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二)申报“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见义勇为的定义和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一种充满勇气和正义感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不顾自身安危,采取积极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体的高尚品德,还对社会和社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同时也鼓舞了其他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
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概述在社会中,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
这些奖励方案通常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和其他特殊待遇。
在本部分,我们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以及它们的影响。
1. 物质奖励物质奖励通常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来鼓励他们采取积极行动。
这些奖励可以包括奖金、奖品、教育基金或其他金融支持。
物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见义勇为者应对因他们的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一种实际的认可和感谢方式。
2. 荣誉表彰荣誉表彰是另一种常见的见义勇为奖励方式。
这包括授予奖章、勋章、感谢信、证书或其他荣誉称号,以公开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行为。
荣誉表彰不仅为个人树立了表率,还为其他人提供了榜样,鼓励他们在需要时也采取积极行动。
3. 特殊待遇一些地区还提供特殊待遇,如医疗支持、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以确保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
这种支持有助于减轻见义勇为者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恢复和继续生活。
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的影响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影响因素:1. 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
人们知道,如果他们置身于紧急情况中,可能会得到帮助,因为其他人愿意采取行动。
这种信心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和安全的社区。
2. 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
人们通常受到奖励的诱惑,特别是在需要冒风险时。
见义勇为表彰通报
背景介绍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下,直接冲上去进行救援或者其他有益的行动。
这种行为体现了个人的英勇和担当,表现了社会公德和人文关怀。
因此,在社会上,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肯定,也应该得到相关机构的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表彰制度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表彰制度。
据我所知,见义勇为表彰制度分为以下几种:一、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被授予荣誉称号,例如“见义勇为模范”等称号,以表彰其英勇行为和助人精神。
二、奖励金见义勇为人员在行动中付出了巨大的个人风险,也有可能给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困难。
因此,相应的行为也将得到一定数量的奖励金。
三、奖状见义勇为人员在行动中表现出色,相关单位可向其颁发奖状,以表彰其勇气和担当精神。
四、荣誉证书荣誉证书是对见义勇为人员行为的认可和肯定,向社会证明了这种行为的重要性和价值。
见义勇为通报制度在一些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中,也存在着见义勇为通报制度,主要是向公众宣传这种行为,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助人救援。
一、通报方式通报方式可以采用发布文件、制作宣传海报、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等多种形式,从不同的渠道向社会公布见义勇为人员所做出的贡献和英勇事迹。
二、通报范围通报范围可以包括涉及到的单位、社区、街道等,宣扬见义勇为行动服务于社会、造福人类的主旨。
三、通报内容通报内容应该描述见义勇为行动的全过程、影响及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以诠释这种行为的正面价值观念和意义所在。
总结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所在,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中华民族文明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面对危机和困境,呼吁我们的内心要敢于勇敢、给予支持和援助,以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同时,通过相关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通报,也有助于向公众传递正能量和道德标准,营造礼让、勇敢、仁爱、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记功;(三)嘉奖;(四)发给奖金;(五)其他奖励。
第七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黔南州见义勇为奖励政策文件
黔南州见义勇为奖励政策文件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危难时刻,主动挺身而出,进行正义行为的行为表现。
为了鼓励和奖励见义勇为者,黔南州特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政策文件。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该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奖励政策概述见义勇为奖励政策文件是为了认可和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见义勇为事业。
该政策文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奖励对象的范围该政策适用于黔南州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可以成为奖励的对象。
2. 奖励标准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行为的正义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奖励形式奖励形式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以鼓励见义勇为者并彰显社会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三、奖励政策具体内容见义勇为奖励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 荣誉称号(1)黔南州英雄模范称号:对于在危难时刻表现出非凡勇气和正义精神的见义勇为者,将被授予黔南州英雄模范称号,以表彰其杰出贡献。
(2)黔南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对于在见义勇为事业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将被授予黔南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以表彰其积极参与和贡献。
(3)黔南州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对于在见义勇为事业中有突出表现的团体,将被授予黔南州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以表彰其集体协作和奉献精神。
2. 奖金(1)见义勇为金奖:对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进行卓越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见义勇为金奖励。
(2)见义勇为银奖:对于在一般紧急情况下表现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见义勇为银奖励。
(3)见义勇为铜奖:对于在较为普通的情况下表现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见义勇为铜奖励。
3. 物质奖励(1)奖状:对于表现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将获得正式的奖状,以表彰其勇敢和正义。
(2)奖品:对于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团体,将获得一定价值的物品奖励,以激励其继续投身于见义勇为事业。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见义勇为嘉奖令
见义勇为嘉奖令见义勇为,指的是在危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勇救他人的行为。
这种精神,是我们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最值得我们尊敬的品质之一。
针对见义勇为这种群体的出现,社会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认可,而见义勇为嘉奖令,便是这种支持和认可的制度体现。
见义勇为嘉奖令,是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个法规于2004年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具备见义勇为精神的群体,勇敢地奋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基本权利。
嘉奖的标准当中,既重视他们的行为本身,又将其激励和鼓励纳入到考虑之中。
令和嘉奖者的范围和标准对于参见义勇为的人员的嘉奖范围,主要包括:1.保护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见义勇为个人。
2.救助病人、残疾人、困难的老年人、儿童和其他特殊人群的志愿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专业群体,如医生、教师、警察、消防员等等。
