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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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关键词反悔权比较考察消费者作者简介:李嘉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8-02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①。

易言之,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早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消费者反悔权之前,淘宝网在C2C平台确立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该种营销手段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雏形。

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促进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拉动内需;同时,有利于打破权利救济的阻碍,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性格”犹如世界上不会有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人一样,消费者反悔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性格”。

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律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退货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意味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悔权才能得以适用,如分期付款、分时度假、网上交易、直销、上门销售等。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

反 悔 权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 )其 他 国 家 及 地 区反 悔 权 制 度 立 一
法 现 状
反悔 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是直接赋予 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 ,对消费者权益提供 特别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很多国家和地 区 的立法 中早有规定。冷静期制度源于英 国 16 年 《 94 租赁买卖法 》冷静期条款 ,规定
当影响 ,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 以构成 撤销合同的理 由 , 又不符合 “ 三包 ” 规定 的 范畴 , 商家也没有承诺可 以无条件退货。 为 了真正实现对弱势消费群体 真实意 思的尊 重和保 护 ,实现 实质 上的公平 与正 义 ,就 应 当允许 消费者在合 同订 立后一定期限 内 有反悔 的权利 , 即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从 而对消费者权益提供特别保护。
费者更加难 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信息 的真
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

定期限 内检验信息准确性 的机会 ,从而
反悔权 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
最大限度地 削减信息不对称 ,保障知情权 的充分实现 ,进而确保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
的真正实现。
权。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 对称 ,实际经济地位不平等 ,消费者的意 思决定 自由经常会受到来 自经 营者 的非正
款销售和访问买卖中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有 权取 消合同 ,贩卖者不能请 求购买者赔偿 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 ;韩
消费者可 以在一定期限 内无条件地解除合
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反悔权
制度建立的最大初衷是为 了保 护消费者弱 势群体的权益而构建的一个制度 ,其具有
以下 主 要特 征 :

费 反 权 度 析 者 悔 制 探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0-02摘要在线消费方式是近年来逐渐走红的一种新兴的消费形态,在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变得日益重要。

正因为它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由此必然出现的法律规范空白也暴露于大家的眼前。

为了维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反悔权的理论研究也有待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的展开深化。

关键词在线消费消费者反悔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众多的在线(online)消费方式在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种方便快捷且商品价格相对低廉的新兴的购物方式一经产生,已如野火燎原之势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这种虚拟形态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无法通过视觉、听觉、知觉等感觉对商品有一个综合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真切的判断,更甚的是在线消费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如今已经提上了日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全新的消费模式,特别是在线消费这种普及率高,交易量大的消费模式,起不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也显得颇为无力。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至此,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有望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一、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概述反悔权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尚属于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

反悔权,又称撤销权、撤回权,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协议且双方履行协议义务后,根据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权力或者双方事前的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演进 1.消费者后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从商业习惯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消费者后悔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

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冷静期”,在法国被称为“后悔权”、“反悔权”,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

网络买卖依赖于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同于实体销售模式下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合同缔约制度,消费者在非实体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家在合理期间,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货退款的权利。

2.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最早出现在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中。

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规章现货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

随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也出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热潮,并且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这项交易习惯规定的详细、周密。

这项习惯虽然不属于立法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鉴意义。

2005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作出了正式规定,使后悔权最终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对于此项权利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事项。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和条件做出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公众理解的无理由退货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有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即例举了四项例外规定及对第二款的限定条件: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商品;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买家要求无理由退换的,由买家承担运费。

并且消费者退货需要保持商品完好。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论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6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论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徐 科(518057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摘 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出台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

但是,由于该规定对于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从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理解,这就给反悔权的适用带来了分歧,对反悔权进行适当的解释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希望通过对新消法实施后实际操作情况的分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网购;商品;反悔权;网购平台一、反悔权概述反悔权就是我们理解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的退货的权利。

反悔权成立的基础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维权意识差在网络中进行交易,通常买卖的标的价值较小。

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人们在潜意识中对网络交易存在一种不信任,所以通常大宗交易不会在网络上进行。

标的较小,就意味着消费者多数是以个人的身份参加交易。

由于个人买卖存在着分散的特征,所以在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时,消费者很难联合起来进行维权;又由于标的较小,导致很多消费者采取了放弃维权的方式,自认倒霉。

再者进行诉讼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预期得到的回报相比,也是很多消费者放弃了进行诉讼的想法。

这就导致发生的网购纠纷,多数的消费者放弃通过诉讼维权,只是在网购平台上对商家进行投诉,但是网购平台并没有对商家的处罚机制,导致投诉之后对商家的处理力度不够,对商家没有什么损失。

2.售后服务形同虚设网购商品不同于现实商品,知道实体店的位置,产品的保养维修都相对有保证。

网店不同,由于是虚拟店铺,其出售的商品往往不能像实体店中那样有售后保证。

有些商品,即使处于三包期内,网店也以各种理由推脱维修责任。

浅析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反悔权

浅析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反悔权

浅析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反悔权作者:陈奔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導致网络交易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其中退换货问题是主要焦点,因而赋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并完善相关制度,是保障消费者反悔权运用的关键。

【关键词】反悔权实施困境完善建议信息技术的进步催生了互联网产业的全面发展,在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中,互联网产业的演变进程呈现出由新闻娱乐向电子商务转变的趋势。

因此,网络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形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选择。

网络消费的兴起改变了传统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关系,在带来便捷服务和经济实惠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很大的现实困境。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消法》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网购方面获得反悔权。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增进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实现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反悔权制度在国外被称为“冷却期制度”或者“无因退货”制度。

