南海是中国历史性水域。

程爱勤在《菲律宾在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上的“安全原则”》中,将菲律宾主张的“安全原则”划分为两个阶段:以20世纪70年代为界限,之前是意识形态阶段,之后是经济利益阶段。前一阶段里,菲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主要是受美国影响。后一阶段里,菲的主权主张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突出表现是将“中国威胁论”与攫取经济利益相结合,积极拉拢美国介入争端,不断挑起于中国的军事对抗。作者认为菲律宾将“国家安全”概念偷换为“国家主权”,其安全原则缺乏国际法支持,不能作为拥有主权权利的依据。

此外,李金明的《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刘文宗的《我国对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黄德林的《评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的主权主张》、赵建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等论文对中国主张南海主权权利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二、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法公约对南海问题的效

通常认为,历史性权利是一个长期过程的产物,是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洋区域的占有,所依据的权利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性巩固的过程所取得的。中国对南海主张的主权是历史性权利。

关于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作为内水加以对待的水域,但如果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存在,则该水域不具有内水的性质”。②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中提出了一下主要因素:(1)

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中国政府自宋元以来就有史记载对南海地区进行开发、管理、行使权力。“明清时,南海诸岛划归广东省琼州府万州管辖…1909年,两广总督张人骏派水师提督李准巡视西沙;1935年,我国政府水路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了南海诸岛的名称,并正式公布了南沙群岛96个地名中的中英文对照表,以申示主权…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于1946年11月委派高级长官率舰正式接管了西沙和南沙,并在西沙和南沙两个最大的岛屿永兴岛和太平岛重新树立了碑记,派兵驻守…”③国际社会和国外学者在南海问题初期都表达了对中国的支持。“1973年日本学习研究社出版的《现代大百科全书》将中国的疆域描述为北起‘北纬53度附近的黑龙江沿岸,南到赤道附近的南沙群岛,南北纵跨5500公里’。1974年2月10日,美国《前卫》周刊就越南西贡政府非法侵占我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发表时评,指出,‘西沙、南沙、中沙、东沙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在国际参考书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政府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和主权,是一种既得权利。

1982年颁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是现代海洋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按照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换句话说,大陆架是一国领土主权以外的,依据海洋法公约行使有限主权的区域。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接的一片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可以行使一定的经济方面的权利,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的主权权利。由此可见,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对于沿海国而言都处于领土主权之外,是行使权利的区域。基于这些国际法规则,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在其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行使一定的主权权利,但是并不享有领土主权,所以其对南海诸岛提出的领土主权无法根据。而且,依照一般的逻辑,只有享有领土主权,

才能产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马、菲根据其提出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依据来主张领土主权是因果倒置的,其权利主张不能成立。

部分南海周边国家提出的对南海享有领土主权一个基本条件是《大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海问题具有追溯力。《大陆架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分别是1958年和1982年颁布实行的,而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就已经确立了对南海的领土主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南海问题,不应依照现代《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来解决,而应适用的国际法。故《海洋法公约》对南海问题不具有法律约束了和溯及力。

三、“主权在我”的国际法依据

(一)南海诸岛的发现与先占

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进18世纪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⑤。而现代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最早发现南海诸岛的是中国,早在公元前二世纪的《扶南传》和《南州异物志》对南沙群岛进行描述,在宋元时,将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时,南海便被划进官方的地图中。所以,如果“发现”能产生主权,那么南海的主权必在中国。而现代国际法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的先占原则,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占领“无主地”、实施有效占领。基于上述的事实,中国发现南海诸岛时属于“无主地”,在发现后,就成为主权下的“有主地”,可以排斥其他权利主张。再者,中国早在宋元时在南海已经设立机构管辖,实施有效占领。故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唯一主权。

(二)时际法原则对南海问题的适用

只要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在适用国际法时,都应当遵守时际法原则。

⑥所谓的时际法原则是指“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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