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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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险与相关法律
本章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法 的内涵、特征与调整对象,保险与保险法的 关系,我国保险法的构成以及国内外的保险 立法情况;掌握《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熟 悉保险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社会 关系:
(1)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4)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

就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
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法律管理关
系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2. 保险法律的特征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1.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仅指商业保 险法。广义的保险法是指 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以其法 律形式又可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保险 法。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2.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简称 保险关系。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为商业保险法,调整社会关系 的法律为社会保险法。 三、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 1.保险法是保险的直接法律基础和依据 2.保险的发展会使保险法不断完善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一、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1.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
保险法大都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保险合同法(或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 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与保险有关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
(3)保险业法。亦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分为8章,总计158条。其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其他各章的规 定则是原则的具体化。
第二章:保险合同。本章是关于一般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内 容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保险公司。本章是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设 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批机构及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分立、解散条件及 后果,保险金的提取办法及使用,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本章主要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准备金、保险 保障基金和保险公积金的含义及其使用原则、再保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本章是关于商业保险的险种及其保险费率的制定 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保险公司的整顿程序,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及期 限,保险公司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本章分别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资格、 业务范围、职责权限及登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险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章主要对海上保险、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
分公司、设立商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的问题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 法律时间效力的含义: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失效,以及法 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 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① 以国家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也有的国家在公布保险法的同时又另行规 定生效时间。 ② 保险法的失效日期。 ③保险法的溯及力。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1) 法律空间效力的含义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1)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含义: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 ① 属人主义原则。 ② 属地主义原则。 ③ 保护主义原则。 ④ 结合主义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3.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2)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① 国家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② 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 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 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③ 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1.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年《法国 民法典》和1990年《德 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保险 立法又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
(1) 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法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法国的保险立法为其代表。法国
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其保险立法首见于海上保险立法。 (2) 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① 德国的保险立法 德国的保险立法较法国稍晚,而且在编制形式上也与法 国有所不同。德国的海上保险立法最早见于1701年颁布的 《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1.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2) 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② 瑞士的保险立法
1908年其《保险合同法》终于出台。该法的最大特点 在于对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上,既有片面的强制性规定, 又有全面的强制性规定。除再保险外,瑞士的《保险合同法》 堪称最完善的保险合同法典,与前述的《德国保险合同法》 一同被称为本世纪初陆上保险合同法典的先驱,对后世的保 险立法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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