针对上门推销中存在的众多的欺诈行为赋予消费者四天的冷却期,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无权威一致的说法。

虽然概念尚无确定,但是其内涵大致都一样,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无条件取消其购买商品或者预定服务的合同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二、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实施困境及原因分析新《消法》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中的合法权益。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3)二、网购消费者权益概述 (4)2.1 网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6)2.2 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7)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与意义 (8)3.1 反悔权的定义 (9)3.2 反悔权对于网购消费者的意义 (10)3.3 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的关联 (11)四、国内外关于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研究现状 (12)4.1 国内研究现状 (13)4.2 国外研究现状 (15)五、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立法例分析 (16)5.1 国内立法例分析 (17)5.2 国外立法例分析 (18)六、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建议 (19)6.1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21)6.2 完善建议 (22)七、结论与展望 (23)7.1 结论总结 (24)7.2 研究展望 (25)一、内容概览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便捷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享有的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反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网购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介绍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网购商品交付之前,消费者有权随时撤销合同,恢复交易状态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

本文分析了当前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由于网购平台的监管不力,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发现商品问题后,往往面临维权困难的问题,如退货难、维权成本高等。

本文总结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强调了政府、网购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网购环境的重要性。

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
要的部分。强化竞争机制 , 按照“ 按需设 岗、 半与效率 , 适度挣开差距是符合午站培训师 公开招聘 、 平等竞争 、 择优 聘用、 严格 考核 、 资劳动特 点的。 合l 叫 许理” 的原则 , 在 车站工作人 员中全 面
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的承 解除合¨
的后果 ,从而使双方恢复钊订 ● : 合 之 初的状态 。 本文结合我 同新修订的 《 消费
规范管理 、 调动 们不 备直接管理权限, 这样, 生产活动和 立和完善 了各项 管理制度 ,
使得责任明确, 奖罚 职工 : 培训之『 口 j , 不可避免地在时间和人员上 广大教师教学积极性,
会发生矛盾 。也就是说: 兼职 教师的职工培 分明, 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呵以借鉴高等院

更能发挥效果, 向 站 的职教部 门待往埘他
( 二) 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逐步建
[ 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
展, 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越来越多, 由于交 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 网络交易 带来的r - o i 题越而其中退换货 问题是主要焦点,因而赋予网络交易中 消费者反悔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 义。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设定
任。 岗位 聘任 的 首 要工作是 岗位设置。岗位 积极性的过程, 它对物 质激励 1  ̄ , l 生巨大的 设置要有利于形成合理 、优化的队伍结构 , 推动作用和有力的保证作f H , 将 物质激励和 以 站运输 发展、 培 训 日标、 队伍 建设为基 精神 激励相结合会 极大地促 使培训绩 效提 础 ,以培训仃 务及职工 队伍现状为依据 , 根 丌。 这就要求车站职教部门要 为教师创造一
, ' t : i J i 位 。岗位 设置后,要通过平等 竞争, 公 热情 的 本 前提 。 车站管理人员需要对培训 7 _ F 、 择 优聘任 , 斋要 一 个聘任一个 ; 其次 , 签 师资表示 f { 己的热情和真诚 , 要 时常 的关一 1 5 订聘仃合 同, 加强考核管理 。聘约不是简单 教师生活和丁作,对 员工 的工作给 予 肯定。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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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

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

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

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

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

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

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

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

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

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

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对于中国国民,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通过美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 的服务承诺给中国的市场带来了强大的震撼,也使消费者享尽其利。

之后,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的商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

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次实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属黄金周期间所购商品,三个月内可以无理山退回;2002年3月,松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

就这样,“无因退货”作为现代营销用语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知悉。

如今,在要不要设立反悔权的问题上,大众与法律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较为根本的分歧。

多数消费者赞同赋予其反悔权,而法学界更多的人则表达了“后悔入权”之后的担忧:在一个本来就缺乏诚信的社会里,反悔权无疑将造成更多的诚信缺失。

在对待次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在所有的市场交易上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例如,食品、内衣等。

同样,也不能说对于同一类的交易,也不能绝对,需要视情况而定,例如,汽车、电脑等。

因此,在市场交易上,应设置部分限制性反悔权、完全限制性反悔权、非限制性反悔权
山于消费者反悔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经营者的欺诈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关系的实质公平有重要意义,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

但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毕竟是“舶来品S 其移植到中国后的“本土化”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它必须与中国的现实土壤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货和换货。

该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直销产品,范围未免狭窄。

笔者建议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定化首先要提高立法位阶,该制度应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其次适当扩大适用范圉。

未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规定消费者反悔权。

其适用范围可作列举式规定,行使期限可作统一规定,但也给其他特别立法留下立法空间。

建议可作下列表述:基于电子商务、上门推销、远程邮购、电视直销等形式订立的消费合同,在合同履行后7日内,消费者有权不附加理山主张撤销合同。

对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除非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该接受消费者的退货并无条件退还价款。

但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商品或造成商品损害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

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反悔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冷却期制度即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制度设计的口标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⑷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口号诱导消费者的经营者。

【参考文献】:
[11《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董新凯',夏瑜3收稿日期:2004212206 作者简介:董新凯(19682),男,江苏洪泽人,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夏瑜(19802),女,江苏盐城人,南京理工大学助教。

(1・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
2.南京理工人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4)
【2】《浅析消费者反悔权》张川;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2-328-02
【3】《浅谈消费者是否需要反悔权》吴鹏霄、熊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1130
【4】《消费者反悔权浅论》余晓辉: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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