其嘉奖的标准主要包括:1.必须是合法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标准。
2.应该有一定的风险和代价,毕竟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
3.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和贡献度,他们的行为非同一般,对社会造成了积极的影响。
在嘉奖的形式上,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奖励,包括:1.口头表扬。
2.见义勇为奖章和奖杯,可以让大众看到这些人士的功绩。
3.奖金,虽然不是受到见义勇为者评价最高的奖励形式,但可以代表支持和社会的认可。
符合上述范围和标准的见义勇为者,进行合理的嘉奖表彰,将会为社会树立正面的形象和积极的道德标准。
嘉奖制度之兴起,也间接让更多的人们了解见义勇为群体,增强公众的对于这种行为的关注和认识。
当前见义勇为嘉奖令的现状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见义勇为嘉奖令在当今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年龄不限,性别不限,不少人士根据不同情况,都体现出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至此,他们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保障着更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让我们懂了一种高尚的品质。
要说这个制度现状如何,那么相信,现阶段嘉奖的形式和方式以及标准都是比较公正和合理的,增强了见义勇为者的荣誉感、责任感。
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
**乡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第1条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公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二)抓获犯罪分子并将其扭送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三)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中,事迹突出的。
第3条对见义勇为公民,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一)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二)记功;(三)嘉奖;(四)晋升工资。
褒奖的等级、标准,由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4条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与照顾:(1)城镇待业青年可优先安置就业,符合参军条件的,征兵时可以优先征集入伍;(二)农村青年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工作;(三)参加当年升学考试的,录取时可适当照顾;(四)暂住人口可转为常住人口,其子女在入学、招工、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五)负伤致残人员为单位职工的,由伤者单位按工伤对待,负责医疗和护理,并给予工作、生活照顾,生活不能自理,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将其配偶转为非农业户口;负伤致残人员为非单位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六)牺牲人员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5条对应予见义勇为奖励的公民,由乡人民政府、村治保队、派出所或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负责整理核实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给予记功、嘉奖、晋升工资奖励。
见义勇为公民称号、记功、嘉奖、晋升工资,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6条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奖金(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其中,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原则:“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因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责任对于阻碍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见义勇为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奖励措施1. 奖励对象见义勇为奖励对象包括:见义勇为个人、集体、单位和组织。
2. 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数额的奖金,以及相应的医疗、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帮助。
(2)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等。
(3)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
3. 奖励标准(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给予不同档次的奖金。
(2)精神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与管理1. 发放程序(1)申报:见义勇为者或有关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申报。
(2)审核: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批:人民政府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批,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4)发放: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按照审批结果,将奖金发放给见义勇为者。
2. 管理制度(1)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2)加强监督管理: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奖金的合理、公正发放。
(3)公开透明: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伤害、残疾或死亡的人员进行救助和补偿的制度安排。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条例》,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救助范围:凡是在危险情况下自愿实施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抓捕犯罪嫌疑人、救助火灾、道路交通及其他事故的行为被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可以享受救助和补偿。
2. 伤残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一旦因救援行动而导致伤残,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在丧失劳动力时还可以享受伤残保险待遇。
3. 生活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果因救援行动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申请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现场救助: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行动中遭受的紧急医疗救治需要,可以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抢救。
5. 奖励措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特别突出、给予社会以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提供荣誉证书。
6. 公示公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和救助进程,确保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还有补偿款项、医疗费用报销等其它具体救助措施。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黄江镇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倡导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在维护我镇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维护治安稳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群众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具有本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人。
第四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筹集由镇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募捐。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使用对象:(一)在我镇辖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市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二)我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单位(警民联防点)或个人。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奖励原则:对牺牲人员,根据其事迹、贡献大小及影响程度进行抚恤;对负伤、致残人员,根据其身体受伤害程度及其贡献大小进行慰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视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第九条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一)群众可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见义勇为奖金,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填写《黄江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奖励对象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材料及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见义勇为申报流程办理。
见义勇为报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采取勇敢行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在非职务活动中;2.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3.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4. 不顾个人安危,采取勇敢行动。
二、见义勇为报酬的法律规定1. 奖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奖励:(1)颁发见义勇为证书,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2)给予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医疗补助、住房补贴等;(3)给予荣誉称号,如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等;(4)其他奖励,如荣誉勋章、荣誉证书等。
2. 奖励标准(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金。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2)医疗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 奖励程序(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见义勇为人员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4. 法律责任(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对违反规定,侵犯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见义勇为报酬的法律保障1. 保险保障(1)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鼓励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 财产保障(1)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和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其他正文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逃犯、犯罪嫌疑人的;(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十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根据行为发生地认定结果确认;行为发生地没有认定结果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确认。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xx镇见义勇为奖励及实施方案
xx镇见义勇为奖励及实施方案第一篇:xx镇见义勇为奖励及实施方案**镇见义勇为奖励及实施方案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位指导,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政府为依托,各村、部门人民团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鼓励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等。
二、坚持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2、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3、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见义勇为基金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但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定期公布账目。
四、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派出所负责。
派出所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派出所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1、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4、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派出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派出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5、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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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推动创建“和谐平安AA”向纵深发展,根据《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佛府办[2011]20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进一步构建完善群防群治安全防范网络,快、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镇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AA镇见义勇为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李棣发任组长;镇党委委员梁文成、镇党委委员梁耀雄、综治信访维稳办常务副主任黄立新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文体办、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社会工作局、财政局、派出所各一名副职领导组成。
见义勇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AA派出所,由派出所副所长李举然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派出所综合室、镇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综合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奖励呈批工作。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且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对在AA镇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具有本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见义勇为,且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四、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依照《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确认。
五、奖励办法
奖励以协助破获案件的性质、情节为参考依据。
协助是指行为人对查、破案件或为处置事件起主要作用或贡献突出的行为。
(一)一般奖励办法(以抓获人数或宗计算):
1.协助缴获嫌疑人携带准备作案的工具,避免刑事或治安案件发生的,奖励100元/人;
2.协助查处行政案件办理行政拘留的,奖励500元/人;
3.协助查处吸毒案件办理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1000元/人;
4.协助查处劳动教养案件的,奖励1000元/人;
5.协助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人;
6.协助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人;
7.协助破获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人。
(二)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或影响较大、重大的案件、事件的,根据性质、情节参照第(一)项的一般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高于5000元的奖励。
(三)除上述奖励外,对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特殊贡献的,报见义勇为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经审议批准后,可予以相应的奖励。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区分标准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确定。
同一案件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奖励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派出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提供相关事迹材料。
派出所收到单位和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请求后,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呈报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派出所相关见义勇为审批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奖励事宜,予以确认,并加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即时实行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七、专项经费管理
镇专门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八、奖励经费来源
在镇财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九、本办法由AA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AA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审批